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子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被非法占有,最终法院却为何判定你的房子属于侵入者?(英美法系的弊病:逆向占有adverse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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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被非法占有,最终法院却为何判定你的房子属于侵入者?

英美法系的弊病:逆向占有adverse possession


作者:兴汉反共(CR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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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的就是我的,哪怕我当着饥肠辘辘的你的面把牛奶倒掉,把粮食烧掉,就是不给你,你也无权从我手中拿走。给你是面子,不给是理子。这的确是天经地义的公理,没有任何问题可言,也是出身中国的我们,耳濡目染中国20世纪历史的人们,每个人都应该有的思想觉悟。但是,在被称为自由市场、法治社会的英美法系国家,却有一个逆天的法律逻辑:逆向占有adverse possession或叫做偷住人权利squatter’s right,也就是只要一个人非法占用你的土地过了一定时间,他就可以合法地取得你的土地所有权。这里面对于强盗思维的纵容甚至鼓励,超乎人伦纲常,以任何促进社会生产力与资源利用的目的为借口,都无法自圆其说。

毫无疑问,这个概念来自于澳洲与新西兰的母国英国。在1540年,诉讼时限限制法案Limitation of Prescription Act 1540诞生,规定了诉讼追诉期为60年,包括土地房产纠纷。在当时,这样的规定其实相当合理,因为四百多年前,土地的注册与变更转让并不是政府集中管理,而是依靠民间的合同契约,民间地契存在大量不标准不严谨之处,有些问题时间久了的确越理越乱。此外,当时的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商业活动没那么发达,土地的所有与土地的占有这两个概念界线模糊,因此判定某片土地是否属于某人时,较为倚重土地的实际占有状态。但是到了二十世纪,英国已经产生严谨的土地注册land registry制度,土地的所有与土地的占有已可做到明确的区分,新产生的时限法,从Limitation Act 1939到Limitation Act 1980,不仅没有修正法律,反而却变本加厉地把土地纠纷的追诉期从60年缩短至12年。从此,只要有人超过12年非法占用你的土地,12年后他就可以合法地获得这片土地的所有权。统治者们不在乎正义,他们更在乎老百姓是否在勤勉地使用土地与资源,创造更多的税收供他们玩,因此法律正义与否并不要紧,重要的是法律必须要能鞭策老百姓努力干活。这就是这其中的底层根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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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JA Pye (Oxford) Ltd v Graham一案中,被告长期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用于放牧,甚至修建栅栏阻碍原告进入其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于此恶劣行径持续超过12年时限,便由非法转为合法,由盗窃转为合法收获。原告在英国告不赢,便以欧洲人权公约Protocol 1 Art.1为依据将英国主权实体告上了欧洲人权法庭,但是欧洲人权法庭明显不愿意招惹英国,以“各国有制定各自社会经济政策的权力,该政策符合大众利益的合法目的“为由让英国胜诉。

在澳洲,只有两个联邦领地废止了逆向占有这样的恶法,但是所有的州依然维持了逆向占有法。新西兰也维持了逆向占有法。著名的澳洲判例有Ben-Pelech v Royle,有时间再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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