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祥晟
前天提到台灣是債務人的天堂,有三個理由:假扣押、一人公司跟假性財產犯罪。我還漏了一點,那就是原告需負擔「舉證責任」。
首先要搞清楚,法律人所稱的債務人包括「加害人」,債權人包括「受害人」。比如說一場車禍,加害人要對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個責任在法律上也是一種債務,所以加害人又叫做債務人,受害人又叫做債權人,前者是被告,後者是原告。原告要負擔幾乎一切的「舉證責任」。
三峽車禍案肇事者已死,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這同時意味著偵查終結,國家力量的全面退場。假如在昏迷的這段期間內,余姓老翁已完成脫產,那受害人當然求償無門。由於我國假扣押制度的缺陷,本案除非犯保已及時出手,不然脫產的機會相當大。
會有人問說,余姓老翁從5月19日昏迷至今,怎麼脫產?這是律師的商業機密,恕難告知。但我曾經提出告訴讓一個被告被判了198次偽造文書罪,法院只判2年多的有期徒刑,而且准予易科罰金。
如果沒有脫產,那被害者即可就余姓老翁的遺產有所主張。然而,因檢方已經為不起訴處分,這時被害者只能自行循民事訴訟救濟,被害者必須就余姓老翁駕駛是出於過失還是故意、自己所受損失及金額如何計算,逐項逐筆負擔舉證責任。而如果舉證不足,法院認定余姓老翁是過失,那還有過失比例的問題。
反正台灣是債務人的天堂,記得這一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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