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少家庭庭長黃惠玲,從信託門外漢到深入了解信託的應用層面,她將安養信託納入裁決實例,並說服縣政府擔任信託監察人,開啟台灣司法先河。
安養信託是一項讓資產運用更有規畫的金融工具,但因為財產使用方式受到約束而讓人卻步。其實,許多必須上法院解決的家庭民事案件,也可以透過信託預防或解決爭端,但常常因為法官不了解,或當事人不願意,最後家庭紛爭無法和諧落幕或防患未然。
屏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黃惠玲,從對信託零概念,到深入熟悉信託的應用層面,更讓屏東縣政府首次擔任「信託監察人」,是司法界少數成功將信託納入裁定的實例。
黃惠玲表示,這起案件主要是個案甲因一場意外腦損,經法院判定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是手足乙,乙同時還照顧甲有身心障礙的妻子和子女,對甲一家人的照顧十分盡心;但因甲的存款已經不夠支應開銷,所以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希望出售甲的土地來照顧甲一家人。
但黃惠玲調查盤點收支後發現,乙對於甲的財務管理較為鬆散、使用較無節制,如經許可處分,雖然甲一家人能持續得到完善的照顧,但擔憂出售土地的錢是否很快被花費殆盡?但她也明白,乙是照顧甲一家人的最佳人選,這讓她陷入兩難。
剛好,當時她承辦另外一個案件,是長期照顧失能個案丙的手足丁,在丙被監護宣告前,賣了丙的土地,但丁擅自取走約出售價金的2/3,剩下的1/3則分給其他手足;結果其他手足有異議,兩方都分別向法院聲請擔任丙的監護人。
丁的委任律師為利丁日後取得監護權,主動告知法院,會把土地出售價金中的數百萬元交付信託,讓銀行按月撥款支付丙的照顧費用。因此,黃惠玲想到將「信託」運用在承辦的案件中,但那時她對信託一知半解,便開始上網找資料、翻法條。雖然過去對不動產價金信託有些概念,但又不是十分確定安養信託能否和不動產價金信託結合,所以她請了家事團隊成員之一的家事調查官蔡乙卉一同協助調查。
包括安養信託及信託監察人相關資訊、當事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狀況、賣土地後是否會影響案件當事人的政府補助、信託契約花費、信託監察人哪裡找等問題排山而來,黃惠玲都會主動幫案件當事人考慮周詳,以利日後可落實信託規畫。同時,透過蔡乙卉陸續向信託公會、高雄銀行、玉山銀行總行、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屏東縣政府等請益相關問題。
歷時約8個月,黃惠玲終於順利讓信託納入裁定,並在裁定中提供信託方案規畫方向,也就是監護人乙必須把出售不動產的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存入信託契約約定的帳戶內,再透過信託支付甲一家人每月的固定生活費,以及每年在一定額度下,檢具單據並經信託監察人同意的其他重大支出。屏東縣政府並在黃惠玲及蔡乙卉積極溝通下,擔任此信託契約的信託監察人,開了屏東縣政府的先河。
因為這個案件和對信託的逐漸認識,讓審理過無數家事案件的黃惠玲非常有感,認為在信託方案日漸多樣性及個別化後,有些事情可以透過信託提前規畫,尤其是失能後的安養照顧、規畫死後財產照顧特定家人,或是支應小孩的教育基金等,不僅可以確保財產運用及管理相對透明,也可避免家族成員因為財產相互猜忌、興訟發生爭執。
例如,一對夫妻如果離異許久,長年是由取得監護權的父親以及祖父母照顧小孩,父親過世後遺產將由小孩繼承;若小孩未成年,原則上法律上的監護權將回歸給生母。但如果母親長期和小孩疏於聯繫,祖父母就可能因擔心小孩未受妥適照顧,或遺產沒有妥善運用在小孩身上。又例如,像是父親死亡後的遺產分割,協議由兒子獨得,而兒子則承諾會照顧媽媽終老;但數年後兒子卻敗光家產,子女就容易因母親扶養問題最終對簿公堂。
黃惠玲說,這類狀況實務上確實不少,但她只能提供個案規畫信託的「建議」,因為這類案件都沒有像前述成功案例那樣,做信託與否將會影響法院判決心證的形成。她認為,縱使是前述的案件,因監護人乙是被動接受信託的,難免有意見,也可能有改變信託的要求,因此,信託監察人的角色就十分重要。
可是,富有擔任信託監察人經驗的非營利組織(像是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幾乎都落腳台北,很難調撥人力定期至南部家訪信託的落實狀況;如果請會計師、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則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案件當事人反彈可能更大。所以,黃惠玲希望金管會或信託公會未來可以著手研擬相關訓練或規畫,甚或提供願意擔任公益角色無償的信託監察人選,供委託人選任參考。
看遍許多家事紛爭,黃惠玲也建議,2019年6月通過的「意定監護」制度,如能與信託規畫結合,也能讓日後失能者更有保障。所謂意定監護人,是在自身意思健全時,預先規畫日後失能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受監護宣告)時,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並經由公證人公證。
此人選可經一定程序隨時更換,也可以在意定監護契約中約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生活、財產管理等事項。未來如果受監護宣告時,就由意定監護人為自己處理相關事務,而意定監護人是當初自己意識健全時最希望及信賴的人,就更能符合自己的心願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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