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21-紀錄今日鬼事:
因為我的律師證遺失被送到派出所,今天拿身分證去領的時候被員警要求除了簽名以外還被要求按指紋。
法律上來說,除部分明文規定刑事被告等特殊情況外,在書面文件上的簽名就足以證明我是本人,不須再有指印擔保。因此我拿到律師證後,當下拒絕在文件上蓋指印,只有簽完名我就離開了。
員警卻追出來對我大吼說:跑什麼跑,叫你蓋就蓋
我請他提供領取遺失物需要按指紋的任何法律依據,他說那是他們內部規定,他現在拿不出來,但叫我配合,不然就跟他耗在那邊等他找規定,不然我就不能拿回我的律師證。
我是不知道他打算要耗我多久才能拿出他所謂的內部規定,也因為要趕著回去上班,我就還是超不爽的按了。從回來的路上,ㄧ直到現在,越想越生氣,完全無法理解領取遺失物需要被搜集指紋的必要性何在?但更生氣的是我自己,面對違法濫權,當下竟然沒能堅定自己的立場,只能事後發脾氣跟發這種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