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四处
对口财政部预算司(政府债务监管)、金融司(金融企业监管),负责对属地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中央金融机构财政金融监管等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2.监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情况,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3.监控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情况,核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4.监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偿还等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及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法律制度规定;5.监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变化和风险化解情况以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落实情况;6.监管属地中央金融企业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包括不良资产处置、薪酬管理等;7.监测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督促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体系;8.监管属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情况;9.承担属地外国政府(含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和绩效评价等财政监管工作;10.对金融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11.对属地金融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调查和分析,关注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12.围绕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前瞻性研究,提出政策建议;13.根据财政部部署,开展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出台前的调查研究;14.监督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国家财税法规在属地执行和落实情况;15.开展中央重大财税政策绩效评估;16.建立并维护属地政府性债务信息库、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库、属地中央金融企业基础信息库;17.完成财政部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25-5181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