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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法2 – 戳爆連維基都不好好讀的翁達瑞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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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有看到翁達瑞跑去某位跟我住同一州的教授那邊貼維基講藐視國會法的連結刷存在感。因為那位教授轉了我兩天前寫的藐視國會法。本來以為這樣就完了,結果他居然發了一篇講美國法律+台灣憲法等等。 整篇裡面大概只有說台灣憲政體制是五權分立,行政調查權屬監察院,還有擴張立法權這兩句勉強算正確。也是因為三四月一堆台灣法界人士早就講過了,所以他把草案內容抄過來,其他法律人士寫的結論抄過來,然後再加上自己想像中的美國法律,就製造出這篇無法學依據的廢文。不過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做事方式真的很翁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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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現在開始踢爆翁達瑞的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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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美國聯邦與州的司法體制都有藐視法庭罪。在司法調查與審判的過程中,人民有作證的義務。拒絕傳訊、作證、或提供資料皆構成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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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聯邦政府還有藐視國會罪,屬於藐視法庭罪的延伸。當國會開啟行政調查時,也算準司法權的行使。官員與人民不得拒絕國會的傳訊,否則就構成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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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藐視法庭屬輕罪,刑責最高一千美元罰款或六個月徒刑。事實上,企業或個人拒絕傳訊作證的例子時有所聞,理由不一而足,包括避免自證己罪的緘默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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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國會擁有行政調查權。為了確保調查權的行使,聯邦法條才有所謂的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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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段憶想問題實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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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藐視法庭罪可不只涵蓋拒絕作證的部分。你不遵守法院的命令也算。你敢在法庭大聲喧嘩,擾亂秩序,美國法官可以直接辦你。我之前寫過一篇蠻有趣的會放留言。這裡就不細講。但藐視國會罪就只能辦Subpoena,也就是傳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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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藐視國會罪跟藐視法庭罪差很多。而且也不是彼此的延伸。光是維基就指出來英國的法律體系也有藐視國會罪。美國這邊早在18世紀國會就已經開始針對藐視國會開罰。後來19-20世紀,最高法院也認同憲法有暗示國會有調查的權利。(again, 翁達瑞不知道是英文程度太爛還是沒把自己貼的維基連結讀完,或兩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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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法院的判決只有說調查”investigation”不是行政調查。美國憲法三權: 國會立法,總統行政,法院司法。所以翁達瑞這邊講”行政調查權”不只不精準,而且是在混淆美國的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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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藐視法庭罪在聯邦法是算輕罪沒錯,但有些州會判的比較重,像NY可以關到三年,應該算到重罪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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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藐視國會罪在1938年才寫進法條,但相關案例早在100年前就出來了。別忘了美國是英美法系,所謂看慣例的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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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不知道為什麼翁達瑞會把”Subpoena”翻成傳訊。一開始看到只覺得工沙小,傳簡訊嗎? 後來問過朋友,勉強解釋說是”傳人來訊問”。不過正確的翻譯應該是傳喚。當然以翁達瑞的英文程度…這種翻譯的問題其實不算很意外。而且他之前還會用削履適足的方式來翻譯,只把適合他論點的東西翻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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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再來講下一部分,證明翁達瑞根本沒把維基讀完:
原文:
一、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適用所有公民,因此法條放在聯邦法,而且是輕罪,刑責包括六千五百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四個月以下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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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過我上一篇的版友應該注意到,美國藐視國會罪是: 刑期1-12個月,加上十萬以下罰款。這點維基有寫出來 (10萬的部分是2012年修法,把舊法條的上限從1000加到10萬),我引述的參考資料及法條也有寫出來,所以我不知道翁達瑞這段從哪裡抄來的。反正寫錯了就是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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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來講一下國會的傳喚”Subpoena”與法院的傳喚有什麼不同。
首先,證人是可以在法院主張律師有保密的義務”attorney privilege”,所以拒絕作證,但這點在國會並不適用,或說不一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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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政官員在國會作證時可以主張Executive privilege 然後拒絕回答。而且根據1975年的Eastland vs US Servicemen’s Fund判決,法院通常不會撤銷國會的傳喚。如果行政官拒絕回答,法院通常認定這是政治的問題(political questions),所以不在司法的救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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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那請問行政官員可以對法院主張executive privilege嗎? 起碼刑事不行。因為尼克森總統在水門案時這樣主張過了 (XD)。然後最高法院拒絕撤銷下級聯邦法院針對尼克森的傳喚。(US vs Nixon)。這部分也是很精彩的案例/歷史,等以後寫到水門案時再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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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就是翁達瑞還是個不好好做功課的法盲(XD)。老實說江湖在走,大腦要有。所以只能請大家多注意,如果翁達瑞在我寫完某件事後也跟進的話,那多半是用他”自己想像出來的美國法律”來譁眾取寵。或有什麼其他問題,像不好好做功課之類的。畢竟這已經是第三次了。第一次是章萬安的執照,第二次是性侵未成年。Hmm..不過我覺得我這邊很多版友大概也都習慣看到翁達瑞就以翁廢言,所以好像沒啥差別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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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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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律師廢話多
《律師倫理-庭內藐視法庭》-律師倫理
《律師倫理: 保密 「privileged」》-律師倫理
7
Odelia Wang
他又在為了享受自己的聲量亂找遞刀給敵營來砍
12
Juozas Lukša
Odelia Wang 習慣就好
不是自己國家跟領域的東西其實盡可能不要評論。
5
Sheng-Feng Huang
台灣憲法➡滯台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憲法
台灣憲政➡滯台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憲政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流亡政權
10
Ben Kuo
大家都很忙,哪有時間看他寫一大篇垃圾。
6
米國律師廢話多
Ben Kuo 結果他跑來筆戰了 XDD
Brian Guei
從上次講過之後,最高法院也駁回了Peter Navarro的緊急上訴,這老包四個月牢坐定了,因為等一般上訴的排程要排到七月還是九月,到時候他都已經坐完放出來了
4
米國律師廢話多
Brian Guei XD 畢竟緊急上訴需要五位大法官同意......
Brian Guei
米國律師廢話多 好像連法庭都沒讓他上,直接打回票
米國律師廢話多
Brian Guei yea....一般來說是rule of 4. 要有四位同意才會把某個案子抓出來審, 但緊急上訴就要五位同意. 當年US vs Nixon也是有六位同意所以才在七月宣判
非關工程師
又翁先森。。。。他係不係想表現自己十項全能?🐱🙄
米國律師廢話多
非關工程師 XDDDD 都跑來筆戰了你覺得呢?
非關工程師
米國律師廢話多 咦?哪裡???本貓沒注意到🐱😳
非關工程師
米國律師廢話多 看到惹,本貓想問這種專有名詞可以自己查字典就照抄嗎?係不係應該要相互比對這個詞等於另一個語言的哪一個詞對吧?🐱🤔
米國律師廢話多
非關工程師 最好查那個領域的專門字典. 不然就像我這樣, 直接去問業內人士. 當然我也查了好幾個漢英字典的網站
非關工程師
米國律師廢話多 不能同意更多🐱👆
米國律師廢話多
非關工程師 剛剛回了大教授 XD
非關工程師
米國律師廢話多 看起乃他覺得你只係想蹭他的新聞熱度,你們之間又變成🐔🦆講惹😹
米國律師廢話多
非關工程師 拜託, 明明就是我先寫了美國的藐視國會罪好嗎? 然後他那邊問題那麼多, 連抄wiki都能抄錯, 結果好幾家報紙還引述
非關工程師
米國律師廢話多 因為他比較紅🐱🤷(貓掌拍拍)
翁達瑞
你又來了!
給你幾點建議:
1、對我的文章有意見,歡迎到我的版面批評,不要在自己的版面自嗨。
2、不要評論作者「沒有寫」的內容,因為沒完沒了,而且會成為憑空想像。
3、你我意見不同,未必就是你對、我錯。
4、人最怕的不是無知,而是不知道自己無知。請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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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律師廢話多
翁達瑞 首先,請記住,這裡不是你自家的一言堂,所以請就事論事,不要隨便把其他事情扯進來,也不要搞什麼人身攻擊之類的。免得有失你多所大學教授的身份。雖然以我過去的經驗,我很懷疑你是否做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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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應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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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我的文章有意見,歡迎到我的版面批評,不要在自己的版面自嗨。 - ->就我之前兩次的經驗,你的版超一言堂,根本不接受別人意見。之前去你版上的只會收到模糊焦點/人身攻擊這種回應。要不要我明天發一篇問一下有多少人被你封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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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搞清楚,我可是很認真的在普及”正確的”美國法律,好歹我學過,也有點實務經驗,不像你講的是一個外行人想像出來的的美國法律。所以也不算自嗨。某些程度上來說,我在普及法律這點比你還像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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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評論作者「沒有寫」的內容,因為沒完沒了,而且會成為憑空想像。 - ->你寫的東西不夠完整,所以我以我的專業知識補充一下,有什麼問題嗎? 也不是什麼憑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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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你寫的這句: “美國聯邦與州的司法體制都有藐視法庭罪。在司法調查與審判的過程中,人民有作證的義務。拒絕傳訊、作證、或提供資料皆構成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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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補充你沒寫的部分: 藐視法庭罪可不只涵蓋拒絕作證的部分。你不遵守法院的命令也算。你敢在法庭大聲喧嘩,擾亂秩序,美國法官可以直接辦你。我之前寫過一篇蠻有趣的會放留言。這裡就不細講。但藐視國會罪就只能辦Subpoena,也就是傳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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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就事論事回答一下: 我用我的專業知識講一下你沒寫到的地方,免得資料不全誤導到其他版友,這樣有什麼問題嗎? 也不是什麼憑空想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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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我意見不同,未必就是你對、我錯。 - -> 請搞清楚,你是搞錯事實,不是不同意見。舉例:請你就事論事回答一下你寫的這句是引述哪一條聯邦法: “一、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適用所有公民,因此法條放在聯邦法,而且是輕罪,刑責包括六千五百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四個月以下的徒刑。”
.
維基都列出法條了,是你自己把事實抄錯,不是意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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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最怕的不是無知,而是不知道自己無知。請看截圖。 - ->同樣一句話還給你。首先,我做的功課比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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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為我問過兩位台灣的法律人士,包括有台灣牌的律師,他們都跟我說,subpoena動詞翻成傳喚,名詞翻成傳票。所以台灣法律界就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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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既然是翻譯的問題,你不找英漢字典,去找這個國語字典幹什麼? 建議你去看一下劍橋漢英字典: 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E8%8B%B1.../subpo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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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你到底有沒有注意到你的截圖是舊版的國語字典? 貼一下新版的給你,不用謝: 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125979...
.
結論就是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自己把藐視國會罪的wiki找出來然後還能抄錯。只能說你這樣散佈錯誤的訊息真的有失教授身份。
subpoena
DICTIONARY.CAMBRIDGE.ORG
subpoena
subpoena
43
翁達瑞
米國律師廢話多 你連最基本的法律用語都不知道,還好意思批評我的翻譯錯誤。 被我指正後,你還鬼扯字典的版本。 截圖來自憲法法庭,再扯吧!
May be an image of text
Sheng-Feng Huang
翁達瑞 你好像只會 google 但不會做研究?
你是不是用 google 搜尋「傳訊」之後看到這個詞出現,然後就見獵心喜以為這用語得到大法官的背書啊?
你是根本連連結都沒點開來看吧?查證找資料是這樣做的?你不是美國大學教授嗎?你自己研究這樣做的?你指導的研究生這樣做研究你也給過嗎?
來,《釋字 249 號》的內容在這裡:
麻煩閣下搞清楚一件事,大法官解釋裡面,真正由大法官親筆寫出來,代表大法官認知的部分只有解釋文跟理由書。其他像聲請書、案由,都是複製貼上,大法官並沒有擔保相關部分內容的正確性。
《釋字 249 號》本身(解釋文、理由書)並沒有出現「傳訊」一詞,只有用到「傳喚」。
你這裡 google 到的「傳訊」是出現在成為釋憲爭執標的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四號)」的內容裡。
簡單講一句,用了「傳訊」的,是成為釋憲爭議對象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的內容,並不是大法官解釋文。
在《釋字 249 號》裡面:
「傳喚」出現次數 2 次,其中:
解釋文:1 次
理由書:1 次
「傳訊」出現次數 0 次。
在《釋字 249 號》複製貼上引用的「相關資料」裡面:
「傳喚」使用次數 12 次,其中:
聲請書:5 次
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四號裁定:7 次
「傳訊」出現次數:1 次,其中:
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四號裁定:1 次
不要再硬拗了,有夠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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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只是名詞之爭,不要亂入。
2
米國律師廢話多
翁達瑞 時奮教授阿, 一開始就跟你說請就事論事了,然後你還是在那邊玩人身攻擊那套。算了,我對你的邏輯概念一向沒什麼期待。不過我決定原諒你的邏輯,還是正面回應你一下。
1. 你從哪裡推斷出來我連基本法律用語都不知道? 好歹我讀過17c 好嗎? 你覺得我不知道subpoena是什麼意思? 別忘了我是在你之前就寫出美國的藐視國會罪好嗎?
2. 知道你英文程度不好,所以這邊特別跟你解釋一下。要做翻譯,起碼要查好幾本字典。最好能去查專門的字典。所以我是查了好幾個漢英字典的網站,然後才決定用傳喚這個翻譯。
3. 然後我為了double check, 還跑去問台灣的法律人士。業內人士對專有名詞最敏感。不像你,居然找了一個舊版的國語字典。連漢英字典都不敢提。還在說什麼翻譯錯誤。英翻中的東西請問你拿國語字典出來幹麼? 那個國語字典裡有英文?
另外我寫了那麼長一篇留言,直球回應你那四項建議,怎麼不見你拿出一點教授的風範,就事論事回答一下? 當然你如果覺得我寫的沒錯,不需要回那也ok. 不過我是很好奇你的藐視國會罪是從哪來法條就是了
18
翁達瑞
米國律師廢話多 一直咬著我不會讓你紅,更不會讓我掉粉。
這篇被你批得一文不值的文章,卻有多家媒體轉載,而且橫跨藍綠。
誠心勸告你,學習別人的長處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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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翁達瑞 被不學無術、常常照錄ptt網友說的臺灣媒體轉載,是驕傲的事?
5
翁達瑞
王文 就是一個事實而已,也不是每個人的文章都會被轉載。 總比被小屁孩亂批好,不是嗎?
米國律師廢話多
翁達瑞 時奮教授阿,我講了好幾次,請就事論事,結果你還把不相關的事情扯進來,真的有失教授的身份。算了我大人大量原諒你,畢竟你年紀大了,前天的事情昨天就忘了很正常。所以我決定寬宏大量的正面回覆你一下:
1. 我沒一直咬著你好嗎? 是你自己跑來留言筆戰。我今天也沒說掉粉的事情。當然如果你是再說大聯盟的事情,你那次是掉的蠻多粉的,然後那週加上我寫高端的授權成功讓我粉專破萬。另外請你搞清楚,不是每個人都像你這樣流量焦慮好嗎? 我真的想紅的話就不會故意用這個戲謔的粉專名。喔忘了你不懂商標,難怪寫出大聯盟那種文章
2. 現在媒體素質實在不怎樣,錯誤的訊息也放上去當新聞。
3. 誠心勸告你,功課要做,資料要多查。免得輕易被別人踢爆,有失你自稱嚴謹的教授身份。另外我實在找不出除了人身攻擊,模糊焦點以外你還有什麼東西能讓我學的
5
翁達瑞
米國律師廢話多 我在就事論事!你這種發文風格不健康,最後會傷了自己的人格與信譽。
2
Rita Ho
翁達瑞 你知道你在說自己嗎?
4
米國律師廢話多
Rita Ho 戰場轉到最新那篇的留言了XD 我剛回了
翁達瑞
Rita Ho 共勉!你也可能在說自己喔。
Rita Ho
翁達瑞 好說好說,畢竟我不會被打到只能用流量證明自己,這樣跟那些滋事型網紅差不了多少,要比流量OnlyFan一堆帳號都大勝。
翁達瑞
Rita Ho你所謂 「被打到只能用流量證明自己」這句話,有幾處不精確。
1、文字批評不是「打」。批人者人恆批之。我不以為意。
2、既然是文字對陣,我當然可以反批。
3、反批的手法很多,包括流量數字的引用。
4、流量數字引用是反批的手法之一,何錯之有?
5、既然引用流量數字是手法之一,就沒有「只能」的說法。
我不認為你的留言是打我,我也不是反擊。我們只是在溝通意見。我只是提出我的論述反駁你,可沒有引用流量喔!
Reasonable people can agree to disagree. You don’t have to like me to agree with me. You can also disagree with me without disliking me.
Gôo Huī-un
人民不可以拒絕作證喔? 就是法院傳你 你一定要到?
米國律師廢話多
Gôo Huī-un 喔可以拒絕阿. 像不自證己罪,或說律師保密原則等等都行
2
Juozas Lukša
Gôo Huī-un 可以
Jan Paderewski
Gôo Huī-un 基本上為了不想造成不好印象基本上我們非美國公民我們都會盡量前往。
Odelia Wang
我早被翁陳封鎖了,看不到他的發言。
我後來想想覺得這算是好事,因為視覺舒服、心情平靜
10
Juozas Lukša
Odelia Wang +1
但是翁的案例可以做為法學錯誤案例來做基礎教學。
老實說不是本科,沒有經驗其實是不要碰(就算本科也要小心)
2
賴致堯
Odelia Wang他只會封人,小弟也是,所以那個臉書…………
Sheng-Feng Huang
翁達瑞 你好像只會 google 但不會做研究?
你是不是用 google 搜尋「傳訊」之後看到這個詞出現,然後就見獵心喜以為這用語得到大法官的背書啊?
你是根本連連結都沒點開來看吧?查證找資料是這樣做的?你不是美國大學教授嗎?你自己研究這樣做的?你指導的研究生這樣做研究你也給過嗎?
來,《釋字 249 號》的內容在這裡:
麻煩閣下搞清楚一件事,大法官解釋裡面,真正由大法官親筆寫出來,代表大法官認知的部分只有解釋文跟理由書。其他像聲請書、案由,都是複製貼上,大法官並沒有擔保相關部分內容的正確性。
《釋字 249 號》本身(解釋文、理由書)並沒有出現「傳訊」一詞,只有用到「傳喚」。
你這裡 google 到的「傳訊」是出現在成為釋憲爭執標的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四號)」的內容裡。
簡單講一句,用了「傳訊」的,是成為釋憲爭議對象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的內容,並不是大法官解釋文。
在《釋字 249 號》裡面:
「傳喚」出現次數 2 次,其中:
解釋文:1 次
理由書:1 次
「傳訊」出現次數 0 次。
在《釋字 249 號》頁面裡複製貼上引用的「相關文件」裡面:
「傳喚」使用次數 12 次,其中:
聲請書:5 次
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四號裁定:7 次
「傳訊」出現次數:1 次,其中:
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四號裁定:1 次
不要再硬拗了,有夠難看的。
May be an image of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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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就是一個常見的法律用語,有何好糾結?
May be an image of text
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還有
May be an image of text that says 'Google “檢察官傳訊 圖片 新聞 影片 購物 地圖 書籍 航班 About9,580results(0.24seconds) About9,580results( 9.580 results (0.24 seconds) About 財經 檢察官傳訊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或證人時 之被害人或證人時,應主動注意其出 應主動注意其出庭 要時, 得與被告分別時間傳訊, 或行隔別訊問, 訊,或行隔別訊問,或於訊畢令被害 或於訊畢令被害 先行離開偵查庭, 先行離開偵查庭,或指示法警或志工器 或指示法警或志工接送其安全離開檢察機閣, 蔓送其安全離開檢察機關, 保護被害人或證人之安全之適當措施。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mojlaw.moj.gov.tw .gov.tw LawContent LawContent https: 洗務部-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茶件) 法務部-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20151207 About featured snippets'
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你的「傳喚」次數也差不多,值得洋洋自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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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這是「傳訊不到」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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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這是「傳喚不到」的次數,還低於「傳訊不到」的次數。你到底在得意什麼?
May be an image of text that says 'Google喷不到” Google “傳喚不到” 圖片 影片 新聞 購物 x 民事 地圖 書籍 About 28.500 resu About28,500resu_s(0.20seconds ts (0.20 seconds) 航班 財經 若是民事事件, 證人經合法傳喚, 若是民事事件,證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場, 合法傳喚,卻不到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3 卻不到場, 規定,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錄。 以我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緩再次通知仍不到,得用 罰緩。再次通知仍不到 再次通知仍不到 得再 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緩, 並得拘提之。 果 天秤座法律網 https://www.justlaw.com.tw https://www.j ViewLawTxt 讚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場, 輕合法傳與卻不到場,會發生什麽事?-天开座法律網 天秤座法律網 會發生什麽事? W 建律法律事務所 bttne://ianluu ? About featured Aboutfeaturedsnippets snippets Feedb'
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到底是誰在硬拗,到底誰才有夠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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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
Sheng-Feng Huang 「傳訊」一詞被各界廣泛使用,為何不把那些文稿全部抓來批?為何只衝著我一人?不覺得有點病態嗎?
Felix Chen
翁達瑞 用Google搜尋來解釋法律名詞我還是第一次看到ㄏㄏ
吳兆峯 Ken Wu
很久沒看翁達瑞的東西,感覺生活更充實
5
米國律師廢話多
吳兆峯 Ken Wu 大教授忙著用google來筆戰. 真的很辛苦。尤其這篇沒什麼流量還跑來指教 XD
5
吳兆峯 Ken Wu
米國律師廢話多 有時候含金量高不一定會有高流量~ 😄
4
米國律師廢話多
吳兆峯 Ken Wu 喔沒事 我知道臉書常常降流....尤其我寫刑事的時候 XD
3
Jeff Lin
原來是哆嗦大學叫獸🫡
4
Billy Tsai
翁就是一個喜歡幫藍白轉移焦點,故意寫一堆長篇大論,卻留下一堆破綻給對方攻擊
7
Shiau Shih-Shiung
又是雷包翁達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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