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Yi Liu
前兩天上課有學生提醒,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後的第一個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真不幸,這個案子的主筆大法官當時也逼我去座談會上報告了我的鑑定意見,理由是我很多年前寫過這方面的美國法介紹小論文,我收到主筆大法官訊息的瞬間,還真的不記得我寫過這題呢),也就是駕駛強制驗血酒測案,修法期限已經過了:
(判決主文二)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之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所以,兩年期限早就過了吧?現在,到底是什麼狀況?修法的結果是怎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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