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所做之憲法解釋尚能保障離經叛道之言論與極端思想,言論自由正是保障當局所不喜之論,亦為民主憲政與威權統治之分水嶺,林檢察官所謂國安法庭做為言論審查之論,即為本書所述 “曲學阿世”之輩,礙難苟同,亦枉費數十年台灣民主化先賢之心血。
卓榮泰:武統台灣非言論自由,要與全民為敵請離台
「面對統戰,應更民主、更開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8號判決
個人身為對憲法略有涉獵的法律人,並曾經參與19件釋憲案的律師,願在此公開平台上,除了請國人回顧釋憲先賢在釋字第445號、第509號、第644號等解釋,闡示有關表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精髓外,吾人再重拾吳庚教授在其憲法學大作中,就表現自由與言論自由的論述,謹供好友參考。如下:
「民主社會之存續及發展有賴於組成社會之成員的健全,一國國民祇有於尊重表現自由之社會生活中,始能培養其理性及成熟之人格,而免遭教條式或壓抑式言論之灌輸,致成為所謂單面向人。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此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真諦之所在。故言論不問其議題或內容,公共的、政治的或私人的皆在受保障之列。發表言論是基於理性或出自情緒也非所問,言論有無價值、是否發生影響亦不在考慮之中。」(摘錄自吳庚、陳淳文著,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112.9,增訂八版,頁240-241)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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