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身為人民保母其實在我國已經建立有不錯的形象,也相較起其他國家的警察有不錯的績效,但並非沒有個案,還是有不懂法律的警察或是明知故犯的警察在執法時仍舊有違法的狀況,那這個時候身為被侵害權利的人民可以怎麼做呢?我可以對警察提告嗎?
要知道怎麼告警察之前,我們首先要知道警察做什麼叫做違法,基本上警察行為違反法規規定就可以稱做是違法的行為,而這邊法規主要以刑法和警察職權執行法為主,但因為警察能夠違法的情況真的太多了,這邊就簡單列舉幾個比較可能發生的情況。
常見的第一種情況是警察違法盤查,當然日常遇到臨檢站,那通常會是合法的情況,但如果只是單純在路上就被盤查,如果詢問警察盤查、臨檢的理由,而他根本答不出來,那這個時候警察的行為就缺乏合法的理由,這個時候就是違法。第二情況就是警察沒有搜索票就想進你家搜索,而除非警察的理由正當,或是你已經同意,不然這樣的情況也是違法的。第三種情況就是警察雖然合法盤查,但過程中可能過度侵害你的自由,那此時也有可能有違法的疑慮。
那遇到警察違法該如何自保呢?這個時候遭遇警察臨檢、盤查的情況,人民是有權錄影錄音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若警察在過程中真的有違法的情況發生,那這個時候錄影和錄音就可以作為證據,而且證據的效力也很強,即便有些警員會說「值勤期間不能拍攝,違反肖像權」這類的話,但不必擔心,這句話並無道理,若他們堅持不給拍攝或錄音,強硬奪取或是拍掉你的工具,那也可能會有強制罪的構成。
在錄音錄影後,就可以拿著這個證據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對該警員申訴,但常常會發生即便申訴也不了了之的情況,所以也可以另外拿著警員違法的事實證據,向地檢署提告或是親自向法院提起自訴,以免吃案或是袒護自己人的情況發生,也相對能掌握告訴流程。
那說了那麼多,到底該怎麼告警察呢?簡單來說,只要拿著違法的事證,向法院或是地檢署提告就好,另外如果有身體損傷或是其他精神上的損失都可以另外提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因為要告警察並不容易,畢竟警察也算是執法機關,執行法律的時候也比較容易有正當理由,所以還是要看提出什麼證據以及訴訟中策略,以免最後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若對警察提出自訴或是民事訴訟,那證據的提出也要十分小心,畢竟證據是雙方都能用的,若沒有好好擬定策略,可能胡亂提出證據就被對方抓到漏洞一直深鑽,因此若遇到這種情況,還是跟訴訟經驗豐富的律師商討該怎麼辦,以免最後討不到便宜,還有可能被以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如果另一半在防疫期間無視防疫規定,總是偷跑出去花錢尋歡,甚至與人進行性交易,作為配偶是否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賠償?同時向法院直接要求離婚呢?雖然在疫情期間八大行業都暫停營業,但現在網路科技發達,許多從人仍利用交友軟體等管道,私下與客戶相約摩鐵、旅館、甚至個人套房等地方從事性交易,因此,當我們發現另一半有消費性交易的行為,您可以採取哪些動作來保障自己權益?
您可以提告另一半或性工作者侵害配偶權,或是兩位都告。因為性行為又是極度親密的越界行為,就算性工作者不知道您的先生有家室,但侵害配偶權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到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且疫情期間偷偷從事性交易本身就更加不被允許,但更可惡的是另一半的欺瞞與背叛,他的行為已經破壞了這段婚姻的信任,建議如果真的要撤告給另一半機會,請務必尋求專業人士,簽署「不再外遇切結書」,先過戶資產做擔保,將來再犯將付出巨額賠償,以此警惕。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本身就符合民法明文規定的離婚要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此您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但這條規定比較針對「性交」,因此如果沒有精準的證據,能證明他們的性器官有接合,對方有可能會退一步承認有親密接觸,但並沒有發生性行為,因此從蒐證到訴訟都需更加用心準備。不過可以放心的是,就算最後真的無法認定對方有「性器接合」,光背著另一半與他人進行性交易,仍能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不過這條就規定就比較沒那麼明確,因此勢必得經歷一場激烈的訴訟攻防,建議可以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幫您分析整理,讓您能做更完善的訴訟規劃,減少不必要的訟累。
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判決離婚是源自於對方的過失,比如對方外遇、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家暴…等等。根據民法規定,您可以向對方要求「離因損害賠償」,對方必須賠償您因離婚而造成的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為婚姻是夫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互相扶持且有互為忠貞義務。但是對方的行為破壞了這段關係,自然就必須付出相對應代價,來賠償另一半的精神損害!
(精選文章:防疫期間外遇!配偶經常不在家怎麼辦?)
民法第 1056 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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