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及法院案件量超多,多到會讓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警察…等等全部人爆肝,大家有沒有想過忙不過來會怎樣?當庭逼無罪被告認罪?當庭逼被害人用低價和解並撤回告訴?為了結案而草率裁判?其實不是檢察官法官恐龍,真正的恐龍是爛制度,因為再優秀的檢察官法官都不可能負荷這麼多案件,但只要把幾條法律小小修改,案件量會突然大減:
一丶刪除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每天都有人在網路吵架,總有人一氣之下問候對方家人,這種超級小糾紛若告上地檢,大多會移送調解,和解成立就撤回告訴,就算起訴並判決,也必定是緩刑或易科罰金,百分之百不會坐牢,既然是要賠錢,何不除罪,直接交由民事解決?
講到這裡大家會問:「只是從刑事移到民事,案件量沒變少啊?」,實務上很多人醉翁之意不在酒,提起刑事告訴只是為了整對方,因為提告的人通常可以不出庭,實務上通常被告一定要出庭,就只是要讓對方嚇個半死又麻煩半死又累的半死,但這種人比較不會提起民事訴訟,因為必須寫一大堆起訴狀、準備狀、陳報狀,而且還要預繳訴訟費,但被告卻可以不用出庭,費時費力又花錢又整不到對方,所以刪除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後,改提民事訴訟的人其實會很少,何況這種民事訴訟很可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很快就能判決,對原告被告法院三方都省事
二丶把刑法第227-1條修改成:「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不罰」
這種兩小無猜愛愛罪根本沒有威嚇力可言,完全沒有預防犯罪的效果,而實務上愛來愛去的未成年小情侶們也不想告對方,都是女方爸媽發現一氣之下告的,結果也都是男方爸媽賠錢後撤回告訴,就算起訴並判決,也必定是免刑、緩刑、易科罰金,百分之百不會坐牢,既然是要賠錢,何不除罪,直接交由民事解決?其餘理由同上。
三丶刪除刑法231條及233條圖利性交猥褻罪,並調高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的罰鍰
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已經認同性交易是憲法上的權利,只不過必須要在專區內,這表示性交易沒什麼不好,至少沒嚴重要坐牢吧?那我們還要刑法231條及233條的圖利性交猥褻罪幹嘛?
何況若有性交易專區,大家當然願意去專區啊,但台灣沒有一個縣巿長敢成立性交易專區啊,所以現在每一個違反刑法231條及233條的圖利性交猥褻罪的人都是不得已的,都是政府害的,政府怎麼可以害人民坐牢?
再換個角度想,在專區內性交易不罰,在專區外性交易要罰,表示要罰的不是性交易本身,而是罰「違規越區」,這怎麼看都應該是行政罰才對,開罰單就好了,但我也覺得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的3萬元罰鍰太便宜了,不如我們調高成3萬~300萬如何?而且可以連續開罰,開酒店茶店應召站就是為了賺錢,再好賺也無法日賺300萬,何況斷水斷電拆除裝潢後也無法營利,肯定會怕的,罰錢其實超有威嚇力,而且政府的年金健保勞退又快破產,從這裡弄錢不無小補啊
四丶施用毒品除罪化(只針對吸毒,不含販毒),改成勒戒或戒癮治療,理由如下面這個連結的文章所述:
五、在每個交叉路口,裝設科技執法設備(主要針對超速、闖紅燈、違規轉彎,最好順便有錄影功能),理由如下面這個連結的文章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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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Tsai
楊律師是母胎單身嗎
陳文偉
厲害
Chen Shen
世界各國司法人員都很操嗎?台灣檢察官起訴有像日本一樣99.9%會定罪嗎?檢察官濫訴案件很多嗎?張花冠告陳明文性騷案也沒見到開庭?楊律師擔心的只是正面的冰山一角,而我們看到的都是比較醜的一面⋯⋯
Hannah Guo
律師生意變少了,可以去補習班教書或錄函授啊~
林潮鑫
二四其實都有戰過,然後參閱護家盟那群人的反應
三再往前找其實也出過副本
Alfreda Wang
唉 我上班的地方,也是有那種你發任何一張紙給他,他都會走完所有行政救濟的程序 我甚至懷疑我發一張衛生紙給他他都會訴願行政訴訟(嘆)還不繳裁判費
- Edited
Guowei Lai
老師,有打算出來選立委嗎...任期4年只要修這四個部分,就很夠了...
林潮鑫
首先,立院不是一個人運作的
再來,台灣對於藍綠以外有以聖人檢視的習慣,一個無黨籍紅燈右轉或失言什麼的,就比藍綠強姦犯貪污犯還要罪大惡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