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短評】
報載,一名80多歲的張姓地主,於111年間捐款9筆房地給台北市行天宮。此事遭張姓地主的養女發現後,提告行天宮吳姓董事長詐欺得利罪。台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認為老翁捐贈當時難認有辨識能力不足之情形,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則新聞是標準「高齡者財產保護」的題目,我這兩年分別在澎湖地方法院、桃園及高雄律師公會、台東律師公會、台東地院與台東地檢署、富邦人壽、元照出版社及各社會福利團體講授《高齡者財產保護》,已經不下十餘次,一再強調:
在民事上,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長者,即使看起來虛弱甚至臥床病重,除非有確實的證據,證明長者在交易當下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不然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而刑事上,受贈與者被認定為詐欺得利或偽造文書的機會,也相當不容易。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判決要旨均稱:「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即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屬有效,僅於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方得謂為無效。而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而言。故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於行為時縱不具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未達上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要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可資參照。
所以要保護高齡者的財產,又或者守護自己未來可能分得的遺產,請務必、務必、務必及時為高齡者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如果遇到緊急的情況,應搭配家事事件法之「暫時處分」,請法院暫時停止長者處分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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