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历史
2004-03-10 14:25: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由来已久。1950年6月,因尚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钧儒先生向当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政协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次报告。1954年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十多年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人民法院的报告也跟着变化。“文革”以前,法院报告时断时续,从1965年到1978年则由于政治原因整整中断了1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加强了法制建设,从1979年开始,恢复了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做法,至今已经连续25年。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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