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綜合保險

信用卡綜合保險
活動期間: 114年1月1日 至 114年12月31日

保險內容

只要您以同一張有效之聯邦銀行信用卡為您本人或您的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於承保事故發生時)支付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或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就可享有聯邦提供之優質保險保障,讓您與家人出遊放心。
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我們為您提供的旅遊保險由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注意事項

  1. 旅遊團費須以有效聯邦銀行信用卡支付總團費金額(包含訂金)百分之八十以上、公共運輸工具票款必須全額以有效聯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機票款項不得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若為優惠票種,以聯邦銀行信用卡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2. 取消商用客機或團費之刷卡交易者,將不享有本保險之保障,或理賠事故發生後持卡人主動取消原訂機票或團費交易,或由航空業者依約退費導致刷卡交易不存在者亦同。
  3.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4. 旅遊不便險之班機延誤/取消/轉機失接、行李延誤、行李遺失、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及行程縮短須憑消費明細單據正本進行理賠申請。前開理賠項目屬實支實付之險種,而非定額給付,尚請留意。
  5. 在保險期間內每位被保險人國內旅行(含離島及本島)總申請次數上限為3次,且國內膳食費用最高以新台幣2,000元每餐/每人為限;國外旅行則無申請次數限制。
  6. 本保險之有效期限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於期間屆滿時,聯邦銀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

保障介紹

旅遊平安險中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及海外全程保障之傷害醫療費為實支實付之險種,下表所列者僅為各理賠項目最高限額。
保險項目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海外全程保障 國內旅平險
身故
或失能
移靈費 傷害
醫療費
身故
或失能
移靈費 傷害
醫療費
身故
或失能
傷害
醫療費
無限卡/世界卡
(不含農金無限卡)
5,000萬元 5萬元 300萬元 1,000萬元 5萬元 100萬元 - -
農金無限卡 3,000萬元 5萬元 300萬元 1,000萬元 5萬元 100萬元 - -
聯邦經典御璽卡
國民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3,0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1,000萬元 3萬元 100萬元 - -
八福鈦金卡
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聯邦M卡
3,0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 - - - -
樂活御璽/鈦金卡
美華泰御璽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
全國加油御璽/鈦金/晶緻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
桃園市民聯名鈦金卡
淡信鈦金卡
賴點御璽卡
聯邦綠卡御璽卡
吉鶴晶緻卡
LINE Bank御璽卡
2,0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 - - - -
個人商務白金卡 5,0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1,000萬元 3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0萬元
旅遊型白金卡
理財型白金卡
商務差旅卡
3,0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1,000萬元 3萬元 100萬元 - -
其他白金卡/紅利卡 2,0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 - - - -
其他金卡 1,2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 - - - -
旅遊普卡 1,2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 - - - -
其他普卡 600萬元 3萬元 10萬元 - - - - -

無限卡/世界卡享全球旅遊支援

保險項目 全球旅遊支援
未成年子女護送回國 親屬探訪 遺體或骨灰運回
無限卡/世界卡 經濟艙直飛機票 經濟艙來回直飛機票 US$5,000

  1.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民國99年2月3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之規定,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始生效力;另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失能保險金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2.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失能保險金則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3. 以上保險之理賠金額係依您刷卡時使用之卡別決定之。
  4. 若有其它未盡事宜,一切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5. ※旅遊型白金卡包含:聯邦旅遊白金卡、凱撒飯店白金卡、國民旅遊白金卡。
    ※旅遊普卡包含:聯邦旅遊普卡、凱撒飯店普卡。
旅遊不便險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旅行文件重置及行程縮短損失為實支實付之險種,下表所列者僅為各理賠項目最高限額。
保險項目 旅遊不便險
班機延誤(限額) 行李延誤(限額) 行李遺失(限額) 劫機(限額) 旅行文件重置(限額) 行程縮短損失(限額)
無限卡/世界卡 1萬元 1萬元 5萬元 5千元 5千元 3萬元
聯邦御璽卡
國民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5千元 5千元 3萬元
八福鈦金卡
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聯邦M卡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5千元 5千元 3萬元
樂活御璽/鈦金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
全國加油御璽/鈦金/晶緻卡
桃園市民聯名鈦金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
淡信鈦金卡
美華泰御璽卡
賴點御璽卡
聯邦綠卡御璽卡
吉鶴晶緻卡
LINE Bank御璽卡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5千元 5千元 3萬元
個人商務白金卡(註1)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5千元 - -
旅遊型白金卡
理財型白金卡
商務差旅卡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5千元 - -
其他白金卡/紅利卡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5千元 - -
其他金卡 7千元 7千元 3萬元 5千元 - -
旅遊普卡 7千元 7千元 3萬元 5千元 - -
其他普卡 7千元 7千元 2萬元 5千元 - -
(註1)個人商務白金卡另提供「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最高3,000元(限持卡人,給付一次為限)。
※表格內所載金額為持卡人個人理賠上限金額,含配偶及未滿25歲未婚子女之理賠上限金額為個人費用的2倍
※旅遊型白金卡包含:聯邦旅遊白金卡、凱撒飯店白金卡、國民旅遊白金卡。
※旅遊普卡包含:聯邦旅遊普卡、凱撒飯店普卡。
保險項目 全球購物保障保險最高理賠金額
每一物品 每一事故 每卡全年累積賠款次數 自負額(每一事故)
無限卡/世界卡 10萬元 30萬元 2次 10%;
最低1,000
聯邦御璽卡
國民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10萬元 30萬元 2次 10%;
最低1,000
八福鈦金卡
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聯邦M卡
10萬元 30萬元 2次 10%;
最低1,000
樂活御璽/鈦金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
全國加油御璽/鈦金/晶緻卡
桃園市民聯名鈦金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
淡信鈦金卡
美華泰御璽卡
賴點御璽卡
聯邦綠卡御璽卡
吉鶴晶緻卡
LINE Bank御璽卡
10萬元 30萬元 2次 10%;
最低1,000
個人商務白金卡 10萬元 30萬元 2次 10%;
最低1,000
旅遊型白金卡
理財型白金卡
商務差旅卡
10萬元 30萬元 2次 10%;
最低1,000
其他白金卡/紅利卡 10萬元 30萬元 2次 10%;
最低1,000
其他金卡 - - - -
旅遊普卡 - - - -
其他普卡 - - - -
※旅遊型白金卡包含:聯邦旅遊白金卡、凱撒飯店白金卡、國民旅遊白金卡。
※旅遊普卡包含:聯邦旅遊普卡、凱撒飯店普卡。
保險項目 個人責任險
無限卡/世界卡 10萬元
聯邦御璽卡
國民旅遊御璽/鈦金/晶緻卡
10萬元
八福鈦金卡
幸福御守御璽/鈦金/晶緻卡
農金御璽/鈦金/晶緻卡
聯邦M卡
10萬元
樂活御璽/鈦金卡
微風御璽/鈦金/晶緻卡
全國加油御璽/鈦金/晶緻卡
桃園市民聯名鈦金卡
安麗御璽/鈦金卡
淡信鈦金卡
美華泰御璽卡
賴點御璽卡
聯邦綠卡御璽卡
吉鶴晶緻卡
LINE Bank御璽卡
10萬元
個人商務白金卡 10萬元
旅遊型白金卡
理財型白金卡
商務差旅卡
10萬元
其他白金卡/紅利卡 10萬元
其他金卡 10萬元
旅遊普卡 10萬元
其他普卡 10萬元
※旅遊型白金卡包含:聯邦旅遊白金卡、凱撒飯店白金卡、國民旅遊白金卡。
※旅遊普卡包含:聯邦旅遊普卡、凱撒飯店普卡。
  1. 「被保險人」:為有效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且持卡人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前述對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
  2.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3.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並以大眾運輸提供旅客運送為目的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高鐵、渡輪、統聯客運、國光客運等),但不含:
    (1)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
    (4) 其餘如:計程車、摩托車、腳踏車、三輪車、直昇機、等皆非公共運輸工具。
  4.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聯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以下情形均不享有聯邦銀行信用卡所提供之保障:
    (1) 機票款項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
    (2) 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
    (3) 所使用之機票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
    (4) 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
  5. 「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1) 必要且合理之膳食、住宿費用;
    (2)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3)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4) 國際電話費。
    前項第四款「國際電話費」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6.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於飛機原訂起飛、實際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班機延誤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一、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二、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三、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四、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 必要且合理之膳食、住宿費用。
二、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三、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四、 國際電話費。
前項第四款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行李延誤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目的地機場與被保險人居、住所在地位處相同縣市者)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行李遺失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遺失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本公司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日用必需品定義: (1)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 (2)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旅行文件意外遺失費用(旅行文件重置)

被保險人之護照或簽證文件於國外旅行途中意外遺失時,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訂行程而須重製護照或簽證文件之費用,及在申請期間所衍生延誤之必要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被保險人應於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本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行程縮短損失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票證或住宿費用,因無法繼續行程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並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金額為賠償限額。

劫機補償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費用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食品中毒」係指兩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但如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食品中毒而引起者,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食品中毒」。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食品中毒,經合格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負理賠責任,但以給付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本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

共同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所為之沒收、充公、檢疫、隔離或強制徵收)。
四、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五、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於第二十五條之劫機補償不適用之。
六、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七、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本款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八、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或因被保險人自殺(包括未遂)、自殘所致,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九、 因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十、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制裁限制除外不保之約定

本保險契約對於依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日本、英國或美國法令規章或貿易制裁之國家,不提供保險保障,亦不負保險理賠及任何利益給付之責任。

旅行不便險之除外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 安排旅遊事宜之旅行社之違反旅遊契約之行為。
二、 因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三、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旅行平安險之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三、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者不在此限。

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之除外不保事項

承保動產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 由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二、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三、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四、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五、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財產。
六、 現金、鈔票、支票、旅行支票、匯票、郵政匯票、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七、 植物或動物。

本公司對下列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承保動產遺失、不明原因之失蹤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二、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三、 將承保動產置存於無人看管之車輛而致失竊;但如車門、窗均關閉上鎖,未留任何出入空隙,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不在此限。
四、 承保動產屬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承保動產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五、 自然耗損、漏損、變質、固有瑕疵、腐蝕、銹損、蟲蛀。
六、 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七、 被保險人、承保動產之所有、使用或管理之人之故意或違法行為。
八、 運送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九、 承保動產之產品瑕疵、缺陷設計、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
十、 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一、 因颱風、暴風、颶風、龍捲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十二、 戰爭或任何侵略、叛亂或暴動等敵對行為。
十三、 承保動產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十四、 直接或間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旅遊期間個人責任險之除外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從事商業或與其職業相關之事務或執行公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六、 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家屬或受雇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施打、服用毒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 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 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十、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起訴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
  • 身故、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失能及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 本公司給付身故、喪葬費用、失能、傷害醫療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以受益人直接申領者為限。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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