桂祥晟
經蒐集近二年車禍過失致死判決,研究顯示如被害者年齡在65歲以上,被害者子女每人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在80萬至120萬之間。
又被害者多以男性為主,少見女性被害者,這顯然與鄉民常說的路上三寶說法不符。(尊重著作權請以分享代替截圖)
判決先例:
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393號民事判決(80萬)
查鍾A於事故時已屆75歲高齡,本得頤養天年,卻於108 年11月21日9 時12分許騎車上路途中遭逢本件車禍事故喪生,而原告因鍾A死亡,驟逢家變之痛,精神壓力及痛苦顯然至深且鉅,其依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爰斟酌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行為之態樣及手段、原告所受之痛苦程度及受侵害程度等情狀,認原告呂B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100萬元為適當、原告鍾B、鍾C、鍾D、鍾E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80萬元為適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73 號民事判決(100萬)
呂A於事發時,已為高齡85餘歲之老者……。本院參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並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見本院卷一第327、329頁、本院卷二第29頁及卷末證物袋),併審酌本件事故發生經過及呂游B、呂B、呂C、呂D遽然失親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呂游B請求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呂B、呂C、呂D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為適當。
北斗簡易庭 110 年度斗簡字第 383 號民事判決(80萬)
鄭A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65歲,生前設籍於彰化縣○○鎮○○里○○街00號,與妻、子即原告張B、鄭B同居一處,可知家庭結構完整,家人關係融洽;竟因被告貿然行走穿越道路肇事,驟然辭世,原告無端痛失至親,所受之精神痛苦,不言可喻。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鄭A去世時之年齡及原告張B年老頓失相依為伴之配偶及其餘原告失去父親所受痛苦以及被告現已高齡,因系爭事故故亦受有頭部鈍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第8至第11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肱骨閉鎖性骨折及血尿等傷害,且被告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圑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患有輕度失智症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張B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於1,000,000元範圍內,原告鄭B、鄭C、鄭D之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分別於800,000元範圍內,核屬公允適當。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701號民事判決(100萬)
唐A為00年0 月00日生,較唐潘B年長7 歲,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已達89歲高齡。經查…….唐B為唐A之配偶,唐B、唐C分別為唐A之女兒,其等因唐A死亡而痛失至親,精神上自均應受有相當痛苦,堪以認定。爰審酌唐B自述係樹人醫校畢業,現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32,000元;唐潘B自陳國小肄業,目前無業;唐C自述大學畢業,現從事護理師,月收入約42,000元;被告在本院109 年度審交訴157 號案件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從事粗工,日收入1,000 元等各情(見本院卷第127 頁、第138 頁;刑事審交訴卷第101 頁);並參酌兩造107 至109 年度之財產所得總額及名下財產資料(詳見本院卷末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考量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暨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情形等一切具體情事後,認唐潘B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應以1,500,000 元為適當、唐B、唐C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則以1,000,000 元為適當。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26號民事判決(80萬)
經查,蔡A為26年1月生,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已高齡83歲……原告分別為蔡A配偶及子女,蔡A因系爭事故死亡,原告自屬悲痛萬分,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據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學歷、職業、稅務電子匣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顯示之資力,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請求1,000,000 元之慰撫金尚屬合理,應予核准,惟原告己○○、丁○○、戊○○、丙○○各請求1,000,000 元之慰撫金,尚嫌過高,應各以800,000元為適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120萬)
查翁A為32年12月生,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已高齡76歲……本院斟酌被告因前揭過失肇事情節,及兩造之身分及如不爭執事項⒍所示之學歷、工作、社會地位、學識、財產狀況(另有卷附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及原告分為翁A配偶、成年子女,喪親之痛難以言喻等一切情狀,認姚B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140 萬元為適當,翁B、翁C、翁D、翁E則各以120 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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