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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實務問題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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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 .歡慶2026司法節:1699、2199專區 | |||||||||||||||||||||||||||||
| 簡介 | |||||||||||||||||||||||||||||
信託,乃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之制度。信託制度在運作上極富彈性,且深具社會功能,其運用於家庭方面,可保儲財產與照顧遺屬;其運用於社會方面,則可藉公益信託的設立,致力於慈善、學術、科技、宗教等目的之公益事業。除此之外,在商業上也發展出藉由信託制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例如禮券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及預售屋之履約保證信託等。 本書之編排係以逐條方式為之,先陳明條文之內容,並就法條之文義為解釋,再就該法條之機關函釋或法院判決,整理出問題之核心,形成案例,復就函釋或判決內容為說明,並予以評析。最後,再臚列出函釋或判決內容涉及其他領域之相關條文內容,以利對照。惟對於未有函釋之條文,則僅以法條之解釋為之。本書希望透過這樣方式的安排,能讓學習者與實務運作者瞭解信託實務所生之爭議內容,及主管機關與法院對該爭議之見解,期有利於未來信託制度之運作與信託商品之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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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再版序/潘秀菊 第一章 總 則(第1~8條) 第一條 信託之定義/1 第二條 信託之方式/37 第三條 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58 第四條 信託登記之效力/70 第五條 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80 第六條 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91 第七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99 第八條 信託關係之效力/100 第二章 信託財產(第9~16條) 第九條 信託財產範圍/105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非繼承性/113 第十一條 破產財團的排除/117 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之禁止/117 第十三條 抵銷之限制/144 第十四條 混同之例外/145 第十五條 管理方法之變更/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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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潘秀菊
學 歷 美國帝堡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法務部信託法研修會議小組委員 金融研訓院信託法與信託業法講師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信託法與信託業法講師 陳佳聖 學 歷 政治大學地政學博士班研究 中原大學財經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 歷 逢甲大學建設學院土地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暨金融科技學院金融科技應用學士學位學程兼任講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法務部信託法研修會議研究員 法務部公益信託法研修會議委員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信託監察人小組顧問 臺灣不動產信託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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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再版序 信託法自1996年公布施行至今已逾20年,期間經政府之宣導與政策之推行,信託制度之運用愈來愈廣泛,此可從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之件數成長予以印證。除此之外,信託商品亦趨向多元化,除傳統的金錢信託外,亦有不動產信託與有價證券信託等。另市場上亦常運用信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例如:禮券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及預售屋之履約保證信託。 信託依其種類與業務內容不同而異其主管機關,信託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私益信託之成立係依契約或遺囑,而公益信託之設立則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信託業者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至於有關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時,負責登記之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此外,不同信託涉及課徵稅賦的主管機關則為財政部。由於信託制度是從英美引進,我國雖有信託法之制定,但實務上在運作時所面臨的不同類型爭議,有時須賴前開各主管機關針對信託法條文或信託相關法規之解釋方能予以解決與確立,故各主管機關之函釋對於信託疑義之釐清至為重要。 本書乃針對各主管機關所為之函釋,作成問題與案例,並針對函釋內容予以評析,另輔以法院之判決,讓學習者與實務運作者能瞭解信託實務所生之爭議內容,及主管機關與法院對該爭議之見解,能有利於未來信託制度之運作與信託商品之開發。 另由於2008年9月間雷曼(兄弟)公司之破產事件,影響台灣的連動債投資人據估計有兩萬多人,總金額達800億元。基於該種投資行為特性並為保障投資人,故在2011年12月30日開始施行所制訂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該法中除規範金融服務業之相關義務外,並設立評議中心。評議中心統合處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服務業的金融消費爭議,使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能迅速獲得保障,金融服務業之糾紛也能迅速解決,並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本次之再版,除為文字之修訂外,並於第22條有關信託業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列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處理過之爭議案件,藉此得以了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其與法院所為判決之不同。 有關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銀行而言,所涉為銀行銷售投資商品時對投資人應盡之義務,而對於實務上屢屢發生銀行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之案件,銀行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主要是涉及民法第188條有關雇主對於受僱人為侵權時之責任,本次改版中會針對最高法院對於雇主責任之不同見解為一說明。 最後,想針對本書之撰寫緣起與改版之內容為說明,本書是在2020年9月出版,那一段時間我在美國,由於時間上的允許與對信託的熱愛,所以在2019年對本書之共同作者陳佳聖老師,談起有關撰寫信託實務一書之構想,陳老師就將當時法務部針對信託業者於實務上所遇之問題,就信託法之規定所為之相關函釋整理寄給我,並在我撰寫過程中,讓我有對象可以討論,陳老師也會就相關之文章寄給我參考,最後在完成時也負起校對之工作。另外,本書出版後,由於在跟學員上課之互動中,針對學員所提之問題,讓我能對信託的規定與解釋有更深入之探討,故於此次改版中,針對書中某些實務上原有的問題會為進一步之延伸討論。總之,在此要謝謝陳老師與曾上過課的學員,惟由於作者學植有限,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潘秀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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