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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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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d with Public
【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
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
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
,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
(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
、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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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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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扭曲的正義
: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
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
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
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
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
https://bit.ly/2RyyE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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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Cho-yen Hsieh
之前中和警踹頭案新聞出來的時候,我在某新聞下面留言解釋為何警方行為違法(太多網民覺得對方是屁孩所以警察行為合法 真的看不下去)
結果一個警員跑來留言嗆我,說這是「為了逮捕使用強制力」,我有時真的搞不清楚警察是真的不懂還是為了護航同僚可以吃相如此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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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 Lee
知法犯法、強詞奪理、消耗對方情緒誘使人言詞憤慨故意製造現行犯逮捕的機會
看起來完全是老套路了
女:「我有現行犯嗎?」
警:「你沒有現行犯呀。」
女:「你真的很蠢。」
能面不改色回答還執意要蠻幹,蠢字當之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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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張亞亞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人告贏過警察濫權得到任何補償的
聽說是沒人贏過
從新聞看頂多警察被內部懲處警惕效果也是有限
有警察會因此丟了工作?
爬文都說遇到非法盤查可以要求填寫異議單提起行政救濟
如果告不贏還要無故被抓損失的依然是人民
所以大家寧願配合一下也不願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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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Shun-Chieh
雖然警執法第29條賦與民眾救濟的權利,但其「異議表」仍是要民眾「主動」要求索取,警察才會提供⋯導致民眾往往被迫得到「不接受盤查=妨害公務」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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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Wu
我很想知道,單純的交通違規被攔停取締,可否要求填寫聲明異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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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Xuan Li
說個笑話
分享吳檢的文章,都被檢舉並且判成垃圾訊息
看來警察動得很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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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沒有關係,請見鳴人堂專欄-永不下架。
牠們想紅,我們幫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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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g Li
當員警在執勤現場不能表明姓名或警員編號時,其實可以報警請他們立即派員查看並立刻離開請往人員較多的場合,合理懷疑有可能遇到假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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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Chen Cheng
就真的很蠢啊!就事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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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Prison Officer & Social Conc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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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鴻
蠢的媽媽給蠢開門,蠢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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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人 in Taiwan
踹頭 威脅群眾吃慶記,還能嘉獎呢!
我都懷疑是不是蛇鼠一窩了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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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Ting Liu
梗圖出來了!
https://i.imgur.com/sFmmpwR_d.webp?maxwidth=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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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哲敏
我也要當頭號粉絲你答應過我的可是他們不讓我聯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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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哲敏
為什麼我不能互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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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 Wei Liu
基層警員常態,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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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禹錫
Ren Wei Liu 看人好欺負結果踢到鐵板惱羞成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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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 Chang
謝長宏 你身邊有三盲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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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宏
Kai Chang 目前沒有,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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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engBang Chen
笑死,這種局長可以滾蛋了,還有臉上新聞護航,果然有甚麼長官就有甚麼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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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en Hsieh
JhengBang Chen 我覺得分局長官不是護航 而是他們也不懂 從他們的聲明看的出在他們眼中認為「警察只要在公共場所就可以任意發動盤查」
釋字第535號解釋作成已超過10年,到現在還有警察分局長層級對盤查發動要件不明,到底怎麼升到分局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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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 Lee
看那局長講得跟呼吸一樣自然就知道陋習上行下效N界早已刻入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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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Chin Huang
謝卓諺 分局長升遷不需要知道這些,只要人脈跟做出績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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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en Hsieh
Ding Chin Huang 但正是在這種體制下 才會上樑不正下樑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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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翰
謝卓諺
以前應該不太需要考試就可以當警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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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翰
阿不就是為了線上破獲通緝犯的績效?不然我不懂到底哪來那麼多認真做事的警察?只看到很多認真賺績效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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