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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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ㄧ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理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的法律效果,這種程序即稱為「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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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98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偵查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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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
茲
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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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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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頡於民國107年8月11日23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處起步欲往左迴轉,本應注意車輛迴轉時須確保前後有無來車,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燈光、視線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
竟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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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然往左迴轉,
適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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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吳玥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開元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338號前,與吳俊頡之機車發生碰撞,致使吳玥玟倒地後造成頸
椎痛、右胸壁挫傷、右腰擦傷、右膝部擦傷、頭部挫傷、右
肩挫傷、右尺骨鷹嘴突閉鎖線性骨折、右肩棘上肌及肩胛下 肌部份撕裂傷等傷勢。
二、案經吳玥玟
訴由
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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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
證據
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如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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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所犯法條
一、
上開
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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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頡
坦承不諱
坦承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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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與
核與
是指「經審查跟某事(相符或不相符)」的意思。比方說「證人所言,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就是說經過調查後,發現證人說的話和被告辯解的內容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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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告訴人
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請求偵辦」後,其即為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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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玥玟指訴情節相符,
復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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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奇美醫療財 團
法人
法人
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團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等。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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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在卷可稽
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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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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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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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按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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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後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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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變更者,
適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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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為時之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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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為後之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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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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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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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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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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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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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重傷
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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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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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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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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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之條文則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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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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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十萬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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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重傷
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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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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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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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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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比較修正前後之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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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提高
法定刑
法定刑
法律上規定某個犯罪行為應該被處罰的一個範圍。法院除了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加重的原因以外,就只能在這個範圍內對犯人判決,法院不能任意超過或者降低對犯人的處罰。這裡所說的法院可以判決的範圍就是法定刑。 可分成主刑跟從刑。主刑的種類有5大類,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從刑就只有一種就是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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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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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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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新舊法比較
新舊法比較
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有效之法律規範稱之為行為時法,在行為後法院裁判時相關之法律如有變更,如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則法官在裁判時就要依刑法第2條所規定的原則來比較新(裁判時法)、舊(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法,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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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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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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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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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為,
係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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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同條第2項前段:「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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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三、依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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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條第1項
聲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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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ㄧ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理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的法律效果,這種程序即稱為「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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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
本件
就是「這一件」,通常和「本案」同義。但如果是「本件文書」,即從其字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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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與
原本
原本
法官親自制作之法律文書。如判決原本。至於書記官依法官的判決原本製作的判決書,稱為正本,法院係用正本送達被告等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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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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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佩 樺
附錄
本案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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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同條第2項前段:「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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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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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
重傷
重傷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 5 百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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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 1 千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致
重傷
重傷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者,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拘役
拘役
刑罰種類中自由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間拘留之刑罰 ,拘役期間原則上是1~59天,但有加重處罰時,法院最長可以判拘役120天。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或 2 千元以下
罰金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附記事項:
本件
本件
就是「這一件」,通常和「本案」同義。但如果是「本件文書」,即從其字面的意思。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係
係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依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
傳喚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命令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一定的時間、日期到指定的處所應訊。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被告、
輔佐人
輔佐人
在案件審理中,協助當事人(包括少年)進行訴訟程序之人。尤其是當事人陳述能力不足時,得經審判長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扶助,在法庭上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外。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的地位與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類似。但輔佐人除了要維護少年程序上的權利外,還要協助少年法院促成少年的健全成長。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告訴人
告訴人
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請求偵辦」後,其即為告訴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
告發人
告發人
告發犯罪的人,任何人都可以,所以可能是跟犯罪沒有關係的第三人,可能是被害人。
※本字詞解釋服務係由電腦自動判讀並註解
等出庭即以
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ㄧ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理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的法律效果,這種程序即稱為「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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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
告訴人
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請求偵辦」後,其即為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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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對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
解釋一:告訴權人請求檢警機關追訴被告犯罪,檢察官才能起訴被告,法院也才能審判被告罪刑的程序。例如兒子偷父親金錢,刑法為維護家庭父子和偕,規定親屬間的竊盜,須經父親告訴,國家才能追究兒子的罪責。 解釋二:為了尊重犯罪被害人的隱私、名譽或家庭可能受到影響,且犯罪所侵害的利益,跟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係時,刑法上規定某些犯罪,如果沒有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明白向檢察官或警察表示追查犯罪、起訴犯罪的人(也就是「追訴」)的意思,檢察官就不可以起訴,法院也不可以審判。這些犯罪,稱為「告訴乃論之罪」。相對的,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不管有沒有經過合法告訴,檢察官都有起訴的權力。經過合法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只是讓檢察官發動偵查,並不是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一定要起訴被告。 有些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如果發生在特定親屬間的話,就會變成告訴乃論的犯罪。比方說,竊盜罪本來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但是,如果發生在親屬間,例如孫子偷爺爺的錢的案子,就會變成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除非爺爺想要追究孫子的偷竊行為,並且向檢警機關提出竊盜告訴,不然檢察官不可以起訴孫子的偷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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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
和解
指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在刑事訴訟上,被告與被害人有沒有和解,通常是影響法官量刑的參考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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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
撤回告訴
撤回告訴
解釋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之方式,則無論書面或言詞皆可。\n解釋二:告訴權人且提出告訴的話,就稱為「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訴。如果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應該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在起訴後,就應該向法院表示,法院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但是,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撤回告訴,法院仍然要對被告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此外,撤回告訴的人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告訴。如果再提出告訴的話,就會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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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對
非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是指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條件,並不以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為必要,就算告訴權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就犯罪嫌疑事實進行偵辦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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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認有受
傳喚
傳喚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命令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一定的時間、日期到指定的處所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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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
簡易法庭
依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受理民事簡易事件、刑事簡易案件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其中民事簡易事件可分為小額訴訟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後者則包括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及其他法定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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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