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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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告李思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 被告李思諺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竹北分局偵查隊辦公室,使用電腦登入智慧分析決策系統,填載不實查詢事由,查得如附表所示之個人資料;惟辯稱:伊於110年2月3日,因見到臉書上「李政倫」貼文疑似影射其之前與告訴人李𠎐婷發生糾紛,故想查詢「李政倫」與告訴人是否是夫妻關係,且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 | 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2至3頁 、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卷第24至25頁 |
2 | 告訴人李𠎐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 1、告訴人之前係被告女朋友,前於109年12月7日在苗栗縣頭份市發生衝突,互相提出刑事訴訟,告訴人懷疑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蒐集其個人資料因而知悉其行蹤,導致日後接送小孩不時更換地點,出門時害怕遭受攻擊。 2、告訴人與被告間109年12月7日發生之衝突已和解,但就本案並無和解。 | 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4至5頁、 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卷第122頁 |
3 | (1)竹北分局內部稽核所得之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 (2)被告李思諺所使用智慧分析決策系統帳號之查詢查詢結果畫面 | 被告李思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登入智慧分析決策系統,填載不實查詢事由,查得如附表所示之個人資料之事實。 | (1)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6至7頁 (2)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 |
4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6號起訴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書、111年度附民字第55號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 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7日在苗栗縣頭份市發生衝突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226號對被告提起公訴後,繫屬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號案件,雙方嗣於111年6月23日達成調解,惟調解內容並無包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 109年度他字第682號卷第22至24頁、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卷第111-114頁 |
編號 | 輸入時間 | 用途 | 查詢欄位 | 蒐集之個人資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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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4分 | 偵辦刑事案件 | 人員基本資料 | 李蒨婷之姓名、性別、護照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現住地、電話、配偶 |
2 |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6分 | 偵辦刑事案件 | ||
3 |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7分 | 偵辦刑事案件 | 親友網脈 | 李蒨婷之親友姓名包含李蒨婷之父、母、子、兄、弟、夫、兄嫂、公公、婆婆 |
4 | 110年2月3日晚間10時28分 | 偵辦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