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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fa You's Post
Chinfa You
1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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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多讀書,多讀書沒事。
不要只讀買賣。有趣的靈魂,從多讀點書開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號民事判決:「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此項留置權,不以該留置物為不動產之出租人所占有,為其發生要件。」
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對惡質的承租人,或許也是有點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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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漢龍
請問老師,還沒有細看判決,但從字義上,學生的解讀是:過去認為要「實際控制」物品才有留置權,但這個判決說「東西在房子裡」就夠了,不用另外上鎖或搬走。
簡單說:房東的權利比過去認定的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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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h
2
江漢龍
但這個案例的標的物屬於特殊,法院考慮到:若要求出租人搬走大型機器或上鎖才能行使留置權,顯然有實務上的困難,因此在認定「占有」時,會考量租賃契約的約定、雙方對標的物的控制力等因素,採取更彈性的判斷標準。
6h
江漢龍
判決書下載網址: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PdfWithLine/GetPDF.ashx?jrecno=111%2c%e5%8f%b0%e4%b8%8a%2c114%2c20220505%2c1&tablename=TPSV&fname=%e6%9c%80%e9%ab%98%e6%b3%95%e9%99%a2111%e5%b9%b4%e5%ba%a6%e5%8f%b0%e4%b8%8a%e5%ad%97%e7%ac%ac114%e8%99%9f%e6%b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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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江漢龍
劃出體系圖來幫助了解:如果信昌公司的留置權合法有效存在,且優先於玉禮公司的動產抵押權,那麼即使有祈閎公司透過拍賣取得設備,該拍賣行為也不能消滅信昌公司的留置權。換句話說,有祈閎公司雖然取得設備的所有權,但信昌公司仍然可以對該設備行使留置權,直到其債權獲得清償。
6h
江漢龍
老師,看完判決,學生的解讀改成:這個判決並未改變留置權需要「占有」的根本要件,而是針對租賃關係的特殊性,在判斷「占有」是否存在時,採取更符合實務情況的認定標準。 在特定條件下,即使房東沒有直接鎖住或搬走房客的物品,法院也可能認定房東已符合留置權的「占有」要件。 這使得在租賃糾紛中,房東更容易主張留置權來保障其債權。
6h
蕭遙
占有的定義又更廣了
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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