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Wan
荷蘭有個Case, 有AI公司以營業秘密為由, 不想把訓練模型的資料揭露, 孰料人家查驗只要Meta Data還有訓練Logs 就能夠一路穿越式查察(稽核). 要求說明..結果就受查機構就撞牆了...
我看該Case 想的是經濟價值, 保護意欲, 非眾人知悉這三點. 我國法要拿來當擋箭牌, ...因為看Meta Data, 看訓練logs 不看訓練資料本身,....AI團隊未來可能要事前好好規劃.否則迴避不了....
今天我也看了驗測的作法, 其實為什麼還有人以為東躲西藏就能夠盡量不漏底..老實說北美和歐盟都有Exemption. 主張除非有必要理由, 否則不該迴避 (視AI系統的目的與影響, 譬如說限制風險或超高風險AI, 或影響其他人侵權, 或是有無可避免的智財權侵害). 但也讓你可以有救濟提出訴訟的管道. 但老實說那個Case後來變成AI公司侵權.
AI開發的倫理....應該開開課的. 授權機制怎麼會是事後談.
我國AI公司, 未來勢必遇到一波, 以前我遇過某網紅說只要以前有簽智財權同意, 智財權還是個資特定目的同意權, 你要不要拼一下競合?!! 啥平台搜的資料都可以拿來訓練... X的, 是沒看過個資法的特定目的限縮? 我國智財權到現在都修幾版了, 個資法也都修幾版了....同意你A公司, 賣給B公司, 你就繼受同意權??, 最好都是你自己發明的.
商事(智財)法院可以看看什麼時候出現第一例訴訟例....
以前我們不都說要有專利工程師看專利佈局, 現在可能連著作權讓與和授權政策都要仔細想一下....
第二關卡是開源政策(策略). 第三關卡是合成資料的總成還有保護主張.
AI智財權課題以後鐵定是智財權律師狠賺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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