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鄉下有塊土地X沒有登記土地所有權,11年來後A回到家鄉,赫然發現X地竟遭鄰居B長期占有11年。B占有時不知道所有權人為A,向A主張時效取得X地所有權,B之主張是否有理?
A在鄉下有塊土地X沒有登記土地所有權,11年來後A回到家鄉,赫然發現X地竟遭鄰居B長期占有11年。B占有時不知道所有權人為A,向A主張時效取得X地所有權,B之主張是否有理?
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例如地上權)的意思,長時間占有他人之物後,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例如地上權人)。
民法設有「時效取得」規定,目的在:
法律上的不動產,包含土地、房屋、和房屋還沒完全建蓋完成但已經有屋頂可以擋風雨的情形,本篇以土地舉例,先予說明。(見圖1)
民法於第769條[1]及第770條[2],分別就占有人為善意或惡意,作不同情形的規定[3]:
依民法第770條的規定,占有人在和平(沒有強暴脅迫)、公然(不隱匿,以大家都看得見的情形)、繼續(持續)的情況下,占有土地滿10年,占有人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依民法第769條的規定,占有人需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占有人必須抱持全面支配土地的意思。如果占有人認為自己是承租、或借土地使用,則占有人就不是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不能適用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適用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地政機關已明確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則任何人都能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公示資料[4]中,明確知道土地有真正所有權人,此時法律應保護的是以進行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而非其他占有人。如果其他人任意長期占有該不動產,當然沒有時效取得制度的適用。
土地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但同時是國有地:以森林為例,法院判決認為,為了達到國土保安的長遠利益,不適用時效取得制度[5]。
依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6],符合民法時效取得的規定後,占有人只是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權」,占有人並非當然成為土地的所有權人,仍需經地政機關審查占有人有無符合要件。這些要件指上述分項「三、」的全部要件,包括占有人善意且無過失、以所有權人意思占有、土地為未登記不動產。例如提出四鄰證明,證明自己是公然且繼續的占有土地。
也就是說,在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占有人的登記請求之前,土地真正所有權人都可以要求占有人返還土地。
B善意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11年,因為X地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B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但在地政機關未受理之前,A都可以要求B返還X地。
註腳
A有一塊X地是2019年4月30日向C買來,面積為100平方公尺,X地2019年的公告現值為500元/平方公尺 ,且非屬自用住宅用地,於2020年5月1日要出售給B,A地2020年公告現值則為1500元/平方公尺,則A移轉X地時,要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國家針對地主就土地自然增值所取得的部分課稅,讓地主不勞利得的部分歸公。土地的價值可以區分為自然增值與改良增值兩種,如果不是地主對土地改良所生的「改良增值」,而是因社會文明發展及進步,使土地的價值增加的「自然增值」,因為此部分不是地主個人努力所致,對地主而言是屬於「不勞利得」,所以應該「歸公」[1]。
在我國法制面不但明文於憲法第143條,規定自然漲價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與人民共享[2];也落實在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本文規定自然漲價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3]。
故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就在於取走地主因土地自然增值所取得的不勞利得部分,因此它的性質初始被認為並非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實質上不是稅賦,並不考慮納稅義務人的稅賦能力[4]。但現在則多被認為是一種交易所得稅,政府在地價的評定上就會綜合考量民眾的稅賦負擔能力[5]。
土地稅法第28條本文規定,已經「規定地價」的土地,在移轉時,必須按照它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6]。從這條規定可以知道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政府會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如何計算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有「規定地價」及「土地漲價總數額」這兩個重要的概念,分別說明如下:
是指地政機關會常態性的進行地價調查估計作業,並於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下稱公告現值)[7],這個常態性的作業就稱為「規定地價」[8]。規定地價是計算土地漲價總額的基礎之一。
是指移轉土地的「本次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費用」[9],也就是我們稅法上所講的「課稅基礎」。
一塊土地當要移轉時(如出售或贈與),依法土地所有權人要「申報移轉現值」(申報時可以參考公告現值),而當年度申報的移轉現值,就是「本次移轉現值」。
土地如果未移轉過,也會因地政機關有作過規定地價的程序,會有一個「原規定地價」;如果曾移轉過,就代表曾申報過「移轉現值」,此又稱「前次移轉現值」。
改良土地的費用包括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以及土地使用變更所無償捐贈作為公設用地的公告現值總額,而這個部分就是前面提到「地主改良土地所生的改良增值」。
依照前面的說明,計算持有土地期間增加多少自然價值,再來判斷適用的稅率。至於稅率,土地增值稅是採累進稅率[13],會依照土地的「漲價倍數」[14]來判斷所適用的稅率;而漲價倍數是指「本次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為了讓各位更容易瞭解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用一開始的案例來說明:
A買X地時的公告現值為500元/平方公尺,A要出售時的公告現值則為1500元/平方公尺,此時X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500-500=1000元/平方公尺;假設消費者物價總指數並未調整變動,也就是100%,漲價倍數就是:「(1500-500)/500」=2倍。稅率採累進稅率,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前次移轉現值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分別適用第1級稅率20%、第2級稅率30%及第3級稅率40%[15](見表1)。
級別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的比例 |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
第1級 | 未滿100% | 20% |
第2級 | 100%以上,未滿200% | 30% |
第3級 | 200%以上 | 40% |
X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1000元/平方公尺,前次移轉現值是500元/平方公尺,未超過前次移轉現值100%的部分是500元/平方公尺,超過前次移轉現值100%但未超過200%的部分也是500元/平方公尺 (即扣除前面的500元/平方公尺,剩下的500元/平方公尺),及超過前次移轉現值200%的部分(此處剛好為0),分別適用第1級稅率20%、第2級稅率30%及第3級稅率40%,故A持有100平方公尺的非自用住宅X地1年[16],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稅額計算式為:
「500元/平方公尺 × 100平方公尺 × 20%」+「500元/平方公尺 × 100平方公尺 × 30%」+「0元/平方公尺 × 100平方公尺 × 40%」=25,000元。
而各位在稅務機關常看到的公式則為速算公式,本次A持有1年的X地因漲價倍數為2倍,適用最高稅率第3級,速算公式為「土地漲價總數額 × 40% - 前次移轉現值 × 30%」[17],這邊也為各位再帶一次計算:
「1000元/平方公尺× 100平方公尺 × 0.4」-「500元/平方公尺 × 100平方公尺 × 30%」=25,000元。
結果與第一種計算式會是一樣的。而第一種計算式雖然較繁雜,但筆者由於不愛記速算公式,所以多是用上開第一種計算式來計算。這邊供各位參考囉。
註腳