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師表示自己辛勞成果被無視,且明明毯子講好只在活動中使用最後卻到了別人手上很生氣,目前希望毛毯必須交給她一份,她本人算活動的延伸...嗎?毯子最初只講到會出現在哪裡,卻沒講好後面活動沒了會怎麼處理才有這齣鬧劇吧,主辦一開始明明用途寫佈置但最後拿去做成獎勵 
1.場佈用到的物件在撤場後有人想要就拿走通常不叫獎勵或獎品、那叫免費的廢棄物處理,畢竟丟垃圾是要錢的
2.單就信件來看合約上主辦不欠繪師什麼(新增使用方式收不收錢都可以談、談攏了有取得授權就行),真的有損創作者權益的應該是"沒問就用"、而不是"問了沒用"
場佈不完整的疏失照契約關係應該跟全體參與者道歉而不是繪師
2.單就信件來看合約上主辦不欠繪師什麼(新增使用方式收不收錢都可以談、談攏了有取得授權就行),真的有損創作者權益的應該是"沒問就用"、而不是"問了沒用"
burger3041: 可是毛毯比較微妙吧?如果是立牌、海報之類的我覺得還像是處理廢棄物,但是像是掛軸或毛毯這種可以當作商品用的東西說是廢棄物說得通嗎?況且還是沒用過的。
不過也確實不欠繪師什麼,就是比較不尊重而已
不過也確實不欠繪師什麼,就是比較不尊重而已
不過仔細想想,通常情況如果有寫合約,授權使用方式都是必須照授權時寫的去使用(因為怎麼用、用在哪、用多久都會有價格差異),就算沒有使用到或是改變使用方式合約裡也都會寫會怎麼處理,所以官方沒有履行說好的授權使用方式還是有問題。
ಠ_ಠ: 通常信件往來的同意紀錄可以當作合約內容的補充、所以我統一用合約來描述"雙方合意的項目",是我用詞不夠精確了,像我講的沒有繪師那邊的信件不能100%確定,但以後續問題反推應該也不是"未授權使用"引發爭議、而是使用方式(未實際使用、活動結束後轉讓)讓繪師不滿意引發爭議
另外毛毯這品項...確實不常見、但以法律來講只要沒有1.販售獲利 2.公開宣告為獎品(用來吸引客戶或工作人員),簡單來說沒有"因為轉讓而獲利",他就還是維持在場佈用途內,那事後的處理就是跟一般展覽/活動後撤下的布置物件一樣
同樣情況換成海報,有沒有拿出來銷售、完整的合約也應該有差
同樣情況換成海報,有沒有拿出來銷售、完整的合約也應該有差
burger3041: 如果是以第一張信件截圖來看就是說好沒有販售用途也不會延伸使用的話,那其實就應該在使用完直接丟棄而不能自己帶回家使用,我是覺得這差蠻多的,就算說是垃圾了但你作為活動方帶回家收藏沒丟就不是說好的不延伸使用吧(?
就接公司案(合約比較完整)的經驗、簡單來說"不衍生用途"的保障範圍是承諾"使用中不出現其他用途",而使用完之後怎麼處理除非是刻意寫明了是否回收、回收給誰、是否銷毀,不然都默認使用者自行處置(丟/送/銷毀 總之不能賣或下次辦活動繼續用)
如果不是這樣做會引發很多問題比方:如果把海報丟到回收場、使用方是不是要監督到燒掉以防有人撿走、不然有"轉讓"的疑慮? 或反之真的想刻意送人也可以用這套"我丟他撿"的說詞... 會陷入"使用方難以保證、版權方難以監督"的窘境,所以大多以"販售"做為底線(販售就有金流/收益可以做為證據)而不會管其他方面
我覺得主要還是主辦沒有照約定展出這點錯了
繪師沒有再加收授權費,一方面是看信任和交情
一方面也是期待可以增加曝光度或參與感
但今天什麼都沒有
等於繪師一點好處都沒有 心情被浪費掉了
如果今天授權費給了,但主辦沒使用
那可能就算了
繪師沒有再加收授權費,一方面是看信任和交情
一方面也是期待可以增加曝光度或參與感
但今天什麼都沒有
等於繪師一點好處都沒有 心情被浪費掉了
如果今天授權費給了,但主辦沒使用
那可能就算了
ಠ_ಠ: 那就是我說的「活動結束後交給工作人員處理廢棄物」
除非主辦在募集工作人員的時候就把「該物件的事後贈送」當福利宣傳、或工作人員其實是付費抽獎(而如果有類似狀況、不管活動中掛不掛出都有問題),不然都是「約定好的使用方式(雖然並沒有用)結束後的處置方式」:基本條件就是「不能在約定用途以外獲利」,如果不能隨意處置需要另外約定細節(事後才臨時提出抽獎抽掉就算名稱叫做獎品也不可能算是讓主辦方獲利)
另外「取得展示授權」是有展示的權利,不是有展示的責任……除非展示是授權的條件,但這點也得先明講,所以我說那個繪師的信(ry
除非主辦在募集工作人員的時候就把「該物件的事後贈送」當福利宣傳、或工作人員其實是付費抽獎(而如果有類似狀況、不管活動中掛不掛出都有問題),不然都是「約定好的使用方式(雖然並沒有用)結束後的處置方式」:基本條件就是「不能在約定用途以外獲利」,如果不能隨意處置需要另外約定細節(事後才臨時提出抽獎抽掉就算名稱叫做獎品也不可能算是讓主辦方獲利)
另外「取得展示授權」是有展示的權利,不是有展示的責任……除非展示是授權的條件,但這點也得先明講,所以我說那個繪師的信(ry
yam3765: 預告有這個獎品吸引人來當Staff>屬於衍生用途(因為有利於吸引工作人員)
活動結束後回收回來抽選一個Staff帶走>一種回收物的處理方式(活動跟工作已結束,無益於吸引工作人員)
活動結束後回收回來抽選一個Staff帶走>一種回收物的處理方式(活動跟工作已結束,無益於吸引工作人員)
ಠ_ಠ: 所以那是你覺得 那不是契約的邏輯,主辦只要不是類似我前面講的「預告了有這個獎品來吸引Staff參與再進行抽獎」也就是招募廣告的用途,都不算是這種合約裡面默認的「其他用途」:因為主辦不以此獲利。
而合約是要避免對方非經授權獲利,不是讓對方啥事都不能做,所以合約不會也不可能去規範『無數種不獲利的你想或想不到的使用方式』,我前面的丟撿舉例是要說明這根本管不了,意思不是這有轉讓疑慮所以不能做……
這就是為什麼如果有想要的回收方式,一定要清楚寫出來約定請對方執行,只要對方不執行就是違約最簡單最好管,舉例來說像很多涉及名人肖像權的情況合約就會有明確限制印刷品不得外流。
除此之外想要的人願意拿走撤場的多半還要謝謝他(因為請回收要付錢),官方沒有那麼多倉庫可以放……
而合約是要避免對方非經授權獲利,不是讓對方啥事都不能做,所以合約不會也不可能去規範『無數種不獲利的你想或想不到的使用方式』,我前面的丟撿舉例是要說明這根本管不了,意思不是這有轉讓疑慮所以不能做……
這就是為什麼如果有想要的回收方式,一定要清楚寫出來約定請對方執行,只要對方不執行就是違約最簡單最好管,舉例來說像很多涉及名人肖像權的情況合約就會有明確限制印刷品不得外流。
除此之外想要的人願意拿走撤場的多半還要謝謝他(因為請回收要付錢),官方沒有那麼多倉庫可以放……
完全同意burger3041的說明!你超有耐心的!
其實大多數展場也都是採用類似的做法,
要嘛讓現場參與者帶走,要嘛搭配活動發放。
主要原因也很現實,撤場後的垃圾處理本來就需要額外費用,
如果有人願意帶回去,通常就會優先用這種比較方便的方式處理。
而且在動漫展這類活動中,佈置物本來就是活動企劃的一部分,也包含怎麼使用與安排,
不管是直接贈送、現場活動發放,甚至用競標的方式處理,其實都很常見,也算合理。
主辦還特地發公告說明,真的也是辛苦了……
其實大多數展場也都是採用類似的做法,
要嘛讓現場參與者帶走,要嘛搭配活動發放。
主要原因也很現實,撤場後的垃圾處理本來就需要額外費用,
如果有人願意帶回去,通常就會優先用這種比較方便的方式處理。
而且在動漫展這類活動中,佈置物本來就是活動企劃的一部分,也包含怎麼使用與安排,
不管是直接贈送、現場活動發放,甚至用競標的方式處理,其實都很常見,也算合理。
主辦還特地發公告說明,真的也是辛苦了……
所以我上面打一堆...
1.在授權後主辦有權掛、沒有責任要掛>要反駁這點、請提出繪師方的授權條件有"要求掛出展示"
2."不做他用"只限制轉售/再次利用等"會獲利"的使用(重點是獲利),未註明細節的情況下、撤場後送掉不屬於獲利>要反駁這點、請提出繪師方的授權條件有要求處置方式
參考單方面信件的結論就是如此,最快要讓主辦一刀斃命就是繪師也把他的回信也貼出來讓大家看主辦哪邊違約,不然"沒實際用上"、"活動後被送掉"不是違約,單純只是繪師感受不好而已,而且這種事很不幸的是常態,業主用你東西的時候能想起來問一下都要謝天謝地、問了沒用上我還要謝謝他願意花時間問一下...
1.在授權後主辦有權掛、沒有責任要掛>要反駁這點、請提出繪師方的授權條件有"要求掛出展示"
2."不做他用"只限制轉售/再次利用等"會獲利"的使用(重點是獲利),未註明細節的情況下、撤場後送掉不屬於獲利>要反駁這點、請提出繪師方的授權條件有要求處置方式
參考單方面信件的結論就是如此,最快要讓主辦一刀斃命就是繪師也把他的回信也貼出來讓大家看主辦哪邊違約,不然"沒實際用上"、"活動後被送掉"不是違約,單純只是繪師感受不好而已,而且這種事
burger3041: 真的只能是繪師感受不好而已……如果錢都付了主辦可以不理會他要求有毯子、有誠意的道歉等要求,頂多影響到彼此下次合作意願
以工作來說授權佈置品沒用上我也沒碰過有繪師、廠商反而要求也要一份自己收藏跟誠意道歉,要的話當初合約就要先說
以工作來說授權佈置品沒用上我也沒碰過有繪師、廠商反而要求也要一份自己收藏跟誠意道歉,要的話當初合約就要先說
cow5492: 真的要說繪師有抱怨我也理解、畢竟一開始請求授權看起來主辦也是喜歡圖的,但到第三封信(也就是主辦針對未掛出致歉、到此為止態度也很誠懇)的時候我覺得這件事就差不多了,所以我其實很好奇後面繪師是提了什麼要求才有4567好想看
brandy5196: 看信件這邊只有一份合約、所以我是用正常的合約標準來檢視兩方的條件喔:繪師確實沒提額外的要求、主辦用一般常見的方式處理,未掛出屬於疏失但不具備對繪師的責任、也沒有利用其獲利,所以像第三封信那樣誠懇道歉我認為足夠
另外你是對"不做他用"裡面其他用途的釋義有一些自己的理解? 那可能在簽類似合約的時候要寫清楚,因為你的理解方式很可能不是合約裡提到這個詞的常態解釋,所以對方不會因為你寫了"禁止其他用途"就自主把事後處理的方式也限定起來。
擬合約的目的與重點一大部分就是獲利的分配與限制(另一大部分是責任的分配與限制)、所以條款必然是圍繞這點展開,不是你說了重點不是獲利就不是獲利...
另外你是對"不做他用"裡面其他用途的釋義有一些自己的理解? 那可能在簽類似合約的時候要寫清楚,因為你的理解方式很可能不是合約裡提到這個詞的常態解釋,所以對方不會因為你寫了"禁止其他用途"就自主把事後處理的方式也限定起來。
擬合約的目的與重點一大部分就是獲利的分配與限制(另一大部分是責任的分配與限制)、所以條款必然是圍繞這點展開,不是你說了重點不是獲利就不是獲利...
我在另一串有看到有人提出大IP授權的展示物會回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們的合約上理論上就會確實寫明事後要怎麼處理(至少我接觸過相關的都寫了),無論是回收並確認數量、或要求錄影存證銷毀,就是為了防止版權方不想出現的外流,而會寫明代表「不寫的話基本合約管不到這塊」,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想看繪師有沒有提到這部分。
至於如果要爭法律合約只是道德底線..那你底線高你贏、我也沒反對主辦道歉,只是就信件往來論主辦的責任到哪而已
至於如果要爭法律合約只是道德底線..那你底線高你贏、我也沒反對主辦道歉,只是就信件往來論主辦的責任到哪而已
brandy5196: 原文寫著"活動結束後、以做為抽獎獎品由辛苦的Staff帶走",這就是交給工作人員處置,除非(我上面有講過)主辦宣傳過此次抽獎、以此吸引工作人員報名,那就是招募廣告用途。
然後後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對。你就真的得在合約裡面特地寫明使用結束後不得隨意交給他人,必須銷毀或如何回收等等,不然單純的授權使用合約就是管不到這塊的、因為那是"使用後的處理",只要不是發生"再次使用"比方說最常見的轉賣,通通都管不到。
你可以覺得這種解釋方式不合理、但你跟我講沒用,因為我只是分享業界常態做法與解釋,你看上面回復也應該知道不是我一人特例
然後後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對。你就真的得在合約裡面特地寫明使用結束後不得隨意交給他人,必須銷毀或如何回收等等,不然單純的授權使用合約就是管不到這塊的、因為那是"使用後的處理",只要不是發生"再次使用"比方說最常見的轉賣,通通都管不到。
你可以覺得這種解釋方式不合理、但你跟我講沒用,因為我只是分享業界常態做法與解釋,你看上面回復也應該知道不是我一人特例
burger3041: 你一直說合約合理,但合約合理只是法律上有用,在情感上是沒用的
所以繪師和其他人在情感上覺得主辦做法很不ok 也很正常
繪師要求的是情感上的滿足而不是要求法律上的合約
真的大家要講法律的話,二創only 是有多合法?
所以繪師和其他人在情感上覺得主辦做法很不ok 也很正常
繪師要求的是情感上的滿足而不是要求法律上的合約
真的大家要講法律的話,二創only 是有多合法?
重申,主辦只有說會做掛毯及拼圖展示及遊戲闖關,且自己強調不做他用。且主辦並非直接請工作人員處置,而是舉辦了「限定參加者的抽獎活動」,並將其作為獎品,變相圖利內部人員。另外,同人活動並非商業活動,請勿以業界常態直接套用,上面同意的意見也同樣以公司的展為切入點。
還是先感謝漢堡寫的這麼長的解釋,這噗突然變實用噗真心感謝。
能理解官方在這方面確實沒有做錯什麼違反合約的事,看其他噗和這噗的討論其實能發現,繪師方跟活動方對於授權展品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才會一直有很難對話的感覺,以活動方來說他們本來就要顧及之後活動展品處理的費用,所以繪師方這邊也最好要寫明自己對授權的使用範圍,簡單講就是繪師自己真的要保護自己,對活動方來說那只是活動用品,但在繪師眼中不是那樣的東西(認知在這就有很大的落差)
能理解官方在這方面確實沒有做錯什麼違反合約的事,看其他噗和這噗的討論其實能發現,繪師方跟活動方對於授權展品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才會一直有很難對話的感覺,以活動方來說他們本來就要顧及之後活動展品處理的費用,所以繪師方這邊也最好要寫明自己對授權的使用範圍,簡單講就是繪師自己真的要保護自己,對活動方來說那只是活動用品,但在繪師眼中不是那樣的東西(認知在這就有很大的落差)
要把合約合理的範圍踩那麼硬,那一開始要延伸使用就該公事公辦,重新簽約談產生的新授權費吧
先讓同好基於人情無償授權延用,後續發生問題溝通時又不講情理了,就算認同一般活動這樣的處理方式沒什麼問題,在這個案例上我也覺得說不太過
先讓同好基於人情無償授權延用,後續發生問題溝通時又不講情理了,就算認同一般活動這樣的處理方式沒什麼問題,在這個案例上我也覺得說不太過
bison107: 所以我說了感受不好的地方給予道歉這種情感回應我沒意見啊...但要求實際賠償就有點太多了而且站不住腳(因為談到這個你就要檢視合約)
brandy5196: 我就是在說那個"事後抽獎"行為在合約上沒辦法算進挪作他用。同一份稿、給同人展跟給公司商展用,最主要的差別就是合約有沒有那麼細節,授權者跟使用人的關係並不會有太大差異(出事了能承擔的幅度有差),所以我才會說如果想要有商業展的"專業"處置(展示物件回收/銷毀/不外流),就要把合約拉到商業展的細節標準
brandy5196: 我就是在說那個"事後抽獎"行為在合約上沒辦法算進挪作他用。同一份稿、給同人展跟給公司商展用,最主要的差別就是合約有沒有那麼細節,授權者跟使用人的關係並不會有太大差異(出事了能承擔的幅度有差),所以我才會說如果想要有商業展的"專業"處置(展示物件回收/銷毀/不外流),就要把合約拉到商業展的細節標準
snake6644: 就我看到的範圍是上一屆主視覺圖再印一件出來用,同樣"用法擴增時間段"要加收費或不收費都有,繪師/設計師加減收個費表明這是交易對後續可能發生的事情當然比較有利、但很多案主聽到要加錢會直接放棄去找別人。
實際做法更多是乾脆第一份合約就不要表明只能用一場、而是限制只能活動用、你愛辦幾場辦幾場、直接算一個繪師能接受這樣用的數字報價,業主只要是同樣用法也不用問,所以反過來就是...只能用一次的稿件合約多半也要寫清楚、合約就是這麼機掰。
實際做法更多是乾脆第一份合約就不要表明只能用一場、而是限制只能活動用、你愛辦幾場辦幾場、直接算一個繪師能接受這樣用的數字報價,業主只要是同樣用法也不用問,所以反過來就是...只能用一次的稿件合約多半也要寫清楚、合約就是這麼機掰。
喔對 有一點就是同人場很可能真的只辦一屆、主辦也不見得是持續經營的團體,所以合約上確實不該預設使用多次,主辦有去問這點是正確的,這種情況下有詢問是最好的沒詢問你要告他燒他還是得看合約怎麼寫
主辦第七封信有好好承認自己違約,同時不接受繪師求償因為重製再印也是違約,公開道歉是主辦答應的,也做到了
繪師頂多以後不要因為可能展出就答應用愛發電,因為主辦可能會忘記掛,也不會給補償,旁觀者會說你沒損失,合約通常不規範這些
繪師頂多以後不要因為可能展出就答應用愛發電,因為主辦可能會忘記掛,也不會給補償,旁觀者會說你沒損失,合約通常不規範這些
pitaya9947: 某些情況下買斷的商用價格可能比你想像中的低 但我會提業界方式主要是因為繪師的要求有部分接近業界的、更嚴謹的處理方式,比方說"規範場後回收如何處理"、"未能如預期方式展出的處理及賠償",我完全支持有這種要求、但真的要先講先寫好,不然就像你講的、同人場抓個簡單的定型化契約或甚至自己寫寫就是沒規範這塊,別人不想賠你也沒問題
snake6644: 單看繪師訴求是合理的、情況不如預期發展會有情緒也是合理的,但沒有先講好的規範卻要對方按照違約的標準來賠償是不合理的,約的內容根本不存在這部分要怎麼違?沒有違要怎麼賠?
講「情理上不厚道」就是導向於情於理跟你道個歉,對繪師看起來想進一步爭取的、在抱歉外的實利賠償一點幫助都沒有,我不太明白若不討論有沒有違約要怎麼界定主辦道歉或賠償的力度足不足夠?
講「情理上不厚道」就是導向於情於理跟你道個歉,對繪師看起來想進一步爭取的、在抱歉外的實利賠償一點幫助都沒有,我不太明白若不討論有沒有違約要怎麼界定主辦道歉或賠償的力度足不足夠?
burger3041: 你的 不作他用 定義方式很跳躍
贈送宣傳物就扯到物權轉移,所以主辦才要主張他有物權且贈出收不回來
而一開始主辦申請就是 布置用+展示用&用途只會在活動現場
這就可以理解為純粹的提供限定場域公開展示、不涉及交易流通的散佈權
你現在又說 不作他用 沒有具體約定也很牽強吧
現在就是要看主辦有沒有買到該物的完整物權,毛巾是主辦自己出的、所以也不能算繪師賣毛巾給主辦
繪師是圖的權利方
應該是買方拿出證據說 他有買這個圖的散佈權(會贈送他人的意思表示),這一步的證明義務就是在買方
再來才是談賠償
你沒有拿該物去營利、所以這部分金額是0=沒事
但是你拿去散佈就是要支付散佈權的費用 最後才會問是不是只有這個合理處置方式
贈送宣傳物就扯到物權轉移,所以主辦才要主張他有物權且贈出收不回來
而一開始主辦申請就是 布置用+展示用&用途只會在活動現場
這就可以理解為純粹的提供限定場域公開展示、不涉及交易流通的散佈權
你現在又說 不作他用 沒有具體約定也很牽強吧
現在就是要看主辦有沒有買到該物的完整物權,毛巾是主辦自己出的、所以也不能算繪師賣毛巾給主辦
繪師是圖的權利方
應該是買方拿出證據說 他有買這個圖的散佈權(會贈送他人的意思表示),這一步的證明義務就是在買方
再來才是談賠償
你沒有拿該物去營利、所以這部分金額是0=沒事
但是你拿去散佈就是要支付散佈權的費用 最後才會問是不是只有這個合理處置方式
cod5236: 查了個新詞就想搞點新花樣是吧
很遺憾的說明一下,散佈權這個東西在這件事裡面只有出現在繪師身上,而且在授權給主辦印製的時候就耗盡了,邏輯是這樣的:
你可以把"繪師授權主辦用圖樣印製一件毛巾"這件事,視為繪師賣了一條插畫毛巾給主辦的銷售行為(只是主辦自己做),但合約中附帶了:"主辦可以在活動中展示他、但活動結束之後不得轉售或再次展示"的條款,而在這條毛巾被實際生產出來的當下、等同繪師把他的著作(插畫毛巾)轉移給主辦時就耗盡了散佈權
主辦得到了毛巾與附帶的展示權、限制的條件,進行活動時沒用到他的展示權,活動結束後也撤下並未做銷售、再次展示,毛巾做為預計要廢棄的私人物品轉讓給一名工作人員(顯然也不是轉移給公眾),整個流程並沒有違反任何一條存在的條款或逾越授權的部分,以上。
很遺憾的說明一下,散佈權這個東西在這件事裡面只有出現在繪師身上,而且在授權給主辦印製的時候就耗盡了,邏輯是這樣的:
你可以把"繪師授權主辦用圖樣印製一件毛巾"這件事,視為繪師賣了一條插畫毛巾給主辦的銷售行為(只是主辦自己做),但合約中附帶了:"主辦可以在活動中展示他、但活動結束之後不得轉售或再次展示"的條款,而在這條毛巾被實際生產出來的當下、等同繪師把他的著作(插畫毛巾)轉移給主辦時就耗盡了散佈權
主辦得到了毛巾與附帶的展示權、限制的條件,進行活動時沒用到他的展示權,活動結束後也撤下並未做銷售、再次展示,毛巾做為預計要廢棄的私人物品轉讓給一名工作人員(顯然也不是轉移給公眾),整個流程並沒有違反任何一條存在的條款或逾越授權的部分,以上。
burger那麼愛拿合約法條出來說,怎麼不說一下民法是以雙方約定為主?在繪師認為抽獎超出授權範圍,且主辦也承認錯誤的情況下,不該拿來抽獎即為雙方討論後的共識,不受所謂一般業界合約或者你個人解讀影響,以上。
brandy5196: 我從頭到尾都在說以雙方約定為主,但你講那部分是繪師事後提出的補充條款,應該上面早就解釋過了、信件也證明了這點? 還是你要說你的民法合約是隨時可以事後追加條款的版本? 照你想強調的"雙方約定"、繪師是違反雙方約定的那方欸?
繪師認為這種做法讓他很不滿意我也同意,但就是要先講不然別人沒義務理你,今天主辦願意同意追加條款去處理這個問題是他的選擇跟妥協、不是義務跟責任,他可能怕事可能認同繪師的想法我也不知道真相,但總之主辦就是接下了不屬於他的責任、這是我要講的其中一部分,更大一部分是:如果要確保對方負起你想要他負的責任、先 寫 好 合 約。
如果你講的這種"討論之後我們對合約有了新的共識"說得通,你要不要猜猜看有多少接案工作者會被大公司搞死? 反正出了問題公司就找接案外包來"討論"、不用在意原本的合約總之找個更利於公司的共識談好就好嘛。
看下來覺得繪師沒得到他要求的毯子蠻好的,實際上宣傳沒做、印製物被抽獎的事情,他基於已經授權給主辦,居然沒有機會正當的申訴,那以後想要商品只要去騙超過可展示數量的繪師們給授權就好了,一樣要授權不宣傳把樣品自留,反正沒有違約也沒有強制,更沒有法律責任
burger3041: 我可以理解你要提倡「之後」不管是邀稿方還是被邀稿方都該更謹慎,但完全不適用在雙方已經協調好結果你還在那邊想幫主辦討公道,你也說了這是主辦的選擇不是嗎??現在BE LIKE
繪師:你抽獎違反「另做他用」的範圍
主辦:OK我錯了我發噗道歉,毯子之後銷毀
burger:繪師的要求不符合業界合約!主辦沒有錯!
繪師:你抽獎違反「另做他用」的範圍
主辦:OK我錯了我發噗道歉,毯子之後銷毀
burger:繪師的要求不符合業界合約!主辦沒有錯!
dog4850: 你講述的行為就很明顯有違約了、會有法律責任
比方說製作超過需要展示的數量就跟"授權展示"的宣稱意圖顯然不符,而這是可以實際驗證的。不管是宣稱要1條做了10條、還是場上只有1條的空間但宣稱要10條都不行,前者直接違約、後者是合約上的欺瞞。
如果是大量製作的印刷品、故意把餘量多抓然後截留確實是常出現的違約行為,但大部分情況下這樣做是為了錢、所以主要在抓實際轉賣的就解決大部分的違約問題了,內部剩一些下來有人拿走是不管的。
比方說製作超過需要展示的數量就跟"授權展示"的宣稱意圖顯然不符,而這是可以實際驗證的。不管是宣稱要1條做了10條、還是場上只有1條的空間但宣稱要10條都不行,前者直接違約、後者是合約上的欺瞞。
如果是大量製作的印刷品、故意把餘量多抓然後截留確實是常出現的違約行為,但大部分情況下這樣做是為了錢、所以主要在抓實際轉賣的就解決大部分的違約問題了,內部剩一些下來有人拿走是不管的。
說主辦是要騙周邊樣品也太針對,已經是沒根據的惡意揣測,覺得主辦做事有瑕疵、有錯可以討論批評,但不是在繪師連自己的正式聲明都沒發、看不到雙方完整對話時就在那邊亂說
這件事想報警都無法成立,也沒強制力要求主辦方賠償
這件事想報警都無法成立,也沒強制力要求主辦方賠償
brandy5196: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不能評論這件公開出來的事情? 還是不能講對主辦可能有利的部分? 那你一開始評論主辦行為很糟糕、很像分豬肉不是幫繪師發聲、貶抑主辦嗎? 主辦都認錯了我不能"幫他討公道"(雖然我沒有覺得我在幫他討啦 我單純是覺得罪不至此) 但你可以在他認錯之後補刀、落井下石?
burger3041: 今天的情況就是主辦說展示的數量是訂好的,有一條不展示拿來抽獎(給觀眾),說好的那張圖沒有展示,事後依然給員工抽獎歡樂送,本來就有一條是準備抽獎送的,也知會給那條毯子的繪師了,同時,被漏宣傳的繪師沒有被知會不宣傳的事情,亦沒有被知會毯子被抽獎,有人得到宣傳和告知,有人兩個都沒拿到,是的這沒有明顯違約,繪師只能提不尊重的事實
老實說看下來覺得burger態度超怪,都是主辦被罵才會跳出來,原本以為這噗都沉寂下來了,結果原來是為了想怎麼跟邏輯比較清楚的人懟回去想到半夜還要來回
表面上是說同理繪師各打50大板但護到這種程度上立場其實蠻明顯的......?......原本是沒有想往陰謀論的方向想,但現在越看越詭異......如果真的如猜想的那樣,不難想像繪師為什麼會在溝通當中被逼到情緒失控
表面上是說同理繪師各打50大板但護到這種程度上立場其實蠻明顯的......?......原本是沒有想往陰謀論的方向想,但現在越看越詭異......如果真的如猜想的那樣,不難想像繪師為什麼會在溝通當中被逼到情緒失控
burger3041: 上面說過,我覺得你就雙標,對主辦的問題都速速帶過,現在又說「罪不至此」,請問除了輿論以及發噗道歉外,主辦有實際受到什麼罪?更別說許多娛樂對繪師也非常不友善,那我也是覺得繪師罪不至此啊?而且從頭到尾你的態度都是只有你對法律及合約的解釋唯一正解,大法官都要複數人開會才能解釋憲法了,你到底憑什麼在這邊法律一言堂?,實際上你的法律見解也難以說服我以及其他人。
dog4850: 我應該提了很多遍"宣傳並拿給觀眾抽獎"的性質、跟撤場後帶走是完全不同的性質,前者沒有得到授權就是徹底的違約,後者只是"會有人不樂見的處置方式",而這個是需要合約去規範才能確保自身權益的。我也一直強調主辦確實有失誤、道歉沒問題,但賠償...? 都沒先講的事情要我賠償的話我真的接受不了、我單純是站在一個接過案也當過業主的人想指出合約上沒必要賠這點而已。
brandy5196: 看起來還是有說服不少人就是了。 除非你要說點同意我的人就是看個樂、我也沒辦法叫他們亮名支持我。我當然知道不可能說服所有人,我也不是解釋憲法、只是分享實務經驗,我沒有說我是唯一的可能、如果有其他同樣有實務經驗的人提出那我當然也會接受他們的說法,然而上面的反駁顯然並不是基於實務經驗提出、頂多是"同人場不搞這個"的內規或潛規則,我也沒說同人場一定要改、只是覺得合約會這樣處理有他的道理所以分析一下"不寫清楚就沒有實際幫助"的這件事。
brandy5196: 實務經驗是指涉及合約擬訂跟條款方面的,我上面提的就是即使在同人場在需要法律介入情況下也可以確保自身權益的方式,我想也有很多參與同人場的人是同意這點的,你如果不同意、覺得嚴謹是不好的,那我尊重,我們追求的方向就不一樣。
queen9527: 所以你們有誰可以解釋一下,你也不是主辦、也不是繪師、你為什麼有權利討論這件事情而我沒有嗎? 另外你講的"雙方都算"問題我上面講過了...
queen9527: 所以你們有誰可以解釋一下,你也不是主辦、也不是繪師、你為什麼有權利討論這件事情而我沒有嗎? 另外你講的"雙方都算"問題我上面講過了...
所以說不要用你的司法解釋套在所有事情上
有遺漏留白未能列條文保障自身,在自己的法益上受損本來就是很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有提出這個問題很好,但主辦的問題從來都不是他違法了當然沒有
但違約沒有、失約總是有
法律僅僅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反覆講法律只會讓人覺得你搞錯重點
正式合約有他的道理,同人場也不該因為用愛發電少掉一些框架,但這不代表
「談合約的兩人都一致認為主辦在挪作他用的時候,第三方突然跳出來說他沒有挪用」who are u?
有遺漏留白未能列條文保障自身,在自己的法益上受損本來就是很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有提出這個問題很好,但主辦的問題從來都不是他違法了當然沒有
但違約沒有、失約總是有
法律僅僅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反覆講法律只會讓人覺得你搞錯重點
正式合約有他的道理,同人場也不該因為用愛發電少掉一些框架,但這不代表
「談合約的兩人都一致認為主辦在挪作他用的時候,第三方突然跳出來說他沒有挪用」who are u?
queen9527: 我從一開始講的就是違不違約...? 而且"沒有違約"並不是用法律壓人,這只是敘述一件事:雙方同意可以作數、但今天的過程是"雙方明明有合約但事後討論了半天突然新增條款"會讓這個"同意"有很大的瑕疵、要以此爭取權益很可能辦不到
其他的法律用詞比方說散佈權也是另一位討論者提了我才進行解釋? 我實在感覺不到什麼是法律壓人? 上面有人有疑慮繪師該怎麼保護自己權益、我基本上能答的都有答了,這站得還不夠繪師方嗎?
其他的法律用詞比方說散佈權也是另一位討論者提了我才進行解釋? 我實在感覺不到什麼是法律壓人? 上面有人有疑慮繪師該怎麼保護自己權益、我基本上能答的都有答了,這站得還不夠繪師方嗎?
queen9527: cod5236: 我上面反覆解釋的就是"今天他們的唯一有出現的不作他用條款通常解釋下都不包含後續處理",他們兩個特定人物認為包含所以這樣處理、OK、但這不會讓這個"常態解釋"變成有包含後續處理方案,如果其他繪師看到這個、認為有包含那可能就會遇到很多問題! 所以我才一直說這部分要寫清楚
因為使用就是使用、廢棄處理是處理,廢棄處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用沒錯、但不包含在"其他方式使用"的行為有很多,所以你最好寫明白怎麼廢棄處理
救命 我解釋這些從頭到尾都是繪師視角出發欸 我的天,主辦用得到這個嗎?回答我R
queen9527: 這件事情不用 只要加一行"使用結束請交還/銷毀"就結了,但以這種平面作品來說,完整的商用定型契約包含讓你簽名留資料蓋章的地方大概3~5頁起跳沒錯,字是不會寫滿啦、有格式的,除了接案人員自己整出來的我沒看過兩頁內可以解決的...
救命 我解釋這些從頭到尾都是繪師視角出發欸 我的天,主辦用得到這個嗎?
queen9527: 這件事情不用 只要加一行"使用結束請交還/銷毀"就結了,但以這種平面作品來說,完整的商用定型契約包含讓你簽名留資料蓋章的地方大概3~5頁起跳沒錯,字是不會寫滿啦、有格式的,除了接案人員自己整出來的我沒看過兩頁內可以解決的...
漢堡你辛苦了……
想說怎麼突然被針對,就一直往上翻看
沒什麼問題啊,把想分享的內容講得很清晰
奇怪了當事人雙方也沒公布當初討論的所有文字,怎麼漢堡講自己的經驗也有問題,漢堡也很想知道繪師說了什麼啊!!
想說怎麼突然被針對,就一直往上翻看
沒什麼問題啊,把想分享的內容講得很清晰
奇怪了當事人雙方也沒公布當初討論的所有文字,怎麼漢堡講自己的經驗也有問題,漢堡也很想知道繪師說了什麼啊!!
cod5236: 我有講不能拿去賣或額外宣傳之類的(最粗暴的分界點就是獲利、有獲利肯定是包含在原本那個不得他用裡面) 求你們看,我字沒辦法再壓縮了、我本人沒安裝文言文模組
dog4850: 跟員工多少人沒什麼特別的關係,那個物權是物權、只要拿走的人不侵權使用(比方說轉售/公開展示)法律上就不會有事,但公司簽的合約會很詳細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直接回收,原因是為了"避免意外"、萬一拿走的人侵權使用會很難追回,類似隔壁有人提到ACG立牌被拿走的事情一樣,就是合約上有寫不得外流。所以簡單來說不希望外流就寫一行字並監督一下、不會要命的...
dog4850: 跟員工多少人沒什麼特別的關係,那個物權是物權、只要拿走的人不侵權使用(比方說轉售/公開展示)法律上就不會有事,但公司簽的合約會很詳細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直接回收,原因是為了"避免意外"、萬一拿走的人侵權使用會很難追回,類似隔壁有人提到ACG立牌被拿走的事情一樣,就是合約上有寫不得外流。所以簡單來說不希望外流就寫一行字並監督一下、不會要命的...
這些條款算是授權使用合約的"補充部份"、他管制的不是使用權,而是"已不能再使用的物件"該怎麼處理,跟著作權其實沒關係,是純粹合約自訂的部份,所以沒寫就不會有法律幫你背書、保護你的權益
是說我加個表符會看起來不像法律壓人嗎 我真沒這意思
dog4850: 舉例來說、你如果預先告知員工這是工作福利的一部份,你們明天有來的人都可以參與抽獎把產品帶走,那這是有疑慮的,因為你的使用意圖包含了當作福利品,如果是撤場之後"欸這條毛巾怎麼沒掛誰要?" 就算在場有一百個staff搶了起來、最後只能抽簽決定,也很難算是"有違約的使用意圖",你可能需要一個超~~~強的律師才能幫你證明對方違約、拿下這個案子...
簡單講還是針對"獲利":有沒有把包含這圖的毛巾、作為一種宣傳/誘因並告知公眾以取得廣告或招募的"優勢",如果有、那你就有濫用這個授權的嫌疑
簡單講還是針對"獲利":有沒有把包含這圖的毛巾、作為一種宣傳/誘因並告知公眾以取得廣告或招募的"優勢",如果有、那你就有濫用這個授權的嫌疑
因為主辦有提出「預計使用在現場佈置、除了合誌與宣傳外主辦不會再拿來做其它用途,若真有需要也會事先徵詢繪師的同意」
如果這不算有好好列出「現場佈置就該放出來、沒展示就違約」的話
簽約時需要再加一句「如果沒有使用於邀稿用途,將視為違約,將回收授權並向邀稿方追討賠償金」的意思嗎
如果這不算有好好列出「現場佈置就該放出來、沒展示就違約」的話
簽約時需要再加一句「如果沒有使用於邀稿用途,將視為違約,將回收授權並向邀稿方追討賠償金」的意思嗎
queen9527: 對,補充一點 信件通信/文字訊息紀錄中明確提到也可以算,不需要真的一字一句寫進合約,接案來回的情況下會用到信件補充的情形滿多的,能提出明確的往來通訊證明多半會採信
像你這個講法的話其實就算是很明確的表示了"我的授權是基於對方提供了展示位才進行的",所以對方未能提供展示位就是違約、你也可以收回
像你這個講法的話其實就算是很明確的表示了"我的授權是基於對方提供了展示位才進行的",所以對方未能提供展示位就是違約、你也可以收回
queen9527: 確實我也覺得更動了要知會比較好,所以我說到第三封信為止那個道歉是很OK的
dog4850: 我來處理的話我會嘗試當天追回啦,雖然合約上確實沒提怎麼處理、但設想主辦立場...假設是我、我不覺得一定要送這條毛巾給Staff,可以另外處理內部問題,就回說工作人員收走了我找一下、然後如上面所提對場佈疏失道歉、歸還物件,根本不會有第四封信之後自爆被抽獎抽走了的問題、只能說主辦的公關...
我是真的很好奇繪師回了什麼才會出現第四封急轉直下的回信啦
cod5236: 不是、超出什麼授權範圍? 拿去"Staff抽獎"嗎? 那確實循環了沒錯...
dog4850: 我來處理的話我會嘗試當天追回啦,雖然合約上確實沒提怎麼處理、但設想主辦立場...假設是我、我不覺得一定要送這條毛巾給Staff,可以另外處理內部問題,就回說工作人員收走了我找一下、然後如上面所提對場佈疏失道歉、歸還物件,根本不會有第四封信之後自爆被抽獎抽走了的問題、只能說主辦的公關...
cod5236: 不是、超出什麼授權範圍? 拿去"Staff抽獎"嗎? 那確實循環了沒錯...
bear3065: 討論沒有一定要透過法條依據,若真走到要用法條商討賠償,那有要跑法院自然會有專業人士去檢視他們這一起爭議,何況你列舉的法條是否適用...大家就是路人吃瓜而已,看引用那些法條依據也不會覺得有專業可信度高 
可能是我比較不敏感?我下來只覺得主辦也有他的過失,但蜂明也讓我覺得很難搞?
道歉不要覺得不夠誠意,不接受道歉
活動結束送人跟銷毀不行因為這不再授權範圍內,所以也要經過他同意但看起來如果問的話,蜂明應該會要求把那條毛毯給他
可是真要送毛毯,他又不要,覺得別人拿過了他要一條新的,但問題是要求具體賠償一條全新的我個人是覺得有點超過本次的問題嚴重程度
繼續吃看戲,等蜂明那邊也貼出信件內容
道歉不要覺得不夠誠意,不接受道歉
活動結束送人跟銷毀不行因為這不再授權範圍內,所以也要經過他同意
可是真要送毛毯,他又不要,覺得別人拿過了他要一條新的,但問題是要求具體賠償一條全新的我個人是覺得有點超過本次的問題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