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達瑞 首先,請記住,這裡不是你自家的一言堂,所以請就事論事,不要隨便把其他事情扯進來,也不要搞什麼人身攻擊之類的。免得有失你多所大學教授的身份。雖然以我過去的經驗,我很懷疑你是否做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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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應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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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我的文章有意見,歡迎到我的版面批評,不要在自己的版面自嗨。 - ->就我之前兩次的經驗,你的版超一言堂,根本不接受別人意見。之前去你版上的只會收到模糊焦點/人身攻擊這種回應。要不要我明天發一篇問一下有多少人被你封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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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搞清楚,我可是很認真的在普及”正確的”美國法律,好歹我學過,也有點實務經驗,不像你講的是一個外行人想像出來的的美國法律。所以也不算自嗨。某些程度上來說,我在普及法律這點比你還像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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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評論作者「沒有寫」的內容,因為沒完沒了,而且會成為憑空想像。 - ->你寫的東西不夠完整,所以我以我的專業知識補充一下,有什麼問題嗎? 也不是什麼憑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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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你寫的這句: “美國聯邦與州的司法體制都有藐視法庭罪。在司法調查與審判的過程中,人民有作證的義務。拒絕傳訊、作證、或提供資料皆構成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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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補充你沒寫的部分: 藐視法庭罪可不只涵蓋拒絕作證的部分。你不遵守法院的命令也算。你敢在法庭大聲喧嘩,擾亂秩序,美國法官可以直接辦你。我之前寫過一篇蠻有趣的會放留言。這裡就不細講。但藐視國會罪就只能辦Subpoena,也就是傳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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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就事論事回答一下: 我用我的專業知識講一下你沒寫到的地方,免得資料不全誤導到其他版友,這樣有什麼問題嗎? 也不是什麼憑空想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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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我意見不同,未必就是你對、我錯。 - -> 請搞清楚,你是搞錯事實,不是不同意見。舉例:請你就事論事回答一下你寫的這句是引述哪一條聯邦法: “一、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適用所有公民,因此法條放在聯邦法,而且是輕罪,刑責包括六千五百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四個月以下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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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都列出法條了,是你自己把事實抄錯,不是意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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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最怕的不是無知,而是不知道自己無知。請看截圖。 - ->同樣一句話還給你。首先,我做的功課比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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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為我問過兩位台灣的法律人士,包括有台灣牌的律師,他們都跟我說,subpoena動詞翻成傳喚,名詞翻成傳票。所以台灣法律界就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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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就是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自己把藐視國會罪的wiki找出來然後還能抄錯。只能說你這樣散佈錯誤的訊息真的有失教授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