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案件最終有 14 人被檢控,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
其中 7 人認罪,除 1 人早前已判刑,其餘 6 人周四(14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其中被指為計劃主謀的吳智鴻,判囚 23 年 10 月;自稱「屠龍」隊長、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判囚 13 年 6 月;同樣轉為控方證人、自稱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判囚 12 年。
法官指,涉案 12.8 計劃明顯是想殺警、危害生命和顛覆政府,認為計劃有預謀,惡毒之處不能以筆墨形容,又認為各被告希望殺警,明顯與社會宣戰。官又指,被告犯案為滿足其政治訴求,濫殺維持秩序的警員。
另外,不認罪受審 7 人,6 人早前獲裁無罪,1 人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成,稍後亦將判刑。案件原訂早上開庭,因應颱風關係押後至下午處理。約有 50 名旁聽人士於開庭前,在庭外排隊等候,庭外有多名警員戒備。
7 名罪成被告為賴振邦(現 33 歲)、黃振強(現 26 歲)、吳智鴻(現 28 歲)、彭軍壕(現 38 歲)、蘇緯軒(現 23 歲)、蔡凱明(現 25 歲)及陳玉龍(現 32 歲)。
罪成被告所涉控罪、最終刑期
| 被告 | 控罪 | 刑期 |
| 賴振邦(審訊後罪成) |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 | 稍後判刑 |
| 黃振強#(自稱「屠龍」隊長) |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 13 年 6 月 |
| 吳智鴻(計劃策劃人) |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 23 年 10 月 |
| 彭軍壕#(參與軍訓、試槍) |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10 年 |
| 蘇緯軒#(擔任槍手) | –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 12 年 |
| 蔡凱明(協助製炸彈) | –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 5 年 10 月 |
| 陳玉龍(無牌管槍彈) |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 9 年 |
* 為《反恐條例》之控罪
# 轉任控方證人
控方:「殺警計劃」涉 3 崗位
誘警到場再引爆炸彈
本案為《反恐條例》首案,14 名被告被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屠龍小隊」成員及相關者佔 6 人、吳智鴻團隊成員及相關者佔 5 人、與槍械相關的被告佔 3 人。
控方指稱「殺警計劃」,是一場以吳智鴻作為主謀,聯同「屠龍小隊」、槍手等,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執行的恐怖主義計劃,涉事者被控方起訴可囚終身罪行。
綜合控方案情,計劃分成四步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破壞引警察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小隊,引爆預先設置、共 20 公斤炸彈殺傷警員,輔以槍手在高處狙擊警察,以便「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使用。惟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控方形容是「計劃夭折」。
黃振強求情望考慮「人身威脅」
3 個崗位各有一名認罪被告轉任控方證人,指證其他被告,分別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有份製炸彈的彭軍壕、及自稱擔任槍手的蘇緯軒。
黃振強親自求情時指,自己出庭指證其他人,望法庭考慮「人身威脅」因素。「槍手」蘇緯軒,辯方指他被捕後曾形容社會如危樓,「唔可以俾佢再起落去」,但現時別無他想,只想努力讀書日後重投社會。另一從犯證人、協助製炸彈的彭軍壕,辯方則指他早有悔意,重犯機會極微。
不認罪 7 被告
1 人罪成、6 人無罪
案中 7 人不認罪受審,否認《反恐條例》之爆炸、串謀謀殺等罪。案件今年 4 月開審,經歷逾 80 日審訊,3 男 6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23 小時,最終裁定賴振邦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其餘 6 人全部控罪不成立。
在高院原訟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上訴庭決定,不過上訴庭的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的無罪裁決。(法律 101 文章)
《反恐條例》首案 最高可囚終身
本案是《反恐條例》首案。翻查立法會文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 2001 年美國「9.11」襲擊後,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恐怖主義攻擊行為。中央同年 10 月,根據《基本法》第 13(1) 條及 48(8) 條,指示香港實施聯合國上述決議。2002 年 4 月,在行政會議建議、特首指令下,立法會接獲《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
條例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全面實施,而本案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出自《反恐條例》第 11B(1) 條,亦為該條例首案,一經定罪最重可判囚終身。
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