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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小測驗 失蹤滿24小時才能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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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錯誤」! 關於失蹤人口 的報案、查尋,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作業要點》並未規定失蹤人必須失蹤滿24小時才可以報案,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跡不明,就會屬於「失蹤人口」:1. 隨父、母、親屬離家,或自行離家出走; 2. 遭逢意外災難、天然災難; 3. 迷途走失; 4. 上、下學未歸; 5. 因智能障礙、精神或失智症走失; 6. 其他原因失蹤。失蹤人的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家長、家屬或親屬,都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果失蹤人在臺灣沒有親屬,村長、里長、鄰長或相關專責單位人員也可以通報失蹤。⚠️警察機關接獲失蹤人口報案後,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的轄區,原則上都必須受理,並開始實施失蹤人口查尋。如果涉及刑事案件 時,應立即陳報刑事單位處理。此外,如果失蹤人未滿7歲、罹患重病、有自殺可能等急迫情形,警方應實施緊急查尋。(以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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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如何確認警察有受理報案?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時,應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也就是俗稱的三聯單,上面會記載報案人的基本資料、受理案件的類型與內容等資訊。🔎報案2天後,可以上警政署的受理案件查詢網站, 依案件編號查詢案件的進度。 eze8.npa.gov.tw/NpaE8…💢如果警察拒絕受理報案,或不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可以索取異議單或向警員的上級機關、政風室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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