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均權體制中偏中央集權的政治體系沒錯吧?至少在重大且要全國統一的國策,各中央地方法規的最終法律事實的認定都在中央(無論是司法權還是行政上的法規合理與合法審查);憲政上中央對地方的義務就是確保在地方自治的基本架構可以運行,剩下的是撥補、委辦事務費用;單純撥補的總額多少(撇開極端的情況)這點本來就是行政院在其專屬權力內依法提起的預算項目吧?國會這類行政特權內的預算案只有刪減凍或退回修正的權力,而原則上不應指手畫腳或增加項目與額度是基本常識吧?
這個比喻的恰當之處在於,沒有限定特定用途的撥補(錢到了誰手裏由誰決定怎麼用)本來就是像零用金的東西(中央相當程度上有權限決定給多給少,視法規和政策而定);但財政法的修法意味著負責給錢和承擔全體政策的中央必須把不成比例的資源釋放給地方,那自然意味著對財政紀律常常很差的地方政府(這個真的沒有甚麼好爭執的),說他們多拿到了一堆可以亂買玩具的錢(苗栗與花蓮參照),以至於自己沒有錢買必需品(對,沒有中央介入政府真的會關門),連帶拖累大家也沒得買足夠的必須品(被拿走近四成),我覺得恰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