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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太扯了吧。
沒想到都這年代了,還有這麼誇張的電擊刑求存在,
看到這種事真的很火大,
警察的聲譽就是被這種人敗壞掉的。
我以前還都跟人說,警察現在不會刑求,
他媽的現在給我啪啪啪打臉打的很響......
這個案件警察的行為可能構成:
1、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2款,濫權逮捕、逼供等罪。
2、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3、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未成年凌虐罪。
4、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2-1第1項第1款、第4款加重私行拘禁罪。
5、刑法第134條利用職權犯罪加重。
6、兒福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後段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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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17歲少年爆遭3員警「電擊刑求」 桃園分局長自請處分、所長調職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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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17歲少年爆遭3員警「電擊刑求」 桃園分局長自請處分、所長調職 | 聯合新聞網
誇張!17歲少年爆遭3員警「電擊刑求」 桃園分局長自請處分、所長調職 | 聯合新聞網
3
Mimosa S. Tsai
真的...
對一直推動警察依法執勤的人來說
真是一大重創...(哭趴
李易撰
真的很傻眼……
簫中劍
扯,所要被滅了
Po Chun Wang
我猜檢察官還是會找很多理由予以不起訴
5
Eventis Liu
對,我也是第一時間覺得以前跟人家講說現在很難刑求根本。。。
Jung Tzu Wang
這...穿越到古代嗎?演講和課堂其實都會說刑求是很遙遠的事情
3
Chunyin Joy Hsiao
所以我自從襯衫事件後,就不再為自己沒有親眼了解的人背書,不然哪天被打臉就難看了。
5
Po Chun Wang
先跟前檢察官抱歉一下。其實這些事情的根源在於法律的權衡法則規定、加上長官的包庇、檢察官法官的曲意迴護所致。
檢察官、法官,並未透過起訴或不起訴、抑或裁判,教示正確法律意旨給警察。目前,隨意以交通違規為理由、目的為酒測的攔檢及路過某路段的全面攔檢,就是妨害自由及強制罪嫌。但是檢察官、法官,卻都故意視而不見。
5
Shin Cha-chen
王伯群 您後段寫的是警職法的法律授權喔
Judy Chu
王伯群 對啦對啦都是they的錯啦
Po Chun Wang
白嵐曉 後段,我指的是無差別攔檢
Shin Cha-chen
王伯群 你寫的後段就是警職法有授權的
1.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可以實施酒測。
2.行經管制站也可以。
Po Chun Wang
白嵐曉 6條1項6款,好像須受6條2項之限制。如果是的話,就不可能是行經該路段,都可以無差別盤檢。
Po Chun Wang
白嵐曉 8條1項指的是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表示有些車子是易生危害、有些非易生危害。這樣就不可能是全部的車子都可以無差別盤檢。
Shin Cha-chen
王伯群 通常管制站都是有機關主管指定的,所以不太有無差別的問題。
Po Chun Wang
白嵐曉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Shin Cha-chen
王伯群 對於機關首長來說
那是他的裁量權
有指定就是有需要
實務上你幾乎不可能反駁他
2
Po Chun Wang
白嵐曉 我知道。所以才需要法官或檢察官,透過其書類,做出法條規定與實務運作的界線。
Shin Cha-chen
王伯群 這只能透過立委去修法做細節的處理吧?畢竟嚴格來說判決並沒有強制的拘束力。
2
Po Chun Wang
白嵐曉 了解
黃永明
有些不肖員警,利用公權力開單,真他痲的,它就是要整我,有什麼方法弄它嗎?
曾家宏
這真的太誇張了
呂明鴻
媽的爛警察也是一大堆的 這樣的警察應該要 隔除警察職位
同學你看到的這樣~我親眼看到的有更誇張的
好的警察有~但壞的警察也是一大堆
畢竟都是人當的 法官都有不好的~何況警察 唉
這個有點應正了一句話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真的是有牌的流氓
3
Lucia Noplace
這⋯⋯好難想像喔!這個年代了
Tseng Lee
Lucia Noplace 只能說,他們真的很狂,願意堵上職業生涯!
Dana Chen
誇張
陳俊介
是要搞分局長跟所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