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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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新來的網友或那種根本沒仔細查證的鐵粉不知道上個月發生了甚麼事情,,先很快的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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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9我寫了《聯邦法: 藐視國會》
2. 5/2, 陳時奮也寫了一篇錯誤不少的” 毀憲亂政的藐視國會罪”
3. 5/2, 4 AM我寫了藐視國會法(2), 裡面指出陳時奮好幾項錯誤,特別是這句 “一、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適用所有公民,因此法條放在聯邦法,而且是輕罪,刑責包括六千五百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四個月以下的徒刑。”
4. 5/2, 2:20 PM陳時奮大駕光臨.
5. 5/3, 2:10 AM 我第一次回覆,寫了: “3、請搞清楚,你是搞錯事實,不是不同意見。舉例:請你就事論事回答一下你寫的這句是引述哪一條聯邦法: “一、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適用所有公民,因此法條放在聯邦法,而且是輕罪,刑責包括六千五百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四個月以下的徒刑。”
6. 5/5, 10:26 AM,我問了陳時奮另一條他沒寫錯的聯邦法,他就突然開始就事論事
7. 5/5, 4:01 PM, 陳時奮修正了不好好讀資料的錯誤,就把班農的刑期寫到聯邦法去了。上面被我問了兩次,然後發現我開始逼他回答聯邦法出處,所以急著去修正。
8. 5/5, 5:02 PM,我第三次問了上面的錯誤。
9. 5/5, 5:09 PM,陳時奮承認錯誤
10. 5/6,陳時奮用謊言否認自己的錯誤,所以我發了《揭發翁達瑞/陳時奮硬凹的謊言》解釋
11. 因為被揍得太慘,陳時奮縮回自己版上發(討}文(拍)。反正他的鐵粉不會查證,然後在5/13發了一篇肉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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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該怎麼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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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自此,必須感嘆一下,算終於能體會沈富雄的心情: 「翁達瑞是知識分子的敗類,沒有廉恥,臉皮厚」因為我之前真的沒想到一個教授可以自大到自己寫錯,被我指出來後還敢拿錯誤的法律來跟我這個律師筆戰,更沒想到他可以無恥到用說謊來硬凹他的錯誤,當然陳時奮成功的突破了自己的下限,敢來玩肉搜,這已經到違法的邊緣了(等下解釋)。只能說,我的母校出了這種咖,我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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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所以目前我做了甚麼? 俗話說,打狗也要看主人。 所以我先跑去跟他的學校溝通了一下。看他的學校怎麼處理自家的…教授。當然我是知道學校大概會說這是陳時奮私人的事情, etc. 不過起碼讓學校知道陳時奮在網路上的行為有多….無恥? Anyway, 今天學校終於跟我講結果。就說學校跟他們的律師討論過了,但無法介入陳時奮的個人事務。當然WWU管院的院長這週還上週有跟他約談就是了。畢竟他的作為實在愧對教授的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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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這種網路犯罪,當然要告知FBI。雖然在造成實質傷害之前,FBI不會出動,不過最好先去填表建檔。日後出了甚麼事情再去同個網站更新資料。這個網站會放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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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該應用甚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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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話,江律師跟我提過可能可以說違反個資法(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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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在美國。美國這邊,通常要造成實質傷害。而且目前陳時奮並沒有公布所有的個資。(公布了我就直接報警阿。然後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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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情形,聯邦法可以用18 USC 119。因為這條是針對散佈聯邦政府雇員(或其家人)的個資。課易科罰金或最多關五年(or both) 。我太太是在聯邦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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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的部分,華盛頓州目前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不過我還沒那麼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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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呢,就像之前的大聯盟文那樣,要告誡一下被翁達瑞洗腦的鐵粉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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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批陳時奮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他胡扯美國法律。包括章萬安的執照,大聯盟”介入”台灣政治,還有這次提到的藐視國會。陳時奮自己不懂,也不好好查資料,只會用教授的頭銜譁眾取寵而已。所以不是意見不同,而是陳時奮搞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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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你支持陳時奮的肉搜文就是在支持一個下流的犯罪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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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上,不要在那邊說甚麼陳時奮應該來告我。他自己寫錯還跑來肉搜,我沒告他算不錯了。 而且我可以保證他連誹謗都告不成,因為我批他都是基於他搞錯的事實。(別忘了陳時奮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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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創立這個粉專不是想紅或怎樣,而是因為太多人在那邊胡扯美國法律。最近最明顯的一個例子就是黃國蔥。真的想紅的話我就不會放這麼不正經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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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後就是那篇肉搜文….除了個資的部分其他都是胡扯。就拿來騙鐵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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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2)還在進行中。有結果了會跟大家說的. Have f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