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在外租屋時,每隔幾天就要抱一堆衣服去洗衣店,每隔幾星期就要打電話叫瓦斯桶,夏天熱的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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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年輕人坐在自助洗衣店內滑手機等待,都覺得好浪費時間,我寧願年輕人把時間用來看書補習學電腦學外文,這樣才能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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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當了房東後,我仍覺得這是房東應出錢買的基本配備,所以我主動開口買這些給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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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Ni Zeng
超有良心的房東,祝福律師賺越多的錢,買更多的房子。
Uchiha Hsu
楊律真的是房東界最高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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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國志
真佛心
Wen SI Han
我也希望可以遇到這麼佛心的房東
Manoup Chen
佛心
Eva Lee
律師是好人
我家女兒現在念大學住外面,讓我深覺有個好房東真的很重要
Hung-Hua Yang
全國僅剩唯一好人
林小語
好房東,會替人著想,一生有福氣
施育彣
真的是有良心房東
Penny Lee
期待隔壁一樓店面
Fei Fei Chang
請到高雄置產
我會是您最佳房客
BoBo BoBo
好貼心欸~那麼好
Christine Huang
暖心房東
Hsiao Chiehyi
楊律還有出租的套房嗎
Peiyu Chen
這房東太佛心了
楊淑文
好房東
Author
楊淑文 但這個房東很笨,有個民法問題想半天想不透,希望教授能給我些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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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約定很像「條件」,也很像「期限」,實務及很多位教授的書中皆認為這是「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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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業主即甲方故意不配合驗收,那就永遠無法驗收通過,承包商即乙方就永遠無法拿到尾款,怎麼辦?
依上述實務及學者見解,若有§101的不正當行為,得類推適用§101視為已屆至或屆滿。§101的不正當行為雖然通常是積極的行為,但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回到上面的例子,若業主即甲方故意不配合驗收的不正當行為,那就類推適用§101視為已驗收通過,所以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承包商即乙方就能拿到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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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實務及學者見解,言下之意,似乎認為「清償期=期限」,但因為實務判決及教科書沒寫這麼明,所以我也不確定是否「清償期=期限」,只確定「清償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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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確定的日期,我到覺得它幾乎同時符合「條件」和「期限」的定義 若硬要比,我反而覺得比較像「條件」,因為有可能驗收沒過,而「期限」是必定會到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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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總教科書所舉的例子,比如「考上就送車」的約定,民總教科書都認為這是「條件」。
但上述民總教科書舉的「考上就送車」的例子的契約只有一條,沒別條。但若「考上就送車」的例子有很多條款內容,即使尚未考上,其他條款仍有效,那就會難以區分「條件」、「期限」、「清償期」
所以我卡住了,希望教授能給我些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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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文
你問的問題在民法的概念層面上,要區分契約成立時所存在之主要權利與義務,此種權利與義務之清償期何時屆至,承攬契約之主給付義務為何,何種主給付義務之履行具有同時履行抗辯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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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文
所謂依工程進度而付款之條款,解釋上應該認為屬於給付尚未定有清償期限,應依民法第229條第一項後段再行定期催告,此時才屬於給付定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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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文
所謂附條件之法律行為,是指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的成立附有條件,而非指請求權之履行不確定之情況,請求權成立以後只有清償期是否屆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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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文
老公去上課沒煮飯,有空回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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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文
楊律師 贈與契約屬於單務契約,所以贈與契約是否已成立或付條件容易與正與契約之交付請求權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兩者屬於互相排斥的關係,必須透過解釋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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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文
楊律師 契約成立或消滅附條件是指整個契約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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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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