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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高院法官駁回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高院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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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周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正就支聯會另案還押的鄒幸彤,開庭前由羈留室步入被告欄,與鄧互相點頭打招呼,她其後對旁聽揮手。鄧之後與鄒再對話,其後被身旁的懲教人員以手勢示意阻止。

法官指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非控罪元素

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裁定,3 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失敗。就定罪上訴,黎認同原審裁判官羅德泉的判斷,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否則會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

黎又指,本案涉案控罪來自《實施細則》附表五「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而參見同一細則的附表三做法,如要求警務處長先證明相關組織是外國或台灣代理人,方可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做法並不合理。

黎因此裁定,辯方不可以挑戰警方所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legality),而支聯會實際上是否「外國代理人」也不是控罪元素。

法官同時駁回刑期上訴
指原審量刑沒原則犯錯

至於刑期上訴,法官黎婉姬指上訴人一開始就明顯已決定不遵從通知書的要求,並付諸行動,例如高調舉辦記者會,以及向警務處長遞交公開信。因此原審的量刑起點沒有原則犯錯,也沒明顯過重。

鄧岳君、徐漢光
鄧岳君、徐漢光周四(14 日)在宣判前,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法庭線》記者攝)

徐漢光判刑前見記者
稱認真商討再上訴

鄧岳君、徐漢光於宣判前,在高院外見記者。徐認為,若今次被入罪,將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指全港民眾均知道,支聯會是市民自發的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他又指,控方未能說明支聯會是哪個國家的代理人,亦不能說明支聯會如何為此「神秘國家或團體」的政治目標而服務,認為「冇咗呢啲元素,根本冇資格問我哋攞資料」。被問及若敗訴會否尋求上訴至終院,徐稱,會認真與律師團隊商討。

鄧、徐曾還押 42 天
鄒沒保釋還押 547 天

翻查資料,3 名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在 2021 年 9 月 10 日案件首提堂時被拒保釋。鄧、徐同年 10 月 22 日獲准保釋,截至當天共還押 42 日。鄒則一直沒有保釋,截至判刑當天計,共還押 547 日。

綜合上訴聆訊內容,鄒幸彤等 3 人認為,警方發出「通知書」須達到確認支聯會「是代理人」的門檻,而非「懷疑是」;又指因原審容許國安處警司證人選擇不答問題,未獲公平審訊。答辯方律政司則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因不屬控罪元素。

3 人原審罪成
判囚 4 個半月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2023 年 3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各判囚 4 個半月。

案情指,3 人於 2021 年沒按警方發出通知書的指示,向警方國安處提交支聯會成立至今所有職員、在港舉辦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

控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HCMA99/2023(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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