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黃振強、吳智鴻等6人認罪 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

反恐首案|黃振強、吳智鴻等6人認罪 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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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名罪成被告為賴振邦(現 33 歲)、黃振強(現 26 歲)、吳智鴻(現 28 歲)、彭軍壕(現 38 歲)、蘇緯軒(現 23 歲)、蔡凱明(現 25 歲)及陳玉龍(現 32 歲)。

罪成被告所涉控罪、最終刑期
被告控罪刑期
賴振邦(審訊後罪成)–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稍後判刑
黃振強#(自稱「屠龍」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13 年 6 月
吳智鴻(計劃策劃人)–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23 年 10 月
彭軍壕#(參與軍訓、試槍)–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0 年
蘇緯軒#(擔任槍手)–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12 年
蔡凱明(協助製炸彈)–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5 年 10 月
陳玉龍(無牌管槍彈)–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9 年

* 為《反恐條例》之控罪
# 轉任控方證人

控方:「殺警計劃」涉 3 崗位
誘警到場再引爆炸彈

本案為《反恐條例》首案,14 名被告被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屠龍小隊」成員及相關者佔 6 人、吳智鴻團隊成員及相關者佔 5 人、與槍械相關的被告佔 3 人。

控方指稱「殺警計劃」,是一場以吳智鴻作為主謀,聯同「屠龍小隊」、槍手等,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執行的恐怖主義計劃,涉事者被控方起訴可囚終身罪行。

綜合控方案情,計劃分成四步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破壞引警察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小隊,引爆預先設置、共 20 公斤炸彈殺傷警員,輔以槍手在高處狙擊警察,以便「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使用。惟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控方形容是「計劃夭折」。

黃振強求情望考慮「人身威脅」

3 個崗位各有一名認罪被告轉任控方證人,指證其他被告,分別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有份製炸彈的彭軍壕、及自稱擔任槍手的蘇緯軒。

黃振強親自求情時指,自己出庭指證其他人,望法庭考慮「人身威脅」因素。「槍手」蘇緯軒,辯方指他被捕後曾形容社會如危樓,「唔可以俾佢再起落去」,但現時別無他想,只想努力讀書日後重投社會。另一從犯證人、協助製炸彈的彭軍壕,辯方則指他早有悔意,重犯機會極微。

不認罪 7 被告
1 人罪成、6 人無罪

案中 7 人不認罪受審,否認《反恐條例》之爆炸、串謀謀殺等罪。案件今年 4 月開審,經歷逾 80 日審訊,3 男 6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23 小時,最終裁定賴振邦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其餘 6 人全部控罪不成立。

在高院原訟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上訴庭決定,不過上訴庭的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的無罪裁決。(法律 101 文章

《反恐條例》首案 最高可囚終身

本案是《反恐條例》首案。翻查立法會文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 2001 年美國「9.11」襲擊後,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恐怖主義攻擊行為。中央同年 10 月,根據《基本法》第 13(1) 條及 48(8) 條,指示香港實施聯合國上述決議。2002 年 4 月,在行政會議建議、特首指令下,立法會接獲《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

條例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全面實施,而本案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出自《反恐條例》第 11B(1) 條,亦為該條例首案,一經定罪最重可判囚終身。

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