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反歧視法」草案
發布於 2024-05-02
截止於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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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二、預告期間:113年5月2日至113年7月1日
三、「反歧視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同時載於「行政院人權資訊網」(https://www.ey.gov.tw/hrtj/),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預告期間至下方討論區陳述意見。
四、為聽取各界意見,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定於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分別於臺中、花蓮、高雄及臺北辦理公聽會,各場公聽會報名方式、議程及發言規則詳見本院人權資訊網最新消息(
https://gov.tw/jW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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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普通人做專業舉證,被告口說還不行,不然就得請律師,這是要圖利某些機構或職業嗎?噴幾萬塊跟噴幾十萬的差別?
普通民眾通靈失敗被告是要怎麼舉證?現在是要展開全民皆諜的時代了嗎?出門都要隨時錄音錄影還得保留五年,因為你不曉得路過的人會不會把你一個眼神或一句話當歧視,然後告你! 他只要用他自以為的歧視事實去陳述,而被告莫名其妙就得自己蒐證舉證,如果想不出當時情景或民眾借不到附近的錄影器紀錄,是不是直接敗訴直接賠啊?一個人有幾個十萬能被這些人搞?乾脆直接宣布全民破產直接把所有民眾財產充公算了,也省得之後被濫訴還要被羞辱式的找證據自證。 有罪推定就是有問題,這麼多人反還硬推,是要人民去死?
請問那女性的權益誰來保障? 僅憑這樣就能處罰人還算什麼法啊 這個法案完全不尊重人權 同時也會提升犯罪率 堅決不同意法案通過!
左勾拳是累積不術換證個案,右勾拳是推反歧視法,原來女人的生存權不受憲法保障啊,瞭解了,政府你真的好樣的。(不能直接指名執政黨黨名,因為不相忍為國就是造謠網軍第五縱隊五毛小粉紅)
Women’s Right Gender wrongs
匿名
版主
學者專家
5小時前
女權是人權, Women’s Right, Gender wrongs, 人權處口口聲聲說是抄國外的法案,那人權處知道英國和法國都在修改這些法案,認定這些是錯誤的了嗎?還是真的要等到台灣受害者出現,人權處才要修改才要認錯,人權處賠得起女人的人命嗎?
草案裡完全都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汲汲營營地想把人民入罪,人權處應該要注重人權,不應該設計有罪推定的法也不應該保障「幻想的權利」幻想不是一種人權!! 很難想像心腸多壞的人才會寫出這種草案,罪名沒有定義、損害舉不出來可以罰300,000,被告還要負舉證責任,針對女性應該要受保障的部分,卻完全隻字不提,女性才是受保護的性別,C E D A W就是保護生理女性的並不是保護社會性別,也不是保護LGBT,設一個法製造特權階級維護男特權讓女人處境更糟,這就是人權處的目的嗎?
反對這部定義模糊,為特定人士設置特權的「反歧視法」。 當青鳥們說著「沒有討論,不是民主」,而他們信任的執政者卻讓討論無用化,把有理有據的反對立場打成「歧視」,將不動聽的意見直接說成「有牙齒的言論自由」。 法律不該呵護某些人無邊無際的受傷感,粗暴地將普通人認定為優勢族群要求舉證,實在是荒謬。
這麼多生理女的意見都不聽, 看來人權處和性平處心裡根本很清楚誰是男的,任由男特權無限擴張,踩在未來女人的屍體上
瑞典研究,未經心理治療的男跨女,甚至比一般男性更暴力,經過心理治療後,暴力傾向和生理男性無異
性別認同是什麼? 一個男人要覺得自己是女人是他自己的事,別人要不要覺得他是女人那也是別人的事,憑甚麼要求別人去認同他的自我認同? 不認同他的自我認同就是歧視? 那台灣有五百萬自我認同為中國人的,說他們是台灣人算不算歧視? 要他們在台灣繳稅當兵是不是違反他們的人權? 迫害他們的國籍認同? 不要說什麼台灣海峽沒加蓋要人游回去或不要用健保哦,因為人家國籍認同也會流動啊。
大家以為反反歧視法的人是恐跨、排擠弱勢,並不是,對族群歧視應該要從社會中消除。 我們怕的是假跨性別之名行犯罪之實的真罪犯,以及濫用法案獲取利益的訟棍,反而導致弱勢族群的同伴們被污名化,加劇族群對立,並且排擠、佔用真正弱勢族群的資源。 難道台灣沒有保障弱勢的法條?當然有,此法也提到參考了很多現有的法條,但「提告」本身就是需要一定社經基礎才能擁有的特權了,為什麼不能先訂立保障工作權、平等權的內容?我認為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該先落實基本權利的保障,使弱勢族群在生活中獲得實質平等,也能促進社會意識進步,而不是給特定族群提供「教訓」的工具來懲罰思想不同的群體。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為什麼也要納入?其他人(生理性別跟自我認同性別一樣的人)的權利、安全要怎麼保障? 請不要在生理女性的安全空間放入危險因子,請尊重多數族群。 生理男性(自我認同女)想要進入生理女性空間,就跟上捷運帶刀一樣,你不知道他甚麼時候要攻擊,很 危 險。 解方: 生理性別男,自我認同女性,去做變形手術然後換證;生理女,自我認同男也是去做手術換證。
第15條寫的保護隱私和安全,卻又沒有寫明「生理性別」在條文上,反而僅在立法理由用語意不詳的「單一性別」來表示,而法的定義又包含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性別不應該包含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我國憲法就是規定,無論男女一律平等,並不是包含性別自由,性別也無法自由,那是天生的,就像同性戀和所有男性一樣,女人是天生的
我實在很厭煩一直在這種沒常識的事情鬼打牆,這法案真的很爛 請人權處和性平處確實回應女性疑問,如何分辨「女裝好男vs女裝噁男vs自我認同女/女裝好男跨vs自我認同女/女裝噁男跨」,不要再推給法官判定,既然堅持要把社會性別和性別認同納入反歧視法中,並堅定要推,那人權處和性平處就應該正式回覆人民問題。 不然就改法案叫「藐視彩虹法」,並發彩虹旗貼紙給這些人,請他們自我標註是特權階級好讓我們這些普通人可以迴避,謝謝
跨性別性侵!188公分生理男在女子監獄侵犯獄友 還自稱受害者
匿名
版主
學者專家
1天前
這是刊登在5/27反歧視法公聽會南部場的聯合報新聞,或許進步人士可以去信抗議聯合報抹黑口頭自稱女的男跨們?聽說只要新聞台報了跨性別不利的新聞就會有人拿性別平等法施壓新聞台下架新聞?看看過幾天這篇新聞會不會被下架。 = 口頭變性男跨和進步左左們的應許之地:加州,在推出《跨性別者尊重、代理和尊嚴法案》,允許被監禁的跨性別者、非二元性別和雙性人請求以「符合其性別認同的方式」被安置。要申請轉移,囚犯只需表明自己的身分,並獲得監獄當局的許可。 於是這個犯了三項重罪,包括性侵前科被判要關25年的壯漢(188公分,90公斤)自稱跨性別女性沒有動變性手術的生理男性侵犯聲稱自己不會對女性動手,並說自己在男監被騷擾後(這身材被騷擾??),就這樣被關去了女監。而且被視為是加州跨性別囚犯計劃的「典型代表」。 到女監的第一件事是:性騷擾+性侵女囚室友(這女囚只是因為竊盜罪入獄服刑,在監獄被強暴才叫違反人權吧) →女囚被獄方叫去當跨跨的室友 →該男跨馬上性侵了她,還囂張表示被性侵的女囚才是性侵犯 →女囚患上嚴重的心理創傷,無法洗澡,因為一洗澡就會想起自己在浴室被性侵的記憶 除了這件性侵案外,該名口頭變性男跨犯人同時還被指控犯下另一件被害人不明的性侵和妨害證人罪,並秘密被轉回了男監🙄️ 加州獄政系統目前也面臨有200件左右關於口頭變性男犯人要去女監的申請 = 1.當把沒有客觀證據證明和缺乏常識的「社會性別」定義成性別時,就會混淆一切依照常識和生理性別訂立的秩序,秩序被打破後的脫序和受害人沒人關心; 2.基層和底層女性更容易受害,因為缺乏錢權可以遠離這些加害者。毫無常識將讓自稱跨性別女性的男性侵犯進入女監,簡直將狼送進一群羊中間,讓性侵犯對最脆弱的女性予取予求,是覺得反正生育率太低,女犯被強暴了要是懷孕了可以增加生育率嗎? 據說反歧視法過了也要立其他法律,本國人權真是名副其實的男權,請問人權處女人在你們的眼裡只是胎器、商品和安撫男人性慾的工具嗎?否則你們怎麼能夠泯滅常識和良心忽略其他國家因社會性別帶來的社會問題和負面影響? 3.被害者反而被加害者指控是性侵犯,還被關隔離被檢查,這就是沒常識把社會性別當保護對象帶來的壞處 4.請問人權處,只是轉載發生在加州的真實案件,這算歧視自認為女的男跨女嗎? 該法為惡法,應打包丟進垃圾桶,就算包裝多的完美它還是垃圾,根本不該立法!
https://udn.com/news/story/6810/7990628
稅金養人權處和性平處這些真是浪費,根本不需要反歧視法,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早就有專法保障,如果有問題應該是直接從專法修,而不是在立一個新法,還偷包其他不需要被保障的族群進去也解釋不出所以然,CEDAW是「婦女」Woman,不包含LGBT,連這都搞不清楚就還推這笑掉人大牙的草案,不如刪減這些多餘組織把省下的錢補助貧困的孩子
憑啥宗教團體可以例外那麼多?不敢得罪宗教團體的爛立法,那以後大家只要成立歧視教、人權放屁教、轉型正義口號教、免死金牌教,並自創我高興教義、自命唯我獨尊大教主,以後所有產業、企業、學院、法人都掛在宗教底下,以後就可以愛怎麼歧視,就怎麼歧視了!
所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為什麼可以有特權讓法律幫他們開後門?你比較像在瞎扯
都可以放性別認同和性傾向這種心裡的想法了,當然宗教更值得被保護,畢竟宗教是有道德的教義
當然是因為進步價值也是一種信仰,只是他們已經達成政教合一,每個單位都有性平辦公室下指導棋。 你以為性平部保障婦女權益跟阻止職場性騷擾,實際上的性平部在搞男人可以口頭說自己是小妹並合法竊用女性保障的相關法律。 他們現在只是在推動最後一步,立法成功後,任何人指出這個事實就是歧視,就像趙高指鹿為馬的下一步就是除掉指出問題的人一樣。
因為宗教團體認為那不符合他們的教義啊?你歧視他們的教條啊? 在外人眼中現在同志團體的有些堅持也像是宗教(像心靈的/主觀的性別認同就是這次公聽會最多被提起的爭議),並且把自己的信仰放在道德最高點而已。 在不信仰這些的人眼中與其說誰歧視誰,看起來比較像是宗教大戰。
#阿C,瞎扯性別什麼啦!性別有認同、沒認同就可以歧視了?沒人說要不保護宗教,我說的是宗教沒有偉大到要法律給他開後門,宗教還是要到法律的約束,不該給他這樣可以排除歧視的特權,這很荒謬,也創造了法律大漏洞
可能因為宗教跟自我性別認同都是唯心論?所以自我性別認同在法律上可以成立的話,同樣是唯心論的宗教也要被法律保障才公平
#匿名,你不要看看你在亂打什麼?毫無邏輯,前後不連貫!正統宗教就可以搞歧視了?不管正統與否都不該搞歧視!都該納管!而不是開後門排除!宗教人數少會被邪教迫害?有病吧你!宗教不管多數少數都有被迫害的可能,而且台灣沒有國教,所有宗教都是平等的!政府也不會像老共那樣因執政者好惡去打壓某宗教,在我國拿宗教迫害說嘴是很好笑的,還是套用到老共、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權等去吧!再者,如果有邪教,那有主管機關內政部去管;如果邪教害人,那是司法單位的事,怎麼也輪不到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管啦!
宗教例外,因為這樣才是平等,當然要給正統宗教保障,不然某些宗教人數少會遭到邪教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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