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權利保障,一定要靠大法官嗎?
要降低大法官任命的政治性,方法之一是減低它的政治重要性。
其實不要誤會,以為「只有」憲法法庭大法官可以做憲法解釋。
現在,普通法院(包括行政法院)一天到晚都在解釋憲法。
而且普通法院也可以--
審查行政處分、行政命令、事實行為,以及判決的合憲性。
即使是法律違憲的爭議,普通法院亦可藉由合憲性解釋,保障人民的權利。
大法官獨佔的違憲審查,是「宣告法律違憲」的案件類型。
而且那不是憲法明文規定,而是釋字371號解釋自己說的,其論理非常簡略粗糙(憲法80條導出法官不能拒絕適用法律?)。
如果再對照釋字530號解釋,司法院本應為審判機關,那制憲者原意下,大法官其實也就是違憲審查的「上級審」而已。
大法官近年來這麼愛推翻先例,要不要檢討釋字371,讓自己的負擔小一點......普通法院就可以在個案中附帶審查法律合憲性了。
我國憲法釋憲制度仿效德國?開玩笑,中華民國行憲還在德國基本法之前耶。
如果普通法院能做完整的違憲審查工作,那大法官缺額、癱瘓,就只是少了「最高審級」而已。人民權利並不受影響。
至於機關爭議、機關聲請規範審查,那都不是憲法明文要求的,頂多是 plus。有也好,沒有它們也無傷大雅。
如果有普通法院身先士卒,將其認為違憲的法律,宣告「拒絕適用」。這個議題就可以再吵起來了。(見:雲林地方法院92家訴39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