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著明天要口試的指導論文,引兩段: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指出:
『與基於特定原因實施的資料蒐集相比,對於不具備法律上原因的一般人蒐集資訊通常會被認為是較高程度的個人資訊自決權干預。如果大量不具犯罪嫌疑的一般人被納入系爭干預措施的實施範圍之下,就可能會產生一種「恫嚇效果」,進而損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若因而導致系爭干預措施被濫用的風險,並形塑人民時時受到監視的心理壓力,該措施的公正性就會備受質疑 。』
※歐盟法院關於2006年歐盟預防性儲備通信紀錄指令指出:
『(預防性儲備通信紀錄)使得通訊發送方與接收方的身分、通訊所使用的方法、通訊時間、地點甚至是通訊發生的頻率,都可以透過這些資料得知。這可能進而導致特定人的私人生活,例如每日生活習慣、長期或短暫的住所、日常移動軌跡、活動參與、人際關係以及社交環境,均可被據此推論。有基於此,即使2006年指令明確排除通訊實際內容的儲存,也不難想像通訊紀錄之預防性儲備會對人民依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1條行使言論自由產生影響。』
PS1 以上兩案,皆是在內國法已「有」法律授權基礎前提下,對預防性資料儲備及其利(濫)用危險,發出的鄭重警示。
PS2 圖文不符。圖為Segara Anak Lake, Lomb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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