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筱芹:
* 要滿21歲才能結婚(男女均同)
* 禁止重婚
* 「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三等親(含)以內」禁止結婚
* 相同性別禁止結婚
* 承認任何林筱芹國民在其他國家登記的婚姻,即使該婚姻不符合林筱芹的法律(包括:有一方或兩方未滿21歲的婚姻、重婚、近親婚姻、同性婚姻)
* 只有「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二等親(含)以內」的性關係會構成亂倫,旁系血親三等親發生性關係不會構成亂倫,另外亂倫只限於異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不會構成亂倫
* 兩個滿21歲的人的亂倫合法
* 兩個未滿18歲的人的亂倫合法
* 一個滿18歲的人和一個未滿21歲的人的亂倫違法,滿18歲的一方會被處以最多14年有期徒刑(如果兩人都滿18歲且未滿21歲,那麼兩人都會被處以最多14年有期徒刑)
薛晴:
* 男生滿18歲,女生滿16歲,可以結婚
* 未達最低結婚年齡的婚姻,會被視為童婚,童婚在「已經形成」的情況下,婚姻為有效,但是「可以撤銷」,可撤銷的人包括當事人、其血親、檢察官,但當事人已達最低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在國外登記的婚姻,如果不符合薛晴的最低結婚年齡規定,會在薛晴被視為童婚
* 禁止重婚,重婚者可處最多6年有期徒刑,並且重婚的婚姻為無效婚姻(自始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婚姻為有效,但是「可以撤銷」,可撤銷的人包括當事人、其血親、檢察官
* 四等親以內(包含四等親)血親(直系與旁系均同)禁止結婚,但是收養產生的四等親則可以結婚,但是四等親如果女生為60歲或以上,或者至少有一方為永久不育,則可以結婚,但是,四等親即使不滿足這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也可以在政府特別批准(需有重大理由)的情況下結婚(三等親以內(包含三等親)則是無論如何都不能結婚,即使是收養產生的也一樣)
* 近親婚姻在「已經形成」的情況下,三等親以內(包含三等親)的婚姻為無效婚姻(自始無效),但是四等親的婚姻為有效,但是「可以撤銷」,可撤銷的人包括當事人、其血親、檢察官
* 在國外登記的婚姻,如果是三等親以內(包含三等親)的婚姻,薛晴不會承認(為無效婚姻),但是如果是四等親的婚姻,薛晴會承認
* 國內不能登記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在「已經形成」的情況下,為無效婚姻(自始無效)),但可登記同性伴侶關係(民事結合),且此民事結合不受親等限制,雖然不是法律認可的婚姻(不能算作法律上的配偶,因此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是無法繼承任何遺產),但可處理民事事宜,如醫院的探視權等,但是如果是在國外登記的同性婚姻,會承認(除非這是三等親以內(包含三等親)的同性婚姻,這樣還是不會承認(為無效婚姻))
* 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5歲
* 同性性行為合法
* 同性性行為也算作性交
* 6個月內有過男男性行為者不得捐血
* 如果有配偶的人和其他人通姦(合意性交),屬違法,但不是刑事犯罪,可處以最多25萬罰鍰
* 如果三等親以內(包含三等親)亂倫(合意性交),屬違法,但不是刑事犯罪,可處以最多35萬罰鍰
* 與未滿18歲者亂倫(三等親以內(包含三等親)合意性交)為刑事犯罪,可處以最多12年有期徒刑
* 無原因的墮胎(包括吃墮胎藥)屬違法,但不是刑事犯罪,可處以最多15萬罰鍰,「危及母親生命或健康、母親受強姦、胎兒先天缺陷、與(性交當下)依法不得結婚者(包括:母親自己未滿16歲、男方未滿18歲、雙方為四等親以內(包含四等親)血親(直系與旁系均同)、兩方中至少有一方已有配偶(通姦行為))」時可以合法墮胎
蔡沁妍:
* 男女均為滿18歲可以結婚
* 禁止重婚
* 可同性婚姻
* 異性婚姻三等親內不得結婚
* 同性婚姻二等親內不得結婚
* 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6歲
* 禁止結婚的近親發生性行為屬違法,可處最多14年有期徒刑
* 通姦為合法
* 男男性行為者可捐血
* 墮胎為合法,但妊娠期限定為第17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