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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丞儀/台灣民主的潘朵拉盒子──憲法法庭面臨的正當性危機
憲法法庭今年(2025)第1號判決,因僅5位大法官參與評議,另有3位大法官拒絕出席並私下發表不同意見,可說是《憲法》施行以來,大法官最嚴重的分裂。圖為台北地方法院外憲法法庭電子布告欄。(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今年(2025)第1號判決,因僅5位大法官參與評議,另有3位大法官拒絕出席並私下發表不同意見,可說是《憲法》施行以來,大法官最嚴重的分裂。圖為台北地方法院外憲法法庭電子布告欄。(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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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的歷史、面對政治部門的挑戰

在人類的文明史上,違憲審查制度是很晚近才出現的。一般認為,違憲審查起源於美國獨立革命後,制憲者在思考如何透過政府體制的設計確保人民的自由免受侵害時,採取了權力分立且制衡的憲政制度。漢米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聯邦黨人論集》(Federalist Papers)第78號書簡中提到:「(司法權)既沒有強制力(force),也沒有政治意志(will),只有判斷(judgment),連判決的執行效力,最終都必須依賴行政部門的協助。」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司法者可以宣告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呢?如此一來,是不是讓司法者取得比立法者更優位的權力?

漢米爾頓認為,關鍵在於沒有任何一個代理人可以行使超過授權範圍的權力。憲法絕對不會容許人民的代表(例如國會議員)取代人民自己的意志(亦即憲法)。法官在裁決個案時,必須依循憲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而非立法者意志。因此,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並不是因為司法優於立法,而是兩者都必須臣服於憲法之下。

美國制憲16年後,漢米爾頓的想法才在聯邦最高法院作成的「馬伯瑞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1803〕)判決中獲得實現。然而,在大西洋的另外一邊,看到法國大革命後的混亂,英國保守主義政治哲學家柏克(Edmund Burke)拒絕三權分立的成文憲法,認為《英國憲法》是政治性憲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是從歷史繼承而來的,必須在文化和政治的互動中漸進形成憲法的內涵。英國憲政主義向來偏向務實主義(pragmatism),排斥抽象的原則。在受到歐盟影響通過《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之前,英國法院在從事司法審查時,亦步亦趨謹守議會至上傳統。而德國也是在二次戰後才建立強大的聯邦憲法法院,自詡為基本權利的守護者。隨著戰後民主化一波接一波,集中式的違憲審查制(不同於美國的分散式)(註)
集中式違憲審查指由專門特設機關進行違憲審查,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奧地利憲法法院即屬此一類型,違憲之宣告原則上可以產生普遍的效力。我國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即主要承襲自德、奧。
至於美國、日本的分散式違憲審查,即各級法院的個別法官皆得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但違憲之宣告原則上只有針對個案當事人的效力,其之所以產生普遍效力,主要是透過終審法院裁判的「先例拘束原則」(指各級法院於審判具體案件時,同級或上級就事實類同案件曾為之裁判,亦為法院裁判所須斟酌之法源之一),使得各級法院的裁判予以遵循,從而對立法及行政部門有拘束之效果。
,在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中東歐、拉丁美洲乃至於亞洲漸次出現,這不過是近6、70年的歷史而已。

儘管憲法法院已逐漸普及於各國,卻經常遭受政治部門的挑戰。例如在1990年代蘇聯解體後,俄羅斯建立了憲法法院,一開始相當積極地審查葉爾欽(Boris Yeltsin)發布的各種總統命令(presidential decree),其中有不少遭宣告違憲。但在1993年葉爾欽解散國會後,憲法法院宣告該解散命令違憲,憤怒的葉爾欽乾脆在同年通過新憲法時,以總統命令廢止《憲法法院法》,並使憲法法院院長去職。就算在1995年通過立法重建憲法法院,俄羅斯的憲法法院自此再也沒有獨立性可言。

在亞洲,菲律賓的《1935年憲法》(1935 Constitution)採取了美國的分散式違憲審查。但在馬可仕(Ferdinand Marcos)執政期間,通過宣布戒嚴,自行任命大多數大法官(甚至未經國會同意),徹底掌握最高法院。馬可仕政府垮台後,1987年的新憲法賦予最高法院更多制度保障,但外界認為菲律賓最高法院始終傾向與執政者合作,而執政的總統也從來不掩飾對司法的控制慾望。

台韓憲法法庭不同的威權轉型策略
韓國憲法法院是少數比較成功的亞洲憲法法院,但即便在民主化初期,韓國憲法法院也是先以基本人權案件,來贏得人民的支持。然而,碰到政治對立劇烈的案件,如1995年面對起訴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是否受到追訴權時效的限制,9位大法官特別謹慎,儘管有5位認為《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特別法》
指《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特別法》。1993年金泳三繼任韓國總統後,在「五一八光州民主化運動」受害者家屬與社運團體的壓力之下,於1995年11月指示制定特別法調查鎮壓光州的真相。同年12月韓國國會通過《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特別法》,不設公訴時效,檢方也開始傳喚前總統全斗煥與盧泰愚(前者在光州事件時任陸軍中將,下令以武力鎮壓群眾;後者則曾協助鎮壓),半年後全斗煥被以「叛亂、內亂首謀」判死刑,盧泰愚則因「從事叛亂、内亂重要任務」被判監禁22年6個月。1996年12月最高法院改判全斗煥無期徒刑、盧泰愚17年有期徒刑定讞。判決被視為是對光州事件的平反。
違憲,但因為法律規定需要6位大法官同意才能作成違憲宣告判決,因此縱然持保留態度的大法官人數較多,該特別法仍然維持合憲。這個決定可以說是為了兼顧法律論理上的困難和社會大眾對於轉型正義的渴望,不得不採取的策略性選擇。

台灣和韓國雖然都在1987年開始出現政治轉折,但大法官面對威權轉型的策略不盡相同。

威權時期的大法官很少宣告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甚至大法官解釋的數量也少之又少。此固由於黨國體制如影隨形,大法官必須謹慎從事,但最主要是因為1957年大法官在釋字第76號解釋中認定國民大會、監察院和立法院都同屬國會,引發立法委員群情激昂,認為明明1952年才作成釋字第3號解釋,認為監察院就其執掌事項,可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怎麼會不到5年,監察院也搖身一變當起了國會?

當時大法官的評議門檻是由大法官自行訂定,定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立法委員周樹聲認為:「大法官解釋憲法和修改憲法是同等重要,何以他一共不到10個人而三分之二的出席,三分之二的同意就可以通過?而修改憲法要國民大會2,000多人(出席代表四分之三決議)通過才行?」(《立法院公報》47卷20期第5冊第139頁)立法院因而把門檻調高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解釋文。並且同步將此門檻訂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裡面,亦即《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的前身。

1950年代立法院的報復性立法,設下極高門檻,讓往後幾十年的大法官要作成解釋,變得相當困難。在威權統治和國會報復的雙重陰影底下,民主化初期的大法官相當審慎,避免捲入政治紛爭。野百合運動後,大法官在政治部門的支持下,通過了釋字第261號解釋,宣布萬年國代違憲,必須展開定期改選。這號解釋讓大法官蛻變為台灣的民主推動者,繼而又在1990年代通過多號保障基本人權的解釋,累積大法官的政治基礎和社會聲望。但是在此過程中,大法官仍然相當有意識地進行權衡,例如面對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之一般人民可不可以在解嚴後上訴,縱使楊日然大法官曾嚴詞批評多數意見採取的合憲解釋,另有一、兩位大法官認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明顯牴觸《憲法》和《戒嚴法》,最終仍顧及案件涉及層面太廣,而且為免損及司法威信,大法官仍然集體同意作成合憲解釋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施行以來,最嚴重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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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後續影響,將嚴重考驗憲法法庭的制度功能。(攝影/楊子磊/資料照片)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後續影響,將嚴重考驗憲法法庭的制度功能。(攝影/楊子磊/資料照片)

一路走來,篳路藍縷,民主化之後的大法官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風暴中,努力作出讓各方都能接受的解釋。2017年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宣告同性婚姻符合憲法價值,社會聲望達到最高點。然而已有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質疑,司法者是否可以取代立法者?同性婚姻畢竟涉及基本權利保障,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尚難抗拒。進入權力分立領域,涉及政治部門之間的權力對抗,大法官開始走在惡水上。

2024年總統和立委選舉後,行政、立法分屬不同政黨,立法院在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下,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其中多數條文經大法官以「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違憲。同年10月底,憲法法庭有7位大法官卸任,僅剩8位大法官在任。總統賴清德在當年8月底提出7名大法官人選,在12月遭國會全數否決,其中1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國民黨和民進黨所有立法委員都投下反對票。同一時間,立法院通過《憲訴法》修正案,將原本只要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的門檻(總額比例制),增加一項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人數不得低於9人(人數門檻制)。換言之,過去以比例的方式讓大法官開會門檻隨著現有總額改變而保有彈性,現在有特定的人數門檻要克服。以目前只有8位大法官在任的狀態而言,憲法法庭根本開不了會。

憲法法庭在12月19日公布今年(2025)第1號判決,宣告去年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條文全數違憲,立即失效。這件判決只有5位大法官參與評議,並且對外署名。其中蔡彩貞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在關鍵爭議上,幾乎不同意另外4位大法官的論理,只同意結論。而另外3位拒絕出席評議的大法官則是在網路提出其法律意見,說明為何不參與評議。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大法官最嚴重的分裂。我們甚至可以說,就論理構成而言,沒有真正的多數意見存在,因為即便作成判決的5位大法官當中,可以再區分出蔡彩貞大法官和其他4位大法官的差別。而這則判決的後續影響,將嚴重考驗憲法法庭的制度功能,甚至可能讓憲法判決的效力陷入不確定,未來是否能透過司法制衡行政和立法,避免進一步反撲,在在都是危機。

關於大法官職權行使法源的循環論證

8位大法官的分歧環繞著3個問題:

  1. 新通過的《憲訴法》是否拘束大法官?
  2. 當《憲訴法》未就大法官缺額的狀況有明文規定時,應該如何解決此一漏洞?
  3. 是否可以靠大法官自救,解決當前困境?

第一個問題是先決問題。如果承認新法拘束大法官,那麼就必須等到至少有10位大法官,才能進行評議。那麼,大法官可以不受現行法律拘束嗎?

問題的棘手之處在於,《憲訴法》就是用來規定憲法法庭如何組成、如何行使權力的法律。大法官可以不遵守「立法者通過的、關於它自己如何行使權力」的法律嗎?如果可以,那誰可以決定憲法法庭如何組成、如何行使權力?大法官自己說了算?那會不會變成大法官自己既是規範制定者,又是規範適用者?自己決定自己的權力怎麼行使,不受制衡?

由呂太郎大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認為大法官行使職權應該依照《憲法》。如果《憲訴法》的規定牴觸《憲法》,自然不需要受到《憲訴法》的拘束。但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憲訴法》是否牴觸《憲法》,要經由憲法法庭實質審理後才能確定,現在憲法法庭無法行使權力,也就無法確定《憲訴法》是否違憲,這時現行法可以拘束大法官嗎?

多數意見在此點出邏輯上的循環論證,說明「適用現行法可能造成矛盾」:如果現行法最終被宣告違憲,那適用現行法作成判決,就是依照違憲的法律作出來的判決,本身應該也是違憲的。而這樣一個違憲的判決,是不可能宣告法律違憲或合憲的。因此,解決的方法應該是擱置新法,否則將會混淆「程序規範與審查標的雙重角色,造成系爭規定二自我審判的循環論證或自我矛盾的荒謬結果」。

大法官的「程序自主權」從何而來?總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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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須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並明定參與評議不得少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須至少9名大法官同意;行政院於翌年1月2日提出覆議案。圖為立法院於2025年1月10日記名投票,藍白以62票反對覆議案、51票贊成,最終覆議遭否決。(攝影/中央社/翁睿坤)
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須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並明定參與評議不得少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須至少9名大法官同意;行政院於翌年1月2日提出覆議案。圖為立法院於2025年1月10日記名投票,藍白以62票反對覆議案、51票贊成,最終覆議遭否決。(攝影/中央社/翁睿坤)

如果接受這個論證,那麼大法官應該依據什麼規定來召開評議和進行決議?

多數意見認為,《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都沒有針對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進行規定,「當可推知《憲法》就大法官職權行使有意保持沉默」。此外,多數意見認為,對照《憲法增修條文》明白規定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大法官的職權並沒有規定應依法律行使。因此,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然受到法律拘束。否則就可能讓立法者透過制訂或修正法律,「封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

當多數意見排除現行《憲訴法》的拘束力後,在大法官缺額的狀況下,該如何進行憲法訴訟?甚至,還有3位大法官不願意參與評議,該如何評價?

多數意見主張大法官依據《憲法》進行憲法解釋,「自得本於程序自主權,決定本案審查的程序規範。」這是一個很關鍵的論理跳躍。因為縱然接受現行法不是必然拘束大法官,但大法官的程序自主權從何而來?如果大法官有程序自主權,立法院在1958年、1993年接連規定大法官的評議門檻時,大法官為何沒有主張程序自主權?

基於程序自主權的主張,多數意見認為這時應該適用的是2024年修正前的舊法,亦即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就可以作成判決;即使在修法後,這項規定仍訂於現行《憲訴法》第30條第1項。但多數意見排除去年立法院新增的人數門檻制;理由是,總額比例制具有彈性,可以因應各種不同狀況(如大法官死亡、辭職或未及遞補),但人數門檻制會造成憲法解釋的機制在特定情形無法運作。當「總統與立法院可能因政治上歧見或其他因素而未能及時產生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憲法法庭就會陷於停擺。換言之,在規範評價上,多數意見確認新法保留的舊制(總額比例制)是合憲的,新增條項則屬違憲。

但是,就算是這樣,現有總額8位大法官的三分之二,應該是6人,算上蔡彩貞,也只有5人,為何可以召開評議?

多數意見在決定採取總額比例制後,進一步指出,大法官的現有總額人數計算應該排除缺額的狀況,例如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而大法官有參與評議、陳述意見、參與表決及作成裁判的義務,如果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

多數意見認為,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應該以缺額論,從現有總額中扣除。「若將此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人數,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則本庭將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聲請案件,對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利、民主法治與憲政秩序的維護影響重大,亦嚴重妨礙本庭作為最終且唯一的憲法解釋機關的功能。」

這麼一來,現有總額就只剩5人,三分之二就是4人以上。目前多數意見的5人已經符合評議門檻,而且也超過同意門檻(過半數)。

未參與評議的3位大法官:5人大法官不能「自我賦名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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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司法院7位大法官(包括時任院長許宗力)因任期屆滿而卸任。圖為台北地方法院外憲法法庭電子布告欄,公告自2024年11月4日開始,憲法法庭各個審查庭的大法官組成名單。(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2024年10月31日,司法院7位大法官(包括時任院長許宗力)因任期屆滿而卸任。圖為台北地方法院外憲法法庭電子布告欄,公告自2024年11月4日開始,憲法法庭各個審查庭的大法官組成名單。(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不同於多數意見,拒絕參與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和朱富美3位大法官,共同提出長達31頁的意見書(因為未參與評議,只能說是3位針對此案提出的法律見解)。他們3位認為《憲法》第82條明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已經很明白地作了具體的權限分配,授權立法院來決定司法院的組織,並沒有沉默留白。當《憲法》已經有明確指示,司法者就不能以程序自主權為由,自行創造規範。

這3位大法官認為,即便按照德國的憲法釋義學,所謂「程序自主性」,只限於審理過程中的程序爭議,本案涉及法庭合法組成的要件,「(大法官這類)合議體之組成、職權及其行使,必然基於外部規範」,絕對沒有空間讓合議體成員「自主決定」合議體之組織依據。也就是說,大法官的組成和評議方式都必須遵照一套由外部預先設定的規範,不是自己賦予自己權力,自己決定怎麼進行。

就這一點而言,多數意見其實有回防,他們指出在1958年立法院通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前,大法官都是靠自己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來審理案件,總不至於說1958年之前的79件大法官解釋都是無效的吧?至於說《憲法》第82條,多數意見認為那只是授權立法者就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的組織法,進行規定;現在爭執的是職權行使的規範。

關於這一點,3位大法官認為這種說法太機械式,《憲法》第82條就是將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如何組成,授權立法者進行具體化的工作;如何組成,當然就包括法庭組成的法定人數要求。3位大法官的說法,或許可以從1958年立法院提高大法官出席及表決人數門檻的歷史經驗中,找到支持。當時立法委員同步在《司法院組織法》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當中做相同的門檻規定,應該也是基於組織法不是單純規定司法院各廳處數量、個別業務為何而已,還包括法庭如何組成。

因此,3位大法官直言:「立法者依《憲法》委託,就大法官職權行使之組織事項所為法律規定,對大法官具有絕對拘束力,大法官有遵守之義務,不得拒斥不用,無任何自我創造、自我決定其職權行使之組織與形式之權限與空間,更無從自我賦權。大法官非依相關法律規定,無從組成得行使憲定職權之合法組織,而大法官以不合法組織所為決定,自屬無效。」

這同時也回應了外界批評這3位大法官誤把「《憲法訴訟法》當成《憲法》」或者「違反大法官有參與評議的憲法義務」的說法。3位大法官認為,《憲法》既然授權立法者來決定大法官的合議體如何組成,不遵守《憲訴法》不止違法,甚至違憲。他們很清楚地指出:「以法律規定法庭組成之法定人數,不僅表徵《憲法》權力分立架構下立法權對司法權之制度性制衡,亦構成司法得以行使審判權之正當性基礎。」

由此可知,3位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根本不能主張程序自主權,更不能自己決定哪部分的新法可採,哪部分不可採。只有合法召開的合議庭才是憲法賦予權力的憲法法庭,違法召開的會議,只是個別大法官的意見。個別大法官就算有5人,也不能代表憲法法庭,更不能剝奪他們3位大法官的審判權。5人大法官不能「自我賦名為『憲法法庭』」,因為他們不構成憲法法庭。而且這也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未達法定人數而召開的評議,他們當然沒有義務參與。

以新法的「迴避」規定面對缺額困境?4位大法官:規範與現況不符無法適用

至於多數意見提到如果適用新法將造成邏輯矛盾,3位大法官認為這是倒果為因。任何合議法庭都必須先合法組成,才能進行個案審判。沒有道理先看個案要審查什麼,再決定要適用哪種規定來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合法組成是法庭開始運作的第一步,捨此別無他途。如果大法官可以因為審查標的是涉及自己的《憲訴法》,就主張不受現行法拘束,那不是開了一道巧門,讓國會當中無法說服多數的立法委員以此為聲請解釋的標的,直接擺脫國會多數通過的《憲訴法》?「豈非得由個案聲請人操控法律效力之存否與範圍,法治國根基將因此徹底動搖。」

而關於在大法官缺額的狀況下,應該如何進行漏洞填補?面對當下人數缺額的困境,3位大法官說,他們原本已經提出一個解決方法,但不被另外4位大法官接受(不含蔡彩貞)。他們的想法是,類推適用「迴避」的規定。

修正後的《憲訴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目前只有8名大法官,等於「迴避」人數達7人,就由未迴避之大法官全體參與評議,四分之三同意就可以作成判決。換言之,8位都出席評議,6位同意就可以作成判決。以目前的票數來看,多數意見有5票,如果採「類推適用迴避」的作法,只要再爭取到1票,一樣可以宣告《憲訴法》違憲。而且也不會有違法召開評議的爭議。

但多數意見沒有採納這個建議。多數意見認為,這個方案一樣會有前面說的循環論證困境。而且,現在的情況跟「迴避」不同;在迴避的情況下,大法官還在任,只是無法參與評議,但大法官缺額未補,那7個大法官名額根本就沒有人在任。縱然可以類推適用第30條第5項,該條文的文字和法律用語不同。所謂「超過7人以上」,究竟是「超過7人」(8人以上,不含7人),還是「7人以上」(含7人)?3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認為,「超過」是贅詞,而且不符法律用語,應該透過法律解釋方法,解釋為7人以上(含7人),也就包含了目前憲法法庭的狀態,有7人尚未遞補進來。然而,多數意見認為,既然條文是「超過7人以上」,就不能把「超過」說成是贅詞,若是這樣,本案就不可能類推適用該規定。

總之,3位大法官的確嘗試提出解套方法,只是他們打算依照新法增加的迴避特殊規定,並且透過法律解釋的途徑,解開立法瑕疵。這個提議沒有被另外4位大法官接受。

排除不參與評議者是「掙脫立法院桎梏」?3位大法官:不應另創「無法可據」的規則

最後一個問題是,面對當前困境,大法官應該如何「自救」?

多數意見指出,總統兩度提名共計14位人選,但立法院全部都不同意,且修法增加人數限制。「鑑於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自應依前述理由,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而新增的人數門檻限制,因為欠缺應有的配套措施,「致大法官職權受到封鎖或妨礙,該法律即屬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尤伯祥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更直指,「將人事同意權『綁定』大法官職權的立法」,讓立法院可以藉由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操縱憲法法庭能否正常運作,「在最極端的情況,甚至可以不經修憲就實質廢除大法官掌理的違憲審查制度」。因此,尤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其實是認知到「本次修法最能危及憲政秩序之處:《憲法》的自我防衛機制『故障』後,立法院固然可將《憲法》置諸腦後,為所欲為,其他政府部門又何嘗不能競相違憲?一旦如此,憲政秩序就會開始逐步瓦解,民主的消亡恐怕也是指日可待。」

基於這樣的觀點,多數意見本於程序自主權,選擇符合憲法價值的程序,並排除持續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是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自行掙脫立法院所加桎梏」。否則將演變成「行政權與立法權競相違憲的局面,最終仍是憲政與民主兩敗俱傷甚至俱亡的結局」。

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則認為,上述見解,完全混淆事實和規範的差別。「法規範無從導出事實,事實亦不足以導出法規範。」這是應然和實然的差別。自然界的現象例如早上日出,傍晚日落,我們可以從天邊滿布晚霞推知太陽即將下山。但《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這並不能告訴我們2025年12月30日的夜間是幾點幾分開始到幾點幾分結束。事實也導不出規範,我們無法看到日落和日出,就說《刑事訴訟法》禁止夜間訊問的夜間是什麼意思,除非立法者在《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規範必然帶有主權者的權力作用,但事實和權力作用無關。

3位大法官認為,現任大法官只有8人(實然事實),不符合《憲訴法》第30條第2項關於合法組成的最低人數10人要求(應然規範),導致憲法法庭無法組成和運作(涵攝的結果),這並不一定是法規範本身違憲,而是將事實涵攝於法規範之後的結果造成憲法法庭開不了會。如果今天大法官15人都在任,甚至只要大法官補上2名,達到10名,就不會有無法組成和運作的結果。他們認為,大法官缺額未能補足的事實,才是造成憲法法庭停擺的原因,不是法規範。如果目的是要讓憲法法庭正常運作,正本清源之道在於趕快補足大法官。3位大法官說,若只想透過否定已經生效的法律,另外自行創設「無法可據」的規則來解決問題,「無異於企圖以否定問題存在之方式解決問題,其結果豈非緣木求魚。」

「憲政危機的特殊解方」vs. 「憲法法庭必須程序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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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之間不只在程序上能否「進入審查」意見分歧,對於目前的憲政僵局究竟如何造成,都有完全不同的認識。圖為憲法法庭開庭過程緊閉大門並拉起紅龍。(攝影/余志偉/資料照片)
大法官之間不只在程序上能否「進入審查」意見分歧,對於目前的憲政僵局究竟如何造成,都有完全不同的認識。圖為憲法法庭開庭過程緊閉大門並拉起紅龍。(攝影/余志偉/資料照片)

呂太郎大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和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的法律意見,就《憲訴法》是否拘束大法官、如何解決大法官缺額時的法律漏洞,以及憲法法庭應該如何脫困,看法南轅北轍,甚至可以說針鋒相對。(此處無法比較雙方關於《憲訴法》是否違憲的實質理由,因為3位大法官並未進入違憲審查的階段。)

兩邊不只是程序上在「能不能進入審查」的關口就已經卡住,更對於目前的憲政僵局究竟是不是《憲訴法》造成的,都有完全不同的認識。就多數意見而言,因為《憲訴法》的修法加上立法院兩度否決總統的大法官提名人選,已經造成憲法法庭將近1年的停擺,再不自行脫困,不知道要到哪年哪月才能恢復憲法法庭的運作。同時,憲法法庭的運作,也不能受到行政立法之間的惡鬥而發生障礙。缺少了憲法法庭,權力分立且制衡的運作會嚴重受損。

但是,從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的角度來看,一碼歸一碼,《憲訴法》是否違憲,跟目前的憲政僵局,未必有直接關連。在依照《憲訴法》組成合法的合議體之前,無法預斷是否違憲。而讓憲法法庭可以合法組成,關鍵就在於補足大法官人數。人數補齊了或只要過門檻,就可以合法開會,然後再來決定《憲訴法》是否違憲。不能以「憲政危機」來超越合法組成的規範要求,任意開啟「例外狀態」,甚至剝奪同為大法官的審判權。

3位大法官意見認為憲法法庭必須先守法,否則難以服眾;他們認為,只要把人數補齊就可以正常運作。但多數意見理解的台灣現狀是藍白刻意讓大法官長期缺額,總統已經提了14個人選,全部被否決,「人數補齊」已難以期待。

或許可以說,多數意見反映的是「憲政危機的特殊解方」,而3人意見則訴求「憲法法庭必須程序正當」。前者的正當性訴諸非常時期的救亡圖存,後者的立論根基則在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運作。以希臘神話為喻,前者呈現的大法官形象是大力士海克力斯(Heracles),力大無窮,可以自行脫困。後者則是把自己綁在船桅上的尤里西斯(Ulysses),為了避免被海妖(政治)誘惑,喪失理性,乾脆把自己綁起來。兩方對於憲法法庭的正當性來源,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前者認為民主和憲政會有衝突,國會民主也可能變成多數暴力,大法官必須匡正民主亂象。後者認為,憲法法庭在民主社會中本來就有「抗多數決困境」,必須盡可能先遵守國會通過的法律,否則會不斷遭受少數推翻多數的批評,甚至是政治報復。前者認知的憲法法庭近乎享有憲政守護神、超越實定法
又稱實證法,是人類基於經驗,且尤其是依賴國家力量而產生的法律規範的總體,也就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不論是制定法或判例法皆屬之。
的地位,而後者認知的憲法法庭是在權力分立制度底下以民主為核心的運作,依法審判的法官。

放眼其他國家,各個大法官本來就會抱持不同的司法哲學,連帶也會影響他們的判決理由。但是,本件判決特殊之處在於,一邊由於上述認知差距,堅持拒絕參與評議,等待人數補齊再說;另一邊在等待將近1年後,以「視同缺額」的方式直接將3人排除於「現有總額」之外。這種實質上等於剝奪審判權的特殊作法,不只引發憲法法庭是否合法組成的質疑,更進一步開啟了5人憲法法庭欠缺正當性的根本挑戰。如果5人可以剝奪對方的審判權,3人能否宣稱該5人並非代表憲法法庭,因此該判決自始無效?

提「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關鍵票蔡彩貞大法官的論理與「務實」結論

在4票對3票之中,蔡彩貞大法官顯然是關鍵票。蔡彩貞在結論上同意呂太郎等4人,因此讓他們的意見成為多數意見,但從她所提出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來看,她在幾個關鍵議題上,其實是比較同意蔡宗珍等人的立場。

首先是關於應該採取哪種程序開啟憲法訴訟的部分。究竟應該僅採總額比例制(《憲訴法》第30條第1項),或者承認新法的效力,採取3位大法官的類推適用說?

蔡彩貞說,她原本認為不應直接排除新法,因此類推適用說比較合理。她和蔡宗珍等人一樣,認為從新法第5項可以看出立法者其實並不排斥透過類推適用,排除人數門檻。但她和另外3位大法官的差別在於,她出席了評議。在評議過程中,多數意見支持排除新法的規定,因此在表決未過的狀況下,她就轉為支持排除適用新法。

其次,她不認為總統提名大法官兩度被國會拒絕,加上通過《憲訴法》的新門檻,已經造成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她認為《憲訴法》的法律漏洞可以由大法官透過類推適用的方式來進行續造。她花了非常多篇幅去說明如何進行補充解釋,以及為何這是「合於《憲法》整體規範設計之填補」。

接著,她不同意多數意見將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視同缺額,將他們3位從現有總額當中扣除掉。她認為,個案中迴避的大法官是因為客觀上不可能參與憲法裁判的評議,所以必須扣除掉。但是因為主觀見解而拒絕評議的大法官,只要多數意見接受他們的主張,他們隨時可以回來參與評議,沒有客觀上不可能的狀況。因此,把他們從現有總額中扣除掉,「較易達到法定人數比例之要求,不免予人藉此影響憲法裁判結果之機會」,礙難支持,歉難同意。

縱然如此,她在現狀的認知上,跟呂太郎等4位大法官一致。

她認為1年多以來,聲請憲法審查的案件「與日俱增,卻無法宣洩,再不即時開始處理,將猶如堰塞湖溢流、潰堤成災」。然而,大法官人數不足的狀況很難預期何時才能結束,而她也曾就人民聲請案件向呂太郎等4位大法官表示可以先依照新法規定為暫時處分
依《憲訴法》第43條規定,聲請案件於憲法法庭等待審理時,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於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1. 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2. 裁定後已逾6個月。
  3.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但被拒絕,兩邊都碰壁。從現實的考量出發,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參與評議,目前只有5位參與評議,不到8位的三分之二(亦即6位),但也只差1位。「值此非常時期,使大法官憲法審查之職權盡速恢復正常、持續、有效行使,誠為首務。」

其實,從蔡彩貞大法官對於《憲訴法》實體審查的理由來看,她和多數意見有很大的差距。她和另外3位大法官的距離,可能其實更近。但是在結論上,她選擇支持多數意見。或許可以說,她會覺得多數意見的論證說服力不足,甚至可能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但是在政治現實的判斷上,她贊成4位大法官的看法,憲法法庭不能再停擺下去。因此,在評議過程中,多數大法官投票支持的結論,就是她的結論。

這或許可以說是一種「務實主義」,不管黑貓白貓,只要能讓憲法法庭重新開張,就是好貓。但是,她卻夾在兩個完全不同主張的陣營中間,導致她的論理和結論難以一貫,理智上支持蔡宗珍等3人,感性上卻走向了呂太郎等4人。她嘗試要走一條中間之道,但結果可能兩邊都不討好,讓人質疑「為了開張而開張」。

言論極化時代下,當迥異的意見無法納入民主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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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立法院進行第二次總統提名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投票,結果全數否決,未能產生新任大法官。(攝影/鄭宇辰/資料照片)
7月25日,立法院進行第二次總統提名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投票,結果全數否決,未能產生新任大法官。(攝影/鄭宇辰/資料照片)

這份判決和周邊的意見書、法律意見,反映的正是台灣社會將近2年來的政治認識兩極化。

有一部分的人民認為台灣已經在中共兵臨城下的危急存亡之秋,藍白是特洛伊戰爭中的木馬,專門攻擊自己人;藍白通過的法律是毀憲亂政,通往獨裁之路。但另一部分的人民認為,不能夠因為過度焦慮而極速進入非常狀態,不擇手段來達成目的。既然選舉和罷免的結果都確認了國民黨加民眾黨立委在立法院掌握多數的事實(民眾黨立委雖然沒有被提案罷免,但也是1年多前獲得的不分區選票),正本清源之道就是溝通、妥協、再前進(在此不討論完全認同統一的極端看法)。有一部分人民認為總統已經提名大法官兩次共14人,藍白就是要封殺總統提名的人選;另一部分人民認為就算已經封殺兩次,總統也應該再提適當人選,甚至不排除和藍白進行協商。就連大法官,也有一邊認為《憲訴法》已經逾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界線,侵犯司法權的核心領域,大法官應該拒絕適用。另一邊的大法官認為國會通過的法律在尚未實體判斷前,應該進行合憲推定。採取非常狀態的認知觀點,可能會認為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是法匠、形式主義者、欠缺現實感,未能充分認知憲法法庭的獨立性和重要性;但採取民主常態的認知觀點,就會認為多數意見是先射箭後畫靶,充滿決斷論的敵友之辨,不尊重民主政治的結果。

這兩種認知觀點基本上完全不相容,而從蔡彩貞選擇的第三條路來看,中間派更是體無完膚。在這麼激烈的認知對抗下,大法官的論理無法經過評議而產生共識。類推適用說的前提是接受新法生效,但呂太郎等4位大法官認為這樣可能產生自我矛盾的結果。程序自主權說的前提是只能適用舊法,但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可能加上蔡彩貞)認為這等於未審先判新法無效。兩邊更深層的認識論差異,源自對於現狀的判斷不同。這種認識論的差異,在網路言論的團體極化、迴聲室的效果加乘下,更有如彗星撞地球,造成憲法法庭的空前危機。

憲法法庭身處政治風暴中,能否成功化解風暴猶未可知,目前看來恐怕又引發了新一波的政治風暴。這則判決可說是皮洛士式勝利(Pyrrhic victory),一方面解開了憲法法庭的束縛,但另一方面也招來了憲法法庭政治化的批評。從其他國家曾經出現「政治司法化」(政治爭議尋求司法解決)的狀況來看,台灣憲法法庭目前的處境並不是什麼特殊的例子。但「政治司法化」的另外一面就是「司法政治化」,司法判決讓社會中的一群人認為已經偏向特定政黨,失去信任感。未來憲法法庭恐怕只剩5位大法官,能否說服不同政黨成員,不容樂觀。社會學家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在研究民主治理和社會信任時,曾經指出如果公共治理能夠整合各個不同的信任網絡(如宗親團體、宗教團體或地域團體),才能夠讓政治體制運作得更有效、更民主。如果政治體制(包含司法)無法將各種不同的信任網絡,納入民主溝通的軌道,各自相信自己相信的,固守在既有的信任網絡,社會溝通嚴重阻塞,沒有公共信任可言,民主可能瀕臨崩解。

司法原本可以讓不同的信任網絡可以產生交集,或至少不排斥司法所做的判斷(judgment),產生公共信任。然而,如果社會大眾對於「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解讀變成各自根據各自的政治立場來支持或反對,甚至用激烈的、情緒性的言語來指摘、咒罵,最終耗損的不只是司法的信任資本,還包括人民對於民主體制的耐受度。短時間內,大法官恐怕很難在權力分立領域發揮劃定各權力機關運行範圍的規制效果。本文開頭所提到的違憲審查制度遭遇的政治挑戰,希望不會在台灣出現。否則,民主憲政框架的傾斜將產生骨牌效應,這正是多數意見(以尤伯祥協同意見書為代表)和少數派(蔡宗珍等3人意見)共同擔心的事情。

這件判決凸顯了台灣社會未來將面對的諸多深層課題,例如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認定已經進入「非常狀態」,可以啟動「非常手段」?法治是否必然對抗多數決民主,或者法治仍須建立在尊重民主的基礎上,否則大法官的判決就變成少數統治的「神諭」?反過來說,程序正當的極限在哪裡,是不是可以罔顧政治現實造成的制度死結?暫時擱置完全不相容的認識論差異,以務實主義的方式,摸著石頭過河,一次解決一個問題,會不會是司法比較好的策略?直接挑明5位大法官未必能夠代表憲法法庭,會不會導致憲法法庭後續的判決都因欠缺合法組成要件而自始無效?萬一下級審法官秉持審判獨立原則,採取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的見解,認定5位大法官不能代表憲法法庭,是否將造成集中型違憲審查制的解體?立法院多數黨倘若不接受這份判決,無論是提出修法或直接另提新法,改變憲法法庭的組成方式和功能,憲法法庭是否能再一次或更多次否決?終極問題回到: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是要仰賴政治部門的同意,還是有獨立於政治以外的權力來源?

依法而治(rule of law)本身就包含程序性和實質性的內涵。固然,法治必須依照形式上符合民主程序通過的法律,以彰顯人民主治。然而,法治的實質內涵更是在公共溝通的過程中,推促人民進行思辨,就重要的政治價值,形成周全且真摯的共識。惟有充實人民的政治參與能力,民主和法治才能形成正當性的循環。「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採取的途徑,能否滿足法治實質內涵的要求(促進思辨與形成共識),仍有待檢驗。可以確定的是,這號判決已然打開了我們這個時代的潘朵拉盒子,各種存在主義式的根本問題都被釋放出來。在極端主義盛行的年代,陰謀論、人格謀殺、謠言、標籤滿天飛,憲法法庭能否增進公共信任,理性思辨的精神能否再次昂揚,將是台灣民主存續的關鍵。

索引
違憲審查的歷史、面對政治部門的挑戰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施行以來,最嚴重的分裂
言論極化時代下,當迥異的意見無法納入民主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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