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Wan
設為二級機關. 那立法院要很努力斡旋了. 不過衡諸國外現況, 二級機關有其優點. 但政府總員額是個門檻. 找不了立院, 這個端賴人事行政總處.
修法立法不難的論點. 這個我頗不以為然. 若是修法立法不難. 立委通通減薪好了. 也不用聘那麼多助理 XD. 實體法當然一定是法律的幾個重要的轉軸之一.
一部好的個資法, 上可以促進產業發展, 中可以維護社會安全, 下可以免除百姓詐騙恐懼. 法若沒訂定好. 遑論其他?若是立法容易, 全球數萬篇探討個人隱私保護與個資權益的論文丟到海裡好了.
罰則與營利的關聯性則可以探討, 法律律訂, 更端賴未來是誰要開罰. 依然是hub-spoken形式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動, 還是個資主責機關發動. 結果會當然不同. 某種程度的Regulatory Arbitrage此處依然可能存在....
裁罰救濟管道自始就存在, 行政法院如何認定適宜的裁罰, 是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