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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汤兰兰”,我们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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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一条“寻找汤兰兰”的新闻轰动了整个网络。

​一时间,微博、微信、知乎……各个平台的网友围绕这一事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我们也第一时间就这一事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下是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法律专家对这一事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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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向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第5条规定: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具体在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专门安排了户口迁移和姓名变更等措施,澎湃新闻在对案件的报道中,可以说是非常不负责任,更没有一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理念。

在具体少年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等机关等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在预防和避免办案过程中对性侵害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方面,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如办案时“一次询问原则”、“录音录像原则”等。

本案中,澎湃新闻作为新闻媒体机构,在报道审查方面,暂且不论案件报道是否客观,至少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侵害了案件中被性侵被害人的隐私。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8.28)在“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第2条也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澎湃新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


包括各类媒体在内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一部分,媒体记者也应当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记者完全可以隐去他的姓名、籍贯,必要时可以使用代称“某某”或化名,这并不会影响报道的客观性和传播效果,因为公众真正关注的并不是他/她的身份。媒体的过度关注将会使得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损害, 很难融入社会,甚至难以与其他人进行公平竞争。

必须承认,各类媒体在宣传全社会加强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观念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非常遗憾的是,这次事件体现出的问题是,现实中的媒体自身并没有足够的法治观念,对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够注意。


本文来源: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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