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whispers
3.不確定旅人的“這”是指反歧視法還是裡面的細項><,如果是反歧視法本身那當然是沒有的因為它還沒實行嘛
如果是歧視行為本身有很多不同類別的判例,這邊就不一一舉例了,去查歧視相關判決大概都會有
4.這我不能肯定,畢竟我不是立法者也不是法學權威,只是一個法律學習者,但就我自己看到的內容而言,立法者看起來也是有意在避免逆向歧視的行為發生(?)
其中會看到這個法案與其說是要跟部分人“特權”更像是要讓所有人都能享有一樣的權益,所以我個人會認為應該不會(吧)
但他也有提到關於為保證特定族群權益所實行之合理的差別待遇也是必須的,這一部分就要看大家怎麼認定這是否構成逆向歧視了這樣
希望這些回答能幫到你~
如果是歧視行為本身有很多不同類別的判例,這邊就不一一舉例了,去查歧視相關判決大概都會有
4.這我不能肯定,畢竟我不是立法者也不是法學權威,只是一個法律學習者,但就我自己看到的內容而言,立法者看起來也是有意在避免逆向歧視的行為發生(?)
其中會看到這個法案與其說是要跟部分人“特權”更像是要讓所有人都能享有一樣的權益,所以我個人會認為應該不會(吧)
但他也有提到關於為保證特定族群權益所實行之合理的差別待遇也是必須的,這一部分就要看大家怎麼認定這是否構成逆向歧視了這樣
希望這些回答能幫到你~
比如,如果女性美甲師拒絕男性客戶,是否是客觀上造成差別待遇?如果寫限女性,實際上同樣拒絕自認是女性的生理男性客戶呢?如果還不確定算不算,要累積判例,那誰來當判例?意思是一定要等到有人被搞才要正視問題?
大家都知道本來就不能亂說話,但是這法一出來就是讓訟棍有更多發揮餘地
何況台灣本來就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噗主提到的公司只錄取單一性別已經有法條能處理了,這個反歧視法的立法動機不純
大家都知道本來就不能亂說話,但是這法一出來就是讓訟棍有更多發揮餘地
何況台灣本來就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噗主提到的公司只錄取單一性別已經有法條能處理了,這個反歧視法的立法動機不純
性別包含「性別認同」,男人宣稱自己是女人就必須被當成女人有權進入女性空間?
「女性擁有安全與隱私的權利/男性侵犯女性的權力」一定會衝突,根據先前判例(東方美、成大女宿)最終都是男性有侵犯女性的權力,反歧視法只是要讓這些男性更容易「合法侵犯」女性。
「客觀差別對待」真的能客觀?否定客觀科學事實(真實性別)相信主觀說詞(男人聲稱自己是女人),就已經註定「反歧視法」會變成「乖乖閉嘴被侵犯法」了
「女性擁有安全與隱私的權利/男性侵犯女性的權力」一定會衝突,根據先前判例(東方美、成大女宿)最終都是男性有侵犯女性的權力,反歧視法只是要讓這些男性更容易「合法侵犯」女性。
「客觀差別對待」真的能客觀?否定客觀科學事實(真實性別)相信主觀說詞(男人聲稱自己是女人),就已經註定「反歧視法」會變成「乖乖閉嘴被侵犯法」了
你必須先擁有某種該法規定的特徵,才能(不負舉證責任地)主張自己受歧視,那麼看似好像因為每個人都各自可以沾到一點邊,所以「沒有特權」。問題是,不知道怎麼判斷的特徵,被告要如何反證呢?去證明一個人「不是」同性戀(請注意,在目前的主流性別圈論述,同性戀是一種自我認同而非對生理上的性慾投射),「不是」跨性別,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我會說,該草案本身看似公平包含保障所有特徵,但必然會造成間接歧視。它透過對訴訟知能的落差、熱衷訴訟的法人團體的近用權落差,讓少數高知識、特定社群、與NGO團體互動多的族群比其他人更能提起訴訟(是不是惡意滋擾姑且不論)。
我會說,該草案本身看似公平包含保障所有特徵,但必然會造成間接歧視。它透過對訴訟知能的落差、熱衷訴訟的法人團體的近用權落差,讓少數高知識、特定社群、與NGO團體互動多的族群比其他人更能提起訴訟(是不是惡意滋擾姑且不論)。
公聽會上,支持方團體無不言必稱社會性別也受保障,但這個用法自始就是扭曲原意的。
社會性別在女性主義理論上本來指的是「對於普通生理性別施加的規範,要求他們依據自身性別扮演特定的形象、人格特質等」,從來就不是可以自行選擇,而是由所處的社會決定。
社會性別不是一種身分而是一套規範,你沒有辦法歧視一套規範,反而是社會性別之中本身就包含許多對生理性別的區別對待,部分可能會被現代視為歧視。
社會性別在女性主義理論上本來指的是「對於普通生理性別施加的規範,要求他們依據自身性別扮演特定的形象、人格特質等」,從來就不是可以自行選擇,而是由所處的社會決定。
社會性別不是一種身分而是一套規範,你沒有辦法歧視一套規範,反而是社會性別之中本身就包含許多對生理性別的區別對待,部分可能會被現代視為歧視。
而,作為一部統整、綜合性的反歧視法規,它沒有辦法對歧視做出自己的定義,反而都須回歸其餘散見現存各該反歧視相關法規範各自的定義去處理,這在立法技術上就是疊床架屋。
如果國家認為在不同的領域歧視可以有不同的定義,就應該修改各該法規。
如果認為歧視存在一確定不可動搖的定義,就應該在本草案明確傳達。
如果國家認為在不同的領域歧視可以有不同的定義,就應該修改各該法規。
如果認為歧視存在一確定不可動搖的定義,就應該在本草案明確傳達。
噗主的筆記將反歧視法的限制與誹謗、公然侮辱等混為一談。
對,法律價值上沒有認為「什麼話都可以講」,所以存在限制言論的法規,小至辱罵他人、批評無關公益的個人行為,大至傳播不實資訊影響傳染病防治與選舉公平性。
但反歧視法草案要管的不僅是言論,還有行動與商業上的選擇自由。今天如果有人對特定人物貶低其出身族群,可能屬於社會高度共識可以禁止的,法律上也可能被納入低價值言論的範疇。但學術、政治上,基於科學事實、身分政治的發言,同樣可以進入此法函攝範圍,這是在已施行國家可以明確看到的前例。
再者,對民間交易與聘僱上,此法相當於令無論營業規模大小的業主都有必要隨時準備一套存證、說詞,以應對來自自己拒絕過的顧客或求職者,才能夠避免被告,畢竟舉證責任倒置。
因此此法一開,其效應相當於民事版本的公然侮辱罪且猶有過之。
對,法律價值上沒有認為「什麼話都可以講」,所以存在限制言論的法規,小至辱罵他人、批評無關公益的個人行為,大至傳播不實資訊影響傳染病防治與選舉公平性。
但反歧視法草案要管的不僅是言論,還有行動與商業上的選擇自由。今天如果有人對特定人物貶低其出身族群,可能屬於社會高度共識可以禁止的,法律上也可能被納入低價值言論的範疇。但學術、政治上,基於科學事實、身分政治的發言,同樣可以進入此法函攝範圍,這是在已施行國家可以明確看到的前例。
再者,對民間交易與聘僱上,此法相當於令無論營業規模大小的業主都有必要隨時準備一套存證、說詞,以應對來自自己拒絕過的顧客或求職者,才能夠避免被告,畢竟舉證責任倒置。
因此此法一開,其效應相當於民事版本的公然侮辱罪且猶有過之。
moon6783: 這點以目前草案來說不用擔心,因為納管範圍是教育、聘用、大眾服務三個領域。以這個問題,你可能要擔心的是參與婚友社聯誼活動時無法躲掉自稱女或自稱男。因為業者必須「公平」對待心理性別認同。
幾件事情
1.被告舉證跟無罪推定沒關係,純粹是舉證責任倒置使「原告有利」
2.用了「加害人」代表你「已經宣判被告有罪」
3.反歧視法與國會擴權法有一個大不同,即是反歧視法「被告大多是一般普民」,與原告之間不一定存在社會階級上的相對優勢,進行舉證責任倒置容易造成濫訴,試想「你要如何證明自己沒有打噴嚏」?你知道「我就是沒有打噴嚏啊」不算證明喔,你要錄影,錄音甚至多角度3D模擬自己沒有打噴嚏耶
1.被告舉證跟無罪推定沒關係,純粹是舉證責任倒置使「原告有利」
2.用了「加害人」代表你「已經宣判被告有罪」
3.反歧視法與國會擴權法有一個大不同,即是反歧視法「被告大多是一般普民」,與原告之間不一定存在社會階級上的相對優勢,進行舉證責任倒置容易造成濫訴,試想「你要如何證明自己沒有打噴嚏」?你知道「我就是沒有打噴嚏啊」不算證明喔,你要錄影,錄音甚至多角度3D模擬自己沒有打噴嚏耶
而且,請定義「亂說話」,請問,我現在問你「哪個學校畢業的,哪個老師教的,你是政大的嗎?」,算不算亂說話?假設現在你因為覺得不舒服,因為政大有「政大實小」事件,又或因為政大是黨國體系,而認為我「歧視外省人與性侵犯」,我要如何證明自己「沒有歧視」,只是單純問你「是不是政大的」?
這位「法律學者」,請現在假設你是一個律師,舉證來證明我「沒有歧視」試試看
這位「法律學者」,請現在假設你是一個律師,舉證來證明我「沒有歧視」試試看
來啊,法律學者,我也只是大二喔,試試看證明我沒有歧視吧,情境題給你了。還是你喜歡別的情境,比如今天「請舉證你老師說你應該多運動避免生病並沒有歧視你是個胖子」,請舉證「這位小七店員說“這位小姐這是你的拿鐵”沒有歧視你長得太陰柔」,請舉證「這位計程車司機說“女孩子晚上出門還是要小心點,叫計程車比較安全”」沒有歧視你是女性 ,請舉證「早餐店的阿姨偏偏沒喊你帥哥沒有歧視你長得醜」
噗主你知道嗎?你甚至連舉證你中餐沒有吃滷肉飯都做不到,你要不要試著舉證看看?你以為為什麼人家要切肚子自證沒吃兩碗涼粉啊!學者?你連舉證責任倒置影響有多大都不知道,你哪間學校的?!哪個老師教的!拜託你告訴我好嗎?
這法要推至少被告舉證這個要改掉,因為這真的會害死很多人,而且他賠可不是只有幾千而已
教育、聘用、大眾服務。
雖然有人說不用擔心拒絕屌跨被告。
但你光用教育的範圍來看,只要看目前教育部強迫各級學校要對跨性別友善(實質尊榮對待),就知道如果你在學校的範圍內被屌跨性騷擾,學校是不會救你的,要確定你能在學校拒絕某個屌拉的追求不是出於歧視,不然學校性平搞不好是檢討你怎麼充滿歧視,先強制上性平友善再教育課程
大眾服務的話就更廣大了,從實體的拉子酒吧、女性限定服務,到大眾泳池更衣室、內衣店、湯屋、女同交友軟體,差不多就是一種全面入侵了吧。
在這些範圍內遇到屌跨騷擾或屌跨凝視的女人,大概都無法獲得正確的協助,「你怎麼能歧視有個禿頭噁男勃起站在那邊,他法律上是女人啊!」
光是應付這些事情我覺得就已經足夠讓女人身心俱疲了,完全不是不用擔心的程度
雖然有人說不用擔心拒絕屌跨被告。
但你光用教育的範圍來看,只要看目前教育部強迫各級學校要對跨性別友善(實質尊榮對待),就知道如果你在學校的範圍內被屌跨性騷擾,學校是不會救你的,要確定你能在學校拒絕某個屌拉的追求不是出於歧視,不然學校性平搞不好是檢討你怎麼充滿歧視,先強制上性平友善再教育課程
大眾服務的話就更廣大了,從實體的拉子酒吧、女性限定服務,到大眾泳池更衣室、內衣店、湯屋、女同交友軟體,差不多就是一種全面入侵了吧。
在這些範圍內遇到屌跨騷擾或屌跨凝視的女人,大概都無法獲得正確的協助,「你怎麼能歧視有個禿頭噁男勃起站在那邊,他法律上是女人啊!」
光是應付這些事情我覺得就已經足夠讓女人身心俱疲了,完全不是不用擔心的程度
lizard5340: 不行,例如你不能拿「我中午在四海遊龍吃煎餃而且有攝影機證明來證明你沒吃滷肉飯」,因為你可能在巷口吃了滷肉飯才去四海遊龍。
同時你也得到一個重點,光是「證明我沒有做某件事情」就很不容易,那要如何證明「我沒有這個意思」?說難聽點,這不就是戒嚴時期警總可以隨意羅織罪名把人槍斃一樣嗎?
同時你也得到一個重點,光是「證明我沒有做某件事情」就很不容易,那要如何證明「我沒有這個意思」?說難聽點,這不就是戒嚴時期警總可以隨意羅織罪名把人槍斃一樣嗎?
waffle2581: 看多國外女性在學校範圍內被各種噁男入侵的事情,我甚至覺得追求是比較單純的小事了,畢竟有太多只是存在就是騷擾跟實質性別不平等的狀態。
像是那個自認女人的男性游泳選手,勃起的狀態看女隊友換泳衣跟靠男女體能差異奪走這些女孩應有的獎牌,對體保生來說根本身心+人生都被毀了
先看看屌跨在教育範圍內(體育競賽在我國是教育部管)能怎麼噁心到正常女人
莉亞·湯瑪斯的前隊友現身說法:男性加入女子體育不公平 | No Self ID Taiwan 反對自我宣...
新聞:「我們在自己的更衣室裡很不舒服。」女子組抗議男跨女在女更衣室更衣 - feiouex的創作 - 巴...
再看看幫這些人美化的進步媒體多噁
游泳》「男跨女」變性泳將被怒灌不公平 她打破沉默:我是女人請尊重 - 自由體育
像是那個自認女人的男性游泳選手,勃起的狀態看女隊友換泳衣跟靠男女體能差異奪走這些女孩應有的獎牌,對體保生來說根本身心+人生都被毀了
先看看屌跨在教育範圍內(體育競賽在我國是教育部管)能怎麼噁心到正常女人
再看看幫這些人美化的進步媒體多噁
重點是噗主沒有說出什麼樣的言語構成歧視。
我這邊直接舉例,讓大家理解這個法的荒謬之處。
「女人沒有陰莖」「吃藥的男人還是男人」「男人切雞雞也不是女人」
這些生物事實就是歧視了,當你不能主張一個事實的時候你要怎麼去抗辯?
我這邊直接舉例,讓大家理解這個法的荒謬之處。
「女人沒有陰莖」「吃藥的男人還是男人」「男人切雞雞也不是女人」
這些生物事實就是歧視了,當你不能主張一個事實的時候你要怎麼去抗辯?
平心而論,要「填補損害」所以需要民事訴訟,或因為證據偏在(可以理解為證據原本就只有被告一方容易取得),而需要倒置舉證責任,這些設計都不是完全無用無理。
但問題就在反歧視法草案根本沒有要區分無損害或不存在證據偏在的狀況,而是一竿子打翻,反正說你歧視就自己想辦法證明沒有歧視,拿不出反證就等著賠錢,即使實際上沒有可量化的損害發生,還是可以求償,更可以依控訴的人數累積金額。如果認定屬故意歧視,還可以罰三倍賠償。
於是表面上看來因為不是刑事規範,似乎國家對人民的侵害就不存在?但實際只是大開濫訴之門,苦了基層法官、被盯上的商家、學校、教職員,連帶學生、顧客也可能因為商家和校方的配合,間接因此失去原有安心生活、正常發表意見的權利。
但問題就在反歧視法草案根本沒有要區分無損害或不存在證據偏在的狀況,而是一竿子打翻,反正說你歧視就自己想辦法證明沒有歧視,拿不出反證就等著賠錢,即使實際上沒有可量化的損害發生,還是可以求償,更可以依控訴的人數累積金額。如果認定屬故意歧視,還可以罰三倍賠償。
於是表面上看來因為不是刑事規範,似乎國家對人民的侵害就不存在?但實際只是大開濫訴之門,苦了基層法官、被盯上的商家、學校、教職員,連帶學生、顧客也可能因為商家和校方的配合,間接因此失去原有安心生活、正常發表意見的權利。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
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
宗教信仰就下列事項為歧視。但基於
“職務需求或特性所必要之差別待遇”,
不在此限: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
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
雇主不得基於前項所定特徵,對 求職者或受僱者為騷擾。
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
宗教信仰就下列事項為歧視。但基於
“職務需求或特性所必要之差別待遇”,
不在此限: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
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
雇主不得基於前項所定特徵,對 求職者或受僱者為騷擾。
公司跟個人是有差的,公司對上平常人是公司更有優勢,而且他們應法規本來就要準備各種資料或資訊供機關查了,但你個人對個人就是舉證困難。
另外依現在的彩虹命貴標準,連東方美這種有正當理由的都會敗訴,根本早就沒什麼公平公正可言了,基本上碰上他們這群高機率都要賠,公司戶是如此,個人恐怕更是
另外依現在的彩虹命貴標準,連東方美這種有正當理由的都會敗訴,根本早就沒什麼公平公正可言了,基本上碰上他們這群高機率都要賠,公司戶是如此,個人恐怕更是
來朝聖鬆餅,太強了鬆餅,法律人還是有不是左左意識至上的,一點()也是點
來增加有點混亂邪惡,大家知道教育部發文教導過微歧視嗎?知道什麼意思嗎?
就是本人沒有歧視的意思但是別人覺得被歧視類似刻板印象但上達歧視地步,左左自創新語加一
所以大家舉證完自己沒有歧視意思後,可能還要舉證自己沒有歧視意思也不構成微歧視喔,不然還是歧視
來增加有點混亂邪惡,大家知道教育部發文教導過微歧視嗎?知道什麼意思嗎?
就是本人沒有歧視的意思但是別人覺得被歧視
所以大家舉證完自己沒有歧視意思後,可能還要舉證自己沒有歧視意思也不構成微歧視喔,不然還是歧視
毫無疑問的坐實這條就是讓訟棍隨意興訟的惡法呢,你看看,我駡徐噁芯不會被告,但是普普通通討論就有人叉起腰支起手「我要告你!」,顯然這比國會擴權還要恐怖,根本是處處皆東廠的言論自由限制法案。
反歧視法應用到實務上就會變成:被告勝訴未必沒有歧視行為,而是事前準備了充分的法律應對;敗訴的大多數沒有歧視,是被訟棍盯上,在半年以上後被任意指稱自己有歧視行為卻無從舉證當時的實際情況。
反歧視法的應用實務上對服務業非常傷吧
比方說僱用到的員工可能因為成長背景、年齡之類的因素,很常講一些帶有刻板印象的玩笑話之類的
原告就說「我之前在某某餐廳啊,那個服務生對我說什麼什麼讓我很不舒服」
到時候就算不是被告,餐廳老闆大概也是要被列為證人傳喚。
那如果開除這樣的員工,或是面試時不錄取,可能就換這個員工/準員工告老闆歧視了
比方說僱用到的員工可能因為成長背景、年齡之類的因素,很常講一些帶有刻板印象的玩笑話之類的
原告就說「我之前在某某餐廳啊,那個服務生對我說什麼什麼讓我很不舒服」
到時候就算不是被告,餐廳老闆大概也是要被列為證人傳喚。
那如果開除這樣的員工,或是面試時不錄取,可能就換這個員工/準員工告老闆歧視了
畢竟服務業就是要常跟人打交道的工作
這個搞下去,要嘛以後只剩下死板的AI機器人只有固定標準回答以免講錯話,不然就是乾脆大家都收一收
奧客:為什麼只有冷冰冰的AI機器人接待我而沒有真人服務員,你們這是歧視
這個搞下去,要嘛以後只剩下死板的AI機器人只有固定標準回答以免講錯話,不然就是乾脆大家都收一收
fairy6412: 我是覺得類比錯誤不叫反串
跟騷和性騷的舉證都在原告身上,的確是「你不要做就不會被告」,因為沒證據啊,甚至今天才有新聞是性侵犯因為罪證不足而無罪不起訴
但是反歧視法並不是這樣套用的
跟騷和性騷的舉證都在原告身上,的確是「你不要做就不會被告」,因為沒證據啊,甚至今天才有新聞是性侵犯因為罪證不足而無罪不起訴
但是反歧視法並不是這樣套用的
真的學過法的人都知道舉證責任倒置不能隨便亂訂的
通常會用到這個東西一定是兩造當事人彼此的資源在舉證上有極大的落差
最常見的實際案例就是食安
因為基於營業秘密食品生廠商以外的人不清楚食品實際的的材料比例及配方
因此導致消費者毫無舉證證明食品有問題的能力
那反歧視法呢?並沒有這種問題存在阿,那你搞舉證責任倒置到底?
通常會用到這個東西一定是兩造當事人彼此的資源在舉證上有極大的落差
最常見的實際案例就是食安
因為基於營業秘密食品生廠商以外的人不清楚食品實際的的材料比例及配方
因此導致消費者毫無舉證證明食品有問題的能力
那反歧視法呢?並沒有這種問題存在阿,那你搞舉證責任倒置到底?
uranus5413: uranus5413: 法院同樂會wwww
是一種同樂會,只是地點在法院
我們這噗應該很多人會在同一區,大家要開始研究更進步的魔法了嗎?魔法互轟對決,必要時法官也可以轟看誰先過勞送醫
還有錢拿誰要去工作繳納稅錢
是一種同樂會,只是地點在法院
我們這噗應該很多人會在同一區,大家要開始研究更進步的魔法了嗎?魔法互轟對決,必要時法官也可以轟看誰先過勞送醫
還有錢拿誰要去工作繳納稅錢
依照認同都不同依照現實覺得別人唬曉來看
應用題:
就算有個乞丐說他是各位爸爸還是各位說自己是王永慶的孫子也不能隨便說別人唬爛
不能不尊重認同耶,比較要說到現實的話會回到源頭,這樣又不「進步」
應用題:
就算有個乞丐說他是各位爸爸還是各位說自己是王永慶的孫子也不能隨便說別人唬爛
不能不尊重認同耶,比較要說到現實的話會回到源頭,這樣又不「進步」
durian6612: 我格局都想好了,櫃台擺中間,前面劃出一塊中壢(?)區,顧客可以隨意流動但不能停留在中壢,因為中壢要給人隔岸叫囂用的,只有雲端仙子聖母道長可以拉椅子坐中間讓人扔飲料。
snack3331: 一樣是企業,一般民眾對企業是否侵害食安無舉證能力,但對企業用人有歧視與否有舉證能力。兩邊都是企業對民眾,差在適用法律不同舉證能力就有能力和無能力了?你確定嗎?
套你的說法基於營業必須企業之外的人也不清楚實際用力標準和目的啊?
套你的說法基於營業必須企業之外的人也不清楚實際用力標準和目的啊?
所以他覺得不應該舉證責任倒置吧,國外作法就是你被說歧視就要先澄清你沒有歧視,但通常它們不會接受任何道歉,搞得每個人講話開頭都要加幾句「我有很進步價值的朋友,他們都很nice」後面才小心翼翼的講自己的想法,中間還得加幾句「我對這個族群沒有偏見,我跟他們處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