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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嘉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
起訴
,而被告
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依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0
列印歷審清單
本件無歷審裁判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 第 220、449 條(10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