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屆立法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最早提出的版本是臺灣民眾黨團於 2 月 20 日的版本。 3 月初各黨陸續提出提案,共有 15 案,包括國民黨各立委的 13 案、和民進黨賴瑞隆 1 案(看版本比較)。
4 月 1 日首次審查,在這之前民進黨團也有提案,但尚未進入委員會,無法跟這 14 個案子一起討論。當天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吳思瑤提到即將舉行的公聽會只有一場,無法涵蓋所有爭點;莊瑞雄也提到民進黨 2016 年提出修法,當初所有版本都出不了委員會,因為沒有共識,希望國民黨不要倉促修法。
當天委員會邀請各機關代表(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就議案內容表示意見,並質詢官員。
當天共有 15 位委員發言(看完整會議記錄),爭點包括:只有臺灣行政官員說謊沒有特別刑責(黃國昌)、立院調查擴及一般人民會侵害人民權利(鍾佳濱)、民進黨執政期間未履行改革承諾(傅崐萁)、應對不配合國會調查者進行處罰(翁曉玲)、總統國情報告應採即問即答(楊瓊瓔)等。
4 月 3 日首場公聽會,聚焦以下問題(看完整會議記錄):
一、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是否應予常態化?立法委員就總統國情報告有不明瞭處提出問題之模式 何?其他各國案例?
二、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是否得針對人事案之審查召開聽證會,並邀集各界人士協助參與審查?倘被提名人受審查時有虛偽不實陳述之情形是否應予裁罰?
以及:
三、赴立法院之備詢人若有拒絕答覆、拒不提供資料、作虛偽不實陳述、答非所問甚至無故缺席等情形,如何完善立法虛偽作證或藐視國會等刑事責任等事項?
四、國會行使調查權的正當性及尚待法制化之處?行使國會調查權之範圍及界限與基本人權保障如何兼顧?
4 月 9 日民進黨黨團版、以及國民黨其他立委提的 4 案進到委員會,等待審理(看版本比較)。
4 月 10 日和 11 日,再次舉行公聽會。10 日的公聽會聚焦在國會調查權如何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討論內容包括(看完整會議記錄):
一、目前的國會改革法案聽證和調查範圍廣大,請問如何調整範圍與法制架構,以符合權力分立暨大法官釋憲之意旨?
以及:
二、目前國會改革法案受聽證調查者包括公私部門,其中企業之營業秘密、研發機密及個人 隱私,均可能因受調查而遭外洩、請問在改革法案中應增設何種配套措施,避免侵害人民與企業之秘密和隱私?
三、人民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各國法制均不得強迫人民自我入罪。在目前藐視國會罪的草案提案,人民是否可能面臨強迫自證己罪或被課予藐視國會罪的二擇一困境?如有之,法制應如何修正以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權?
11 日的主題則聚焦在國會調查權如何防範機密外洩危害國安,討論內容包括(看完整會議記錄):
一、依據憲法權力分立與大法官釋憲意旨,立法院雖在一定要件下得行使調查權,但行政機關有行政特權,尤其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秘密,均應予保密,在國會改革法案中,應如何調適兩者,俾使國家安全利益與國家核心研發能力得以確保?
二、在擴大立法委員調查權之時,立法委員之倫理準則暨自律規範是否應一併強化,避免權責不相當? 三、如相關調查聽證涉及私部門,相關法制應有何種配套措施,避免侵害企業或科技之研發核心競爭力?
4 月 15 日委員會再次審查,民進黨立委希望 4 月 9 日才進委員會的版本,可以跟之前的版本一起併案審查,但表決輸了,沒通過。
接下來委員會以 3 月 22 日以前的版本「逐條審查」,但從會議記錄可以看到,過程是主席念條文,有爭議,就保留,並未實質討論內容,引發民進黨立委抗議「為什麼條文不用討論?」;主席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大家已經討論那麼久了,有爭議我們就協商。」
導致出委員會的版本雖然已併案,但有衝突的條文都是保留未處理(看完整會議記錄)
4 月 18 日再次舉行委員會審查,民進黨立委希望剩下的 5 案可以併案審查,但國民黨立委提出「散會動議」,表決通過,會議就結束了。
4 月 25 日的委員會同樣的狀況重演:民進黨希望併案審查,國民黨提出散會動議,表決通過後結束會議。
直到 5 月 3 日的院會,民進黨再次提案希望「民進黨黨團版本」可以逕付二讀,跟其他的版本一起討論,但表決時因人數劣勢未通過。
相反的,國民黨剩下的 4 案提案逕付二讀,表決通過(
看完整會議記錄)。因此唯有民進黨黨團版本未能出委員會。
5 月 17 日,法案進到二讀程序。當天表決通過最多的版本,皆不是之前出委員會、經過黨團協商的版本,而是當天早上才出現的「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
民進黨為了阻擋議事進行,也提了大量提案;也有一個「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比對內容,多數為針對現行條文的文字修正。
最後通過了 8 個條文,大多數是「藍白共提版」,其餘有 1 條為國民黨版本(§15-1)、1 條維持現行條文(§17)、2 條是民進黨再修正動議(§22、§23),而這 2 條在「藍白版」中未有對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