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做的事,合法的事,很多(不然我何必贊同我太太從法官一職退下來當律師!)。合法賺錢的管道,都在有名契約法(債各),例如居間。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號行政判決:「上訴人配偶A虛設B公司藉以作為其對外交易取得勞務報酬之工具,以其與C投資公司訂定系爭投資協議書,約定由B公司(實為X)為C投資公司尋覓願買受其所標得系爭不良債權或債權物權化後不動產所有權之第三人,並於雙方當事人間斡旋以不低於10億8,000萬元之價金成立買賣契約,投資以實際售出價額扣除C投資公司支付之各項投標費用後,優先分配1億5,225萬元予B公司,其次分配1億4,775萬元予C投資公司,如尚有剩餘悉歸B公司所有。其後C投資公司於94年12月29日開立5紙支票給付仲介報酬予B公司,其中2紙支票總計1億3,000萬元,為A所收取並用以支付其購買Y公司Z地下2樓及其他必要費用等情,為原審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所依法確定之事實,核此認定與卷內證據並無牴觸,且無違經驗法則,堪以採取,則原判決認定系爭投資協議書性質屬民法第565條居間契約。」
訊息原本有價,而且可以非常貴。居間人就是掌握並提供訊息之人(參考我的債各下教科書;還沒寫完)。
不要跟我說,這個常人沒法做。你不知道的,可以想辦法知道。你不知道的,不代表別人不知道。
PS:國家為了掌握訊息,甚至成立情報部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