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上)一個刑罰權,(程序法上)一個審判權,一個判決」(注意!不是「一個犯罪,…一個判決」,例如想像競合犯,犯「數」罪,從一重處斷,只有一個刑罰權」。
同理,「(實體法)上一個刑罰權,(程序法上)一個羈押禁見裁定權」。
上一篇說明過,「違背職務收賄罪」(以下簡稱A罪)和「非法圖利罪」(以下簡稱B罪)是各別成立的犯罪,故與之對應,檢方對A罪和B罪各別具有一個「羈押禁見聲請權」;就同一被告,A罪和B罪若是分由甲檢和乙檢偵查,就可以很清楚看出來。
基於這樣的認識,當北檢以阿北「同時」具有A罪和B罪罪嫌為由提出羈押禁見聲請,實質上是以一份「聲請狀」,提出二個「羈押禁見聲請」;北院的第二次裁定,實質上也是以一份「裁定書」,作成二個「准予羈押禁見裁定」。(或許北檢和北院均未意識至此)
由於A罪和B罪是各別成立之罪,於「起訴」上也無「同進同出」的問題。若二個月一到,北檢認為B罪部分罪證鞏固,先行起訴,但在此同時,就A罪部分聲請延押;但北院就B罪「接押」,由於阿北是一個「自然人」,不可能「大切活人」,半由北院羈押,半由北檢羈押,自當駁回北檢就A罪的延押聲請。這倒也沒什麼問題,因為北檢要繼續偵查A罪,向北院「借提」就行。(但北檢若就小沈的「行賄」罪嫌亦提出延押聲請,北院仍應另行裁定准駁。姚瑞光老師一再提醒:有聲請,法院就得有意思表示。)
反之,若北院未「接押」,北院就北檢就A罪的延押聲請,則應為准駁裁定。
但究諸實際,如前所述,北檢和北院均未意識到,其實是以一份「聲請狀」,提出二個「羈押禁見聲請」,以及是以一份「裁定書」,作成二個「准予羈押禁見裁定」,故即使二個月一到,本「應」偵結起訴的B罪,會被和A罪的延押綑綁在一起,與之「同進同出」,被「延宕」起訴。反倒是A罪和B罪分由甲檢和乙檢偵查時,在觀察上反而條理清楚。
所以,阿北所謂二個月給我查清楚的範圍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