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巧,我就是當年釋字第603號的三個訴訟代理人之一(李念祖、顧立雄、劉靜怡),我們是受當年在「立法院少數」的民進黨團委任的,針對「早已生效」的戶籍法係爭條文聲請解釋和暫時處分,賴清德總統是當年的幹事長,聲請人代表之一是不分區立委蔡英文,所以都算是我們的當事人,先前在立法院審查程序中答詢時好像有提問立委問到我跟賴總統到底什麼關係這題,除了有一些共同的老朋友之外,答案就是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關係啦,什麼關係真的有關係嗎?
而且,那份暫時處分聲請狀就是我在期末課業繁重的匆忙之中,負責寫出來去遞狀的。現在應該網路上都還可以找得到吧。
不過,有趣的是,我這些年來向來覺得自己當年是基於人權工作者的道德責任,在打那場反對國家強取指紋、攸關全民資訊隱私權的憲法訴訟,可不是因為民進黨團的「策略」才上場的,至於我的法律見解是否「沈穩」到足以說服當時憲法法庭的地步,也應該不是任何愛上直播的法盲咖有能力判斷和鬼扯的吧。
回到救濟手段,我是不反對憲法法庭應該有適當的程序工具啦,但是,為什麼才生效適用沒多久的憲法訴訟法不明定呢?這樣轉來轉去多難凹啊,當初林政委自己應該也參與了憲法訴訟法草案的擬定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