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iya: 他這建議應該是蔣先說公司合併約要重談36.233.222.33 10/11 10:56
→ baiya: 與期要重談 直接解約好了 應該有上下文36.233.222.33 10/11 10:57
→ FLYzo: 智障小草114.140.144.204 10/11 10:57
推 SunnyBrian: 敗訴就賠錢,但不會賠到140億,最多223.137.120.26 10/11 10:58
→ SunnyBrian: 就32億加點利息還你就是了。這就北市223.137.120.26 10/11 10:58
→ SunnyBrian: 府現在的算盤,我只能說想得太美。223.137.120.26 10/11 10:58
→ zebirlin: 加註一下 treasurehill說自己是律師呢~111.254.230.29 10/11 11:06
→ zebirlin: 來看是北市法務局都廢物還是某人廢物...111.254.230.29 10/11 11:06
推 m21423: 併購合約就不算 北市府展示了法律新高度220.143.75.165 10/11 11:09
→ m21423: 以後有得玩了220.143.75.165 10/11 11:09
→ zixiang: 他這個條約也是在他被併購之前簽的,你223.137.199.164 10/11 11:10
→ zixiang: 要用繼承去解釋,怎麼不說他也繼承了這223.137.199.164 10/11 11:10
→ zixiang: 條約223.137.199.164 10/11 11:10
特約排除法律強制規定無效好嗎?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12:35
→ zixiang: 這不動產是他的嗎223.137.199.164 10/11 11:13
小草法盲是不是不知道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15:12
推 court0043: 不是抵觸,而是存續公司承受了合約,沒 101.10.49.158 10/11 11:16
→ court0043: 有不承受,但承受了的這個合約有解除 101.10.49.158 10/11 11:16
→ court0043: 條件,台北市府認為條件成就、可以行 101.10.49.158 10/11 11:17
→ court0043: 使解除權,但還沒行使。所以爭點是這 101.10.49.158 10/11 11:17
→ court0043: 個條件是否真的成就?因為合併的是金 101.10.49.158 10/11 11:17
→ court0043: 控,簽約的是新光人壽,是金控的子公司 101.10.49.158 10/11 11:17
→ court0043: 。金控合併算是人壽合併? 101.10.49.158 10/11 11:17
不要在胡扯好嗎?解約條件是2027(最遲2029)未取得的建築執照,不是金融機構合併好
嗎!用這個理由來解約一定敗訴,就算新光不告,其他債權人也會提告,官司打不完,這
塊地就廢了,還要扯什麼?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0:47
→ zixiang: 我是不知道誰是法盲哪,我只知道很多法223.137.199.164 10/11 11:19
→ zixiang: 盲出來講這些正在執業的專家說法盲223.137.199.164 10/11 11:19
噓 quid1121: 笑死~ 放了3年多生草 北市府依契約終止36.239.126.1 10/11 11:20
→ quid1121: 租約 很難懂? 36.239.126.1 10/11 11:20
笑死,那要到2027(最遲2029)新光還沒取得建築執照,不是現在,連條文都搞錯,就不
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 zixiang: 另外如果真的要,請舉一模一樣的例子,223.137.199.164 10/11 11:20
→ zixiang: 不要舉一些而非的例子,不然會像柯文哲223.137.199.164 10/11 11:20
→ zixiang: 跟民進黨成員的狀況223.137.199.164 10/11 11:20
→ zixiang: 就柯要關但是民進黨不用,這時候很多死223.137.199.164 10/11 11:21
→ zixiang: 忠就會指出其中精妙的差異223.137.199.164 10/11 11:21
笑死,我台大法研,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大法學論叢作者,職業律師,請問你那位?律
師執照在哪?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2:12
噓 zebirlin: 結論:鳥又贏 哈哈~ 明年再回來朝聖這篇111.254.230.29 10/11 11:21
→ quid1121: 支持萬安市長 打擊刀叉吃人肉的財團~36.239.126.1 10/11 11:21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3:55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6:50
噓 k44754: 對對對 謝國樑入獄了沒 27.247.0.42 10/11 11:29
推 ymlin0331: 小草信阿喵? 50.175.253.18 10/11 11:29
→ k44754: 政黑傻鳥挺NET強佔國家土地,你應該沒上 27.247.0.42 10/11 11:29
→ k44754: 車吧:)27.247.0.42 10/11 11:29
噓 court0043: 真的覺得你很糟,唸法律的卻抓不到重點 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抓不到爭點,一個契約裡面同時有條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件、期限,根本就是常態,你說因為期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限未到,所以條件未成就,你在講啥小?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被別人一直罵說問A答B還真的就是如此。 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現在律師都是出現在脆,大家的重點早就 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是在: 1. 金控合併的相關法令,可以 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用哪一條來說契約上的解除條件/終止條 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件無效?因為大部分是在講不適用既有 101.10.49.158 10/11 11:42
→ court0043: 的民事法令. 2.新光人壽還存在。101.10.49.158 10/11 11:42
笑死,法盲還在跳針,回去唸書好嗎?
人家契約規定的解約條件是新壽2027(最遲2029)還沒取的建築執照,不是企業合併好嗎
?企業合併根本沒有列在解約條件。
至於企業合併概括承受時是法律明定的法人消滅時債權債務關係,屬強制規定,不得以特
約排除,你連這基本常識都沒有,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46:26
推 iampig951753: 當沒有其他債權人嗎==122.100.68.199 10/11 11:44
→ iampig951753: 這裡是臺灣不是中共捏122.100.68.199 10/11 11:45
噓 v40316: 所以你說苗是錯的也可以怪小草?博士念不 27.247.165.223 10/11 11:46
→ v40316: 完錯亂了嗎? 27.247.165.223 10/11 11:46
笑死,你是不是連中文都看不懂?我是嘲笑小草一方面超小鳥美律師牌,一方面又相信他
個說法,自我矛盾的可以了!
回去重修國文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48:36
推 pandp: 這次換苗被蛋雕了1.175.134.59 10/11 11:49
→ pandp: 不過不意外,苗就台大法律出來的,昨天就1.175.134.59 10/11 11:50
→ pandp: 有人認證台大法律教授的大法官很廢了,教出1.175.134.59 10/11 11:50
→ pandp: 來很廢的台大法律學生也很正常 1.175.134.59 10/11 11:50
笑死,共同採購契約條款的規定就說公司合併是契約不得轉讓的例外,有人不讀書還要出
來耍寶?
中央信託局購 料處代辦採購契約條款第11條第4款規定:「立約商不 得將契約之部分或
全部轉讓與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 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
之債 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中信局/洽辦機關 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LawDJ: 這個是昨天掏出來的解約事由36.224.165.10 10/11 11:51
https://i.meee.com.tw/X7G0ISZ.png
推 LawDJ: 事後終止特約 整個契約終止 會有衝突嗎?36.224.165.10 10/11 12:15
地上權登記是物權欸!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喔,你光終止合約沒用
喔!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2:18:27
推 LawDJ: 理解了 感謝 36.224.165.10 10/11 12:19
→ LawDJ: 物權變動的問題 想起來惹 36.224.165.10 10/11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