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暫時吊銷Fabiano Hugues Joseph Mascolo的牌照三個月

2015年12月23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Fabiano Hugues Joseph Mascolo(男)的牌照,為期三個月,由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註1)。

證監會經調查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行動。調查發現Mascolo(在關鍵時間為BTIG Hong Kong Limited的僱員)於2013年10月,透過其流動電話的WhatsApp應用程式接收一名客戶的買賣指示。Mascolo的行為違反了BTIG的內部監控政策(註2)。

證監會亦發現,於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間,Mascolo容許一名身為另一家商號的持牌代表的朋友使用其於某經紀行的個人證券帳戶進行個人交易,但沒有事先取得其朋友當時的僱主的書面同意。

Mascolo的行為違反了《操守準則》的規定,令其僱主難以妥善監察其交易活動及確保監管規定得以遵守(註3)。

他的行為亦令其朋友的僱主無法識別及有效地監察其朋友的個人交易活動,以確保其個人交易不會造成任何利益衝突或其他失當行為(註4)。

備註:

  1. Mascolo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代表身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並在2011年12月7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期間隸屬BTIG Hong Kong Limited。Mascolo其後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間隸屬MCM Asia Limited(以曼睿資本名義經營業務)。Mascolo目前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2. BTIG的電子通訊政策規定,若使用目的與其香港業務活動有關,則僱員不得使用其資訊科技部門不支援的流動電話文字短訊程式。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2.2(c)段規定,除非持牌人或註冊人已接獲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持牌人或註冊人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替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

有關上述事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