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Wan
~~ 沉澱幾日, 寫下來心得 (dated : 11/12) ~~
合眾國總統拜登於本年10/31發布了第 14110 號行政命令:「關於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開發和使用的行政命令」. 該行政命令旨在確認美國在人工智慧領域的全球領導地位,並集中聯邦政府的資源, 用以架構監理和開拓人工智慧發展的努力.
該行政命令 (EO) 就結構面觀察, 可謂雄心勃勃且細節豐富。就內容而言, 其範圍已遠超過, 迄今諸多前沿的AI科技公司, 在之前所承諾過及美國聯邦政府之前的各項AI相關行政命令與策略文件. 此外EO 14110 是除了「英國人工智慧高峰會」與「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等其他近期全球政策舉措下, 美國聯邦對國內AI監理的對應舉措. 當然其企圖殊為明顯--白宮打算讓美國成為人工智慧安全、安保和創新領域的世界領導者.
該行政命令在這數日接續個聯邦機構推出的計畫方案,而得以更為明晰其重點:
1. EO 14110 具備政策宣言, 同時也是施政方案的指南兩種特質.
該行政命令多達一百餘頁。並指示聯邦各機構須立即採取行動, 以確保該指令得以落實:
a. EO 14110 要求幾乎各聯邦政府機構完成 140 多項要求(任命並授權首席 AI 官員、採用 AI 治理政策、進行研究、發布法規等)
b. 它承認各機構需要加快引進必要的人工智慧人才來實施 EO 指令。
c. 基於時間表非常緊迫:其中近 20% 的任務要在 90 天內完成;90%以上將在一年內完成。大多數截止日期是在 EO 14110 要求中, 針對解決基礎模型國家安全風險之要求部分中規定的. 顯見作為生成式人工智慧與通用智慧的基礎架構 - 基礎模型, 將是檯面上最優先序的重要議題
d. 透過引用「國防生產法」下的執法工具,EO14110 讓私部門在聯邦供應鏈契約的約束下, 必須注意且遵行, 遵守EO 14110 是攸關國家安全和國防準備
e. 許多機構都被要求調整現有的監理框架來解決人工智慧相關問題(例如,SEC、DOE、NIST、財政部). 相當的具體反應在關鍵基礎設施的監理需求之上.
f. 行政命令對所涵蓋機構和人工智慧術語的精確定義, 旨在透過消除執行計畫的模糊性, 除了形塑白宮治理意向與時間敏感度外, 另意在言外者, 吾人還是要注意本行政命令另有三個迫在眉睫、且未在文中提及的警示:
* 2024 年大選在即,此行政命令可以大筆修改或撤銷。
* 只有國會的全面立法才能使EO 14110中所要求的長期保護和創新措施永久化.
* EO 14110 就算擘劃優良:但其做為國家全面人工智慧重點制定了框架, 然也承認機構層面缺乏承擔這些任務的人才和專業知識.
為確保未來基礎模型(Fundation Model)的安全可靠使用, 能符合國家利益. 因此大部分行政命令旨在減輕實際和潛在的人工智慧基礎模型所帶來的國家安全 (National Security) 或關鍵基礎設施風險 (CIP, 經濟安全).
另外EO 14110要求正在開發或預備開發潛在人工智慧基礎模型(以及「計算集群」)的私人或私人機構參與者, 向聯邦政府進行重大、與持續的揭露. 以確保掌握AI發展動態.
該揭露所需公開的內容包括如下各種詳細說明
* 與模型訓練相關的所有實體和網路安全保護
* 模型中嵌入的模型權重
* 使用「AI紅隊」, 針對AI 應用進行紅隊測試
所有“紅隊測試”的方法和結果都用於發現模型中的缺陷和漏洞,
但從行政命令內文中, 尚無法確認, 這類揭露資訊(根據定義是高度敏感且容易洩露的), 在政府監管期間如何以及是否能夠真正受到保護. (歐盟法規有歐盟資料庫保護相關規範)
* 人工智慧實現社會公平的路徑還不太明確。
EO14110 還要求各機構採取措施, 確保負責任的人工智慧開發能夠防止在
1. 勞工招聘、醫療保健和住房方面的偏見和歧視,
2. 實施消費者金融保護. 並防止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
3. 確認人工智慧確實可能衝擊到國家勞動力並產生影響
由於這些保護措施將如何以及何時實施尚不清楚. 例如與基礎模型國家安全條款相比, 只有不到一半的與公平和歧視相關的 EO 14110指令有最後期限.
* 各機構必須確保其擁有的公民資料受到保護——即使他們正在探索生成人工智慧的用途和好處.
EO 14110明確指出, 聯邦機構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的效率來服務公共利益. 在採用適當的人工智慧工具時, 各機構應成為主動促進者,而非袖手旁觀.
但各機構也有相應的義務負責任地使用人工智慧. 因此, 此指令旨在確保聯邦機構本身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機構收集的個人資料,並總體上考慮私營部門所需的相同隱私和安全考慮.
該行政命令確定了針對出於消費者的而使用自動化決策工具的組織, 需注意一系列隱私、安全和倫理考慮因素, 並要求各機構發布行政指導或法規, 以解決以下問題:
a. 隱私風險(人工智慧和大數據集的使用使得資料真正聚合或去識別化變得越來越困難,並可能導致個人資料的非法收集)
b. 使用人工智慧產品的消費者面臨的安全風險和潛在漏洞
c. 防止歧視性結果或偏見(無論有意或無意)的道德因素, 特別是在醫療保健、住房、就業和消費金融領域
另外有幾個特別的延伸的討論.
1. 美國專利商標局會保護人工智慧創新嗎?
在「促進創新」標題下指定的一系列雄心勃勃的舉措中,EO 14110 行政命令呼籲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有關以下方面的指南, 解決幾項過去一直引起爭論的內容:a. 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例如發明人身份)b. 更新專利資格問題解決人工智慧領域的創新問題
至於發明人身份, 迄今為止, 法院和美國專利商標局都已表示人工智慧不能成為發明人 (Thaler v. Vidal,No. 2021-2347 Fed. Cir. 2022). 我認為EO 14110 行政命令似乎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就人工智慧或自然人是否應為人工智慧相關發明提供額外的明確指導.
關於專利資格,目前為基於人工智慧的發明申請專利沒有任何障礙.然而尚有一需求需解決, 即專利申請必須針對符合專利資格的事項.
念過專利法的法學院學生都知道 (我修過李治安, 沈宗倫, 王立達, 謝國廉四位教授的智財與經濟法相關的課程, 基本概念應該還好), 吾人不能為抽像想法或數學公式(即演算法)申請專利,因為這些已被視為不符合專利資格. 因此基於這個原因, 大多數發明者不會嘗試為人工智慧模型本身申請專利. 至少自 2016 年以來, 這一直是個科技法律領域的熱門話題.
然現在由於EO14110 行政命令指示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澄清基於人工智慧的解決方案的專利資格. 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先前在該領域的指南類似,這項新指南是否將包括基於人工智慧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資格的新範例. 已經是眾所期待....
另外EO 14110 行政命令中的措辭表明, 聯邦政府可能傾向於更有利於專利的方向. 例如, 行政命令提到“解決新穎的智慧財產權(IP)問題和其他問題, 以保護發明者和創造者”, 並促進“人工智慧和相關技術的公平、開放和競爭的生態系統和市場, 以便小型開發公司和企業家能夠繼續發展”, 以推動創新.
上述文字看來有利於小發明人擁有更強的專利權. 即使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專利保護採取積極立場, 但在訴訟時, 法院也可能會出現與專利保護局不同立場的裁決.
另外關於版權, 有關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來訓練人工智慧的問題, 以及使用人工智慧(例如生成式人工智慧)製作的作品的保護範圍, 由於已經諸多訴訟已經發動在司法程序中, 因此這類課題將繼續在法庭上討論. 白宮若有規範要出現, 現在的狀況似乎也不宜打擾甚多.
也因此EO 14110 在這個主題上相關內容, 讀起來有點迂迴: 它指示美國專利商標局等待美國版權局對版權局即將進行的人工智慧研究. 再進行權衡. 要等聯邦版權局的人工智慧研究報告發布後, 美國專利商標局才會開始版權局協商, 並就與版權和人工智慧相關的潛在額外行政行動提出建議. 看得出來聯邦機構的意見應該不會與訴訟中的內容產生太大分歧, 反而應該尋求共識, 這是白宮小心翼翼的體貼. 我看了一位白宮幕僚的Blog才發現這部分的周折. 另外非常巧合的, 前幾天看網路專訪, 前大法官蔡明誠老師在訪問時說: 「人機協作是趨勢,應重新思考保護對象」...非常有趣的領域...
雖然EO 14110 已經按下發射鈕. 因此接續的各類行動縱然發動, 令人樂觀. 但就美國的憲政範例..我還是想要分享, 儘管行政命令發佈並登錄在聯邦紀錄簿 (Federal Register) 已經具有法律效力, 但現任與後任總統仍然可以撤銷或修改該命令, 且國會可以通過立法使其無效, 甚而法院可以宣布該命令違憲.
但由於參眾兩院第118屆, 還在不斷地針對各項AI立法與課題舉行聽證會, 在79個提案中挫折前進, 我想這也是拜登使用行政命令方式來迎合國際規範趨勢的不得不然.
中長期策略還是以國會能通過立法才是終極解法, 但白宮的EO 14110行政命令, 無疑的已經提供了一個Harmonized Framework (方向式的架構), 足以讓國會議員在立法內容與方向中更能集中在關鍵問題.
如果各位看過參眾兩院提案的AI相關法案, 那些範圍亂打內容包山包海, 甚且有互斥者, 就知道白宮行政命令可能發現的定錨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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