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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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这都可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始于建国初期,标志性开端是1950年4月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迎来重大变革,妇女同胞们逐渐摆脱数千年的封建束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妇女能顶半天”成为新中国妇女地位的代名词值此第113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暨中国第100个妇女节之际,我们以档案文献为依据,梳理《婚姻法》的发展改革历程,回望法治中国建设和妇女地位变革的细微缩影,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奋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建国前的婚姻制度古代婚姻制度我国古代婚姻关系最初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下的氏族习俗,经过夏、商两代融合发展,于西周时期确立了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从西周到清末的两千多年里,逐步发展形成了一整套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人格,自由和权益受到严重束缚。

“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当时妇女地位的高度概括四川省档案馆保存的清代巴县地区丈夫家贫嫁妻卖妻以换取钱财文约等档案,也印证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从属地位

▲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陈尚仁家贫嫁妻文约从内容上看,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礼仪、婚姻证明、结婚年龄、离婚制度等婚姻礼仪: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6个程序,故称“六礼”,主要用于贵族士大夫阶层,普通百姓通常可以简化或合并。

“纳采”为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为男方家请媒人询问女方姓氏、出生时间及其生母姓氏,以便避免同姓为婚和占卜双方是否适宜结婚;“纳吉”为卜得吉兆后,男方派人携礼物和定帖到女方家告知婚事可成,并求得女方回帖;“纳征”亦称纳币、纳财,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贵重财物作为订婚的正式聘礼,宣告婚事已定;“请期”为男方家占卜吉日定下婚期,征得女方同意后,双方开始筹备婚礼;“亲迎”为新郎亲自到新娘家迎娶,伴随有隆重的送亲迎亲仪式。

宋朝将“六礼”合并简化为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元朝初期,增加婚礼后第二日新娘拜见公婆、再拜尊长,新郎新娘随男方主人入拜祖宗祠堂,第四日新郎回见女方父母、次见女方尊长等三道程序明清时期基本无变化,只在清末民间简化为订婚、结婚两道程序。

▲ 清朝咸丰元年(1851年)结婚问名时合八字庚帖

▲ 清朝咸丰元年(1851年)纳征时嫁女收受彩礼单

▲ 清朝咸丰元年(1851年)请期时测算婚期、宜忌的喜课婚姻证明:古时证明婚姻关系的文约称为婚书,是配合“六礼”的遵循而出现的贵族、士大夫阶层的婚书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民间婚书大概从唐朝时开始兴起,此后宋、元、明、清基本沿用。

婚书早期套语虚词较多,后逐渐简化,从注重形式向注重实质转变的趋势十分明显清末新政时期,川滇边务大臣衙门出于改变婚姻陋习、增加新政经费等考虑,下令废止民间婚书,川边民众开始购买统一印制的官制婚书

▲ 清朝道光八年(1828年)的婚书

▲ 清末川滇边务大臣衙门印制的官制婚书结婚年龄:在以农耕为主的封建社会,为了增加人口和国库收入,多数时间提倡早婚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男性结婚的法定年龄普遍在15岁及以上,最大为20岁女性结婚的法定年龄普遍在13岁及以上,且部分时期到龄不结婚会受到惩罚,如西汉初年,汉惠帝规定女子满15岁后不嫁,到30岁止,每增加3岁加收一倍人头税;晋朝晋武帝曾规定女子法定婚龄上限为17岁,超龄未嫁者由地方官员负责嫁配;北齐律法规定女子14岁以上、20岁以下未婚者,需要集中接受教育,如果父母隐瞒会被处以死刑。

离婚制度:在男权社会为主导的封建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权力主要属于男方,女方主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剥夺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权完全控制在父系家长手中,女子如果不孝顺父母、未生育男孩、乱伦、不许丈夫纳妾、在家庭中搬弄是非、拥有私财等,丈夫可以出妻;但如果妻子离婚后无家可归、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或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丈夫不能出妻,意为“七出三不去”。

唐朝时期,逐步发展为出妻、和离、义绝三种,女性开始享有一些权力“出妻”基本沿用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和离”即是双方协议离婚;“义绝”主要是夫妻之间发生了律法规定的事由,经官府判决强制离婚著名宋代女词人李清照的第二段婚姻就是以义绝方式离婚的。

▲ 清朝道光十二年(1832年)的休书民国婚姻制度这一时期,国民政府虽然参照外国立法进行了一些改革,但由于数千年宗法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加之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没有根本变化,包括四川在内的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沿袭晚清婚姻制度,妇女地位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和提高。

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民律亲属编》,随后于1926年又制定《民律草案亲属编》,明确规定订婚、结婚、离婚都须取得父母允许,即男女双方均无实际婚姻自由,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 民国时期,成都的新郎新娘与中外来宾合影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民法典》,其中亲属编明确夫妻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且离婚条件适用于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思想原则,但仍然具有许多封建性质条款。

如男女结婚仍由父母包办,主婚权不属于子女;结婚后,妻需要冠夫姓,共同财产由夫保管,女性在婚姻中依然属于从属地位又比如,法律虽然禁止重婚,但又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这无异公开承认和允许纳妾。

由此,民国时期有钱有势的官僚军阀、富商地主、帮会头目、地痞恶棍等重婚纳妾或霸占他人妻女为妾者,在城镇农村中并不鲜见如四川军阀杨森拥有12个妻妾;原简阳县县长李青廷,40多岁时娶一妻四妾;崇宁县唐昌镇大财主赵麟祥,80多岁时用金钱购买三个年轻女子作妾,最小的年仅16岁。

▲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订婚证书

▲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结婚证书

▲ 20世纪40年代成都穿西装打领带的新郎和穿旗袍的新娘与来宾合影(新郎新娘两侧是介绍人和主婚人)革命根据地婚姻制度自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开始,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提出了关于妇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1927年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领导革命队伍在全国各地建立根据地,并先后成立乡、区、县、边区等各级苏维埃政权,分别制定了若干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政纲、决议或法律法规,尝试打破一切桎梏妇女的封建礼教,废除包办和买卖等强迫婚姻和娼妓、蓄婢、童养媳等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也明确了离婚条件、程序和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办法,保障了根据地广大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她们的社会地位。

1931年12月,刚成立不久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借鉴各根据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废除一切封建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允许男女自由登记离婚,也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办法。

这个条例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中国化,以解决中国婚姻制度问题的最初法律文献,奠定了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原则基础,是中国婚姻制度大革命的开始,也是中国妇女同胞真正获得解放的开始。

▲ 1931年12月,《红色中华》刊登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修正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确立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规定结婚和离婚的要件和程序,明确离婚后对妇女和子女的特殊保护。

随后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根据地等又相继颁布了婚姻条例或婚姻暂行条例,基本都秉持了中共苏区时期婚姻法规追求婚姻自由平等的基本精神小说家赵树理1943年创作的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正是根据地青年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写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诞生与发展起草与颁布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组织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建立全新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妇委”)的同志们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他还叮嘱到,这项工作必须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 位于河北省平山县东柏坡村的中央妇委旧址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随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代理书记邓颖超主持,成员主要有中央妇委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罗琼等,具体执笔是上海复旦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王汝琪。

1948年冬,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婚姻法》草稿此后又逐字逐句审阅学习各根据地婚姻条例,并积极借鉴苏联、朝鲜等国家婚姻制度,对草稿进行了41次反复修改,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至40次,少则修改10至20次,确保不放过每一个细节。

1950年1月21日,中央妇委将《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审阅起草小组负责人邓颖超同时附呈了一封亲笔信,对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做了说明随后,中央法制委员会就草案内容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并举行座谈会进行了多次修改,于1月28日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呈报党中央,并对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做了说明,特别是将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之后,中央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及政务委员召开了两次联席座谈会,对草案做了最后修改

▲ 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比1954年颁布的《宪法》还早4年。

法律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落实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宣传与贯彻为了确保《婚姻法》有效实施,更好更彻底实现婚姻自由,中共中央在《婚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专门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采取适当办法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正确执行。

▲ 1951年,即《婚姻法》颁布实施的第二年,一对年青人领取的结婚证书

▲ 《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遇到了巨大阻力1951年9月,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

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自杀

▲ 1952年10月25日,绵阳区专员公署《关于婚姻法训练班及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简报》封面1953年2月,鉴于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和抗美援朝战争即将结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被提上了日程政务院专门印发《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明确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

▲ 1953年3月22日,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宣传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图为两名青年在观看宣传小册子1953年3月,全国各地的工厂、机关、学校、街道和广大农村都掀起了宣传《婚姻法》的热潮,超过1.4亿成年人受到教育,使广大青年男女对《婚姻法》内容有了比较全面正确的了解,结婚登记也逐渐被群众所接受。

在四川,训练55万余名干部作为运动骨干,在7510个乡开展运动,占应开展运动地区的92.6 %,处理群众提出的婚姻纠纷案件54320件,其中由法院审理判决1457件,严惩了一批违犯《婚姻法》、虐待妇女的罪犯。

运动月后,我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仅各级法院1953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就达117万件,标志着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正式崩溃,也标志着我国妇女真正实现了婚姻自由

▲ 1953年,铁路局职工向旅客宣传《婚姻法》

▲ 1953年3月15日,四川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四川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许梦侠在3月14日向全省干部所作的宣传婚姻法广播稿》首页

▲ 1953年3月26日,四川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要点》

▲ 1953年4月18日,绵阳区专员公署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总结封面

▲ 1953年4月27日,四川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和宣传婚姻法的运动总结报告》封面

▲ 195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贯彻婚姻法运动胜利转入经常工作的通知

▲ 1953年,西南区关于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指示、通知、简报案卷封面

▲ 四川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工作汇报及每日简况汇报及参考资料与交流经验的函件案卷封面

▲ 内务部、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命令、通知及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大竹专署的总结报告案卷封面

▲ 温江、乐山、宜宾、遂宁、绵阳专区各县1952、1953年婚姻执行情况及登记工作的总结报告案卷封面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婚姻法》执行情况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实现了自主婚姻。

▲ 1962年的结婚证书

▲1972年的结婚证书

▲ 20世纪70年代结婚时的“三大件”修改与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同时废止新修改的《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新规定。

▲ 1982年的结婚证书

▲ 20世纪80年代结婚时的“三大件”

▲ 1995年的结婚证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条款,增加了重婚和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

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与婚姻制度变革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成为党的施政纲领。

▲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2015年9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全国女性就业人数占总数的45%;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表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我国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中女性干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名提升至2017年的190.6万名,占干部总数的26.5%,妇女参政议政权得到切实保障。

▲ 《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除继续坚持原《婚姻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还更加突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增了离婚冷静期,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删除了“计划生育”、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处处彰显着党和国家对妇女权益的重视,彰显着“家”在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 2021年3月7日,在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向参加全国“两会”的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女同胞、海外女侨胞,致以节日的祝贺和美好的祝福,指出:“我国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以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情和努力,起到了‘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婚姻法》是党和国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从诞生到废止的70年岁月里,《婚姻法》保障妇女同胞实现了婚姻自由,走上了工作岗位,彰显了自身价值,获得了经济独立,提升了社会地位,也见证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翻天覆地的变化和人民群众婚姻家庭观的巨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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