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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最近發生的社會案例『中風妻成植物人,夫訴離獲准』。
身為基督徒,我們的立場是什麼?


法律有法律的規範。
聖經有聖經的規範。
法律說:
夫妻有一方罹患『不治之惡疾』,就可以離婚。
聖經呢?怎麼說?
聖經的立場很簡單,也是婚約中常見的誓詞:
『不論貧賤與富貴,
不論疾病與健康。』


法律從來就不是真理,
只有聖經才是真理。
我們身為基督徒,要盡力遵守法律。
但是,我們絕不以『遵守法律』為滿足,而是以『遵守上帝旨意』為目標。
上帝的真理,超越國家的法律太多太多了。
『合法』,未必『合真理』。
我們要追求的,是合真理,而不僅僅只以法律為標準。


婚姻,是『二人成為一體』,是同甘苦、共患難。
婚姻,從來就不是只以滿足我個人為目的,視另一方為滿足我的工具。
連夫妻間最親密的性行為,也都是如此。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
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林前7:4)


這和一般社會上的觀念,有極大的不同。


在聖經裡,夫妻不僅是彼此扶持,彼此相愛,
對丈夫的要求更高………丈夫必須盡更多責任來愛他的妻子。


比方說:
丈夫必須為妻子死,妻子卻不用為丈夫死。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
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5:25)


比如說:
丈夫必須體諒妻子的軟弱。

『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
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彼前3:7)


然而,在現今的社會上,
卻充斥著『妻子願意為丈夫死,丈夫不願為妻子死』;
『妻子願意體諒丈夫的軟弱,丈夫卻不願體諒妻子的軟弱』;
這些不合聖經的觀念與行為。
當丈夫中風成植物人,有多少妻子願意不離不棄照顧她的先生;
可是,當妻子生了重病,有多少丈夫卻因此而拋棄妻子?
當早年票據法的時代,有多少妻子願意為了先生的債務,被判刑進監牢;
可是,又有多少先生一朝富貴之後,就開始找女人、三妻四妾?


我們不能讓世俗錯誤的習慣與觀念影響,
反而要堅守真理,成為世上的明光。
主耶穌是真理,主耶穌是明耀的大光,主是明亮的晨星;
而我們信主的人,也該是小蠟燭,該是小光,照亮黑暗的小角落。
我們堅守真理,不是為求人稱讚,
而是要見證上帝真理,讓人在黑暗的世上看見真正的光。


『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
你們顯在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


我們不是譴責這位訴請離婚的丈夫。
因為,還沒信主重生得救的人,根本不知道真理,也沒有能力行出真理。
軟弱的人,沒有能力行出上帝要我們行的事。
我們確實不認同這樣的行為,
因為,與成為植物人的妻子離婚,是不合真理的事,這是犯罪。
但是,『罪』與『罪人』,是不一樣的。
我們不接受罪,不表示我們不接受罪人;
我們恨罪,不表示我們也恨罪人。
我們盼望社會能多知道上帝真理,
也盼望還沒信主的人能重生得救,
這樣,他們才能行在上帝的真光裡,成為真正上帝要我們所成為的光明之人。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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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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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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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ntecostal
    • 當然這位先生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但我們在批判一些事情時,是否能多點同理心,這位先生所面對的,若是我們,真能承受的了嗎?很多事情不是當事人很難深刻了解這種痛苦的.
      像這十幾年來,許多人呼籲讓精神病患回歸社會,且限制住院治療時間.但有沒有想過這對精神病患家屬造成多大負擔?我弟弟就是這樣的患者,一般人還有那些什麼學者專家根本難以想像我們家庭氣氛的痛苦.還有,這些病患回歸社區後,對於附近居民而言,那種危險性是這些人能掌握的嗎?到時出了事,責任又要家屬扛,這些學者專家能負什麼責任?難道非得發作弄出人命才能強制送醫治療嗎?
    • 小小羊
    • 我絕對認同要有『同理心』,
      但是,同理心從來就不能減低罪的標準。

      因為妻子是植物人,所以離婚,是不是犯罪?
      因為妻子是植物人,所以將妻子送往安養中心長期照護,是不是犯罪?
      前者,就是犯罪!
      後者,不是犯罪!
      請注意:將妻子送往安養中心,不表示就需要和妻子離婚。
      事實上,很多人就是這樣照顧他成為植物人的另一半的。

      同樣的,將精神病患長期送往安養中心,是不是犯罪?
      不是!
      將精神病患安樂死,是不是犯罪?
      是!
      事實上,我個人就主張應該廣設安養機構,使家庭無力負荷的精神病患可以在那裡居住。
      當然,家屬依然不應離棄,仍應常去探望。
      但是,不離棄,不表示就要將精神病患安置在自己家裡。

      我們要很小心,千萬不要將犯罪當成無罪,也千萬不要將無罪當成犯罪。
      當然,以上都只是很簡單的講述。
      因為,還有『動機』的問題。
      動機的好壞,還會影響是不是犯罪的問題。

      因為看這人長期臥床受苦,所以出於善意將他安樂死,是不是犯罪?
      依然是!
      雖然沒有離婚,但是因為要方便自己和其他女人同居,所以將植物人妻子移往安養中心,是不是犯罪?
      當然是!

      回到主題來:
      中風妻子成為植物人,所以可以離婚?
      當然不行!
      除非有人能從聖經找到依據,告訴我這樣做是無罪的。
    • Big
    • > 他說,母親老邁,亦須有人協助張羅居家點滴,如今妻子重病成植物人,他雇請外傭廿四小時照護,

      如果連母親也中風了﹐應該怎麼處理母親﹖

      > 由於正值壯年,身心亦需調適,...夫妻情分不因妻子無法履行同居義務而質變,

      如果第二個妻子也中風﹐應該怎麼處理第二個妻子﹖

      我不否認﹐家裏多了一個病人﹐就少了一幫手﹐也多了一個重擔。
      我也不否認﹐夫妻有同床的權利與義務。
      我也不否認﹐這個丈夫很好心。交出一百萬元本票給法官,同時附上切結書、協議書,保證履行照顧妻子後半輩子承諾。兩名男孩未成年,需要有人照顧。

      但是﹐婚姻的基礎就只有經濟價值﹑生理價值嗎﹖是的﹐妻子中風後﹐也不能有正常的溝通了。進一步問﹐如果妻子精神失常﹐胡言亂語﹐完全不能溝通時﹐可以離婚了吧﹖如果那個精神失常的是自己的孩子﹐我可以斷絕親子關係嗎﹖沒有利益﹑沒有價值時﹐這個人就應該被丟棄﹐甚至就應該自行了斷嗎﹖

      丈夫說﹐會照顧妻子後半輩子。但是新的妻子看了會有什麼感受﹖只有生理的價值﹖因為中風﹐所以媽媽被離婚﹐孩子能夠接受嗎﹖

      即使是正常人﹐婚姻都很難維持了﹐更何況是特殊人。但是﹐許多潛伏的問題也需要我們去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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