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國會程序透不透明,法案審查有相當的專業性,在立法過程,除了特別追蹤立法進度及內容的少數人以外,如果只看跑馬燈或懶人包式的新聞,大部分人很難掌握重點何在。
以前兩週立法院密集審查打詐專法為例,行政院版將「科技偵查」併入所謂的「打詐新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參閱2024-05-09行政院新聞稿:
陳揆拍板通過「打詐新四法」 為國家打詐法制建立新里程碑 有效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這四部草案各有不同範疇,其實很難打包成一個共同主題,以下僅先提科偵法部分。我只說兩個重點:
相較於先前法務部2020年9月公告並預告的1.0版草案,及2023年7月法務部奉核報送行政院的2.0版草案,行政院審查近一年後,最後拍板定案送立法院審議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少了以下A、B兩個關鍵的立法授權:
A、科技偵查的一般授權條款 ╳
B、設備端(來源端)通訊監察的立法授權(小木馬)╳
至於C、線上搜索(大木馬)╳,不管是1.0版、2.0版或行政院定案版,本來就都沒有相關授權,暫且不論。
採法官保留的B設備端通訊監察,據悉是行政院開N次會審查到最後一刻,才臨時抽掉的,原因不明。所以最後送立法院版本也無小木馬授權。對我國立法過程不透明感到不安的,可以好好研究一下髮夾彎背後的緣由;我目前沒有在已公開的政府資訊或文件中,看到為何臨時抽掉的任何理由或說明,遑論關於有無設備端通訊監察對打詐成效的影響評估報告。手上有公開資訊的請指教。
簡單說,不只詐騙集團,還包含國安共諜,所有的犯罪行為人,以後都可以繼續放心使用通訊APP聯繫。這點容後再敘。
另一個爭議點是立法體例。行政院定案版是制訂特別法,但藍、綠、白三黨委員提案(吳宗憲、鍾佳濱、黃國昌)皆是訂立在刑訴法。關於這個體例,在前一次科技偵查研討會時,與會學者一面倒表態反對特別法版,支持刑訴法版(在搜索、扣押後另立一章,第十一章之一 科技偵查),我的發言紀錄摘要於後面,僅補充說明一點:
行政院定案版拿掉A、B的科偵特別法(又稱閹割版,參留言),其實主要僅剩GPS定位追蹤及M化車兩種授權而已,寒酸到更不足以成為一部特別法。定案版拼拼湊湊,加上廢話的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勉強湊到11條,立法體例真有必要另一部專法嗎?所為何來?
3、附錄:發言紀錄摘要/檢察新論第33期/科技偵查之立法展望研討會
『我要先糾正一下報告人說的,我哪有說要讓你們開直銷大會,我明明說要批鬥大會,檢討一下立法政策,因為我從頭到尾都反對科技偵查特別法,為什麼?因為它應該訂在刑事訴訟法,就如同通訊監察,我本來就主張應該訂在刑事訴訟法。台灣特別法肥大症已經夠嚴重了,增訂科技偵查特別法只會加重肥大症,訂立這種特別法,所有在校的老師,馬上面臨第一個問題,科技偵查在不在教學範圍?下來,這在不在考試範圍?國家考試要不要考?國家考試排除所有的科技偵查,那還叫刑訴嗎?那還叫國家考試嗎?下來就一定會衍生這些問題,所以它本來就應該訂在刑事訴訟法,才能正本清源!重申一下,我從頭到尾反對訂定特別法。我只能說,有授權基礎,總比沒有授權基礎好,我們台灣要面對的科技偵查的問題非常簡單,不管立法有沒有授權,需要用的科技手段執法人員還是會用!』
PS 圖文不符。
圖為Panglao Island / BBC Dive Spot / Airplane Wreck ─ 最大深度30.5公尺,潛水時間51分鐘,一般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