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7767號 106年度偵字第27496號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聘僱 菲律賓籍代號3469-B106158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以 下簡稱A女)擔任看護,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6年10 月2日凌晨0時許,在其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3段(地址詳卷 )住處客廳,利用2人獨處之際,乘女女不及防備之際,將 A女拉坐至其大腿上,A女抗拒,並頭口拒絕,馬上站立起來 並欲離開,又遭甲男自後再度拉回並雙手用力環抱A女,使 A女坐在其大腿上,違反A女意願,伸手撫摸A女腰部,後因 A女出聲大叫,始罷手讓A女回房間休息。 二、甲男於105年12月間收取立揚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仲介交 付之A女所有之護照、居留證、健保卡後,僅將居留證、健 保卡交付A女自行保管,經A女同意而保管A女所有之菲籍護 照1本,嗣於106年10月3日,因A女告知甲男同居人上開甲男 強制猥褻之作為,甲男知悉後,欲毆打A女,A女隨即逃離甲 男住處並尋求庇護,A女106年10月16日即以郵局存證信函向 甲男索討護照,甲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易持有為 所有之犯意,否認持有A女護照,並拒絕返還。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甲男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①當天凌晨係A女主動到伊坐的辦公椅,坐在伊旁邊,伊推開 她,差點跌倒,後來伊很兇叫她去休息,她才去休息。翌日 因A女向伊同居人說伊要強姦她,伊同居人跟伊說這件事, 伊跟同居人發生爭吵,A女當天就跑掉了等語。 ②伊有從仲介處取得A女護照,但於105年12月20日交還給A女 等語。 2、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3、告訴人繪製現場平面圖1紙、被告提供匯款紀錄1份、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表1份。 4、存證信函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刑法第335條第 1項侵占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佳 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所犯法條: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