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
但是香港法律的「以上/下」
{下面只寫「以下」}是不包括本數的,{刑事責任的年齡
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
(由1973年第15號第4條代替。由2003年第6號第2條修訂)} 寫的是 0,1,2,3,4,5,6,7,8,9歲
而在香港的各地「以上/下」也是不包本數的。而台灣方面,教育部辭典以
[次序、位置、數目等在某一界限之下。],[某界之下]自然是不包本數的。
定義[以下],也提出了古籍[以下]的用法,都是不含本數的。而如果你說 「這豆花30塊以下」,我會先認為是不包括30塊的。總之在清晰度方面「或以下」一定比「以下」好。雖然可能「有些人」認為是贅字,但現在看「或」是必需的。何況法律講求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